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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划出摩旅骑行风险点
发布日期:2024-04-22    作者:卓旭律所律师
近年来,摩托骑行已成为道路出行“新时尚”,也成为众多旅行爱好者的“新风潮”。虽然摩托车机动灵活、方便快捷,但飙车“炸街”、乱闯红灯、饮酒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增加了道路出行隐患。那么,在金秋骑行赏风景的同时,哪些不良骑行习惯会触犯刑事法律的底线呢?醉酒骑行摩托车是“任性”还是“酒驾”?小丽因热爱旅游,在还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就骑着摩托车与朋友一同到郊区摩托骑行。途中,一行人到餐馆休息就餐,小丽主动要求喝点酒助助兴,并称已做过“攻略”,这段路不会有交警查车查证。饭后,小丽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警方认定小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当日17时,医务人员抽取小丽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6.4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小丽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人民检察院对小丽以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丽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人民检察院指控小丽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小丽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小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小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六千元。【法官说法】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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