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收受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之列
发布日期:2024-02-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出台及修订完善,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现代的公司形式大量存在。于是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额的各种形式规范的、不规范的出资证明书、“股份”、“干股”等现象不断出现。尽管其名称、形式多样,实质均是本人未实际出资,但却获得了记载出资额的凭证,并能参与分红。因此,其规范名称均应是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是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记载股东已按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足额缴纳的法律文书,是表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地位或股东权益的一种要式证券。

专业律师认为,根据出资证明书的性质和特征,以及对受贿财物的界定,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证明书应属受贿罪中的“财物”,理由为:

1.出资证明书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它可以派生出财物或者金钱,可以金钱来计算价值。虽然出资证明书仅为一张纸质证明,但其持有者可以凭此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转让,它可以体现出一定的价值形态,给出资证明书的合法持有者带来收益,增加其财产;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出资证明书,可以增加其财产收入,与其直接收受其他财物无本质区别;

3.收受出资证明书,从表面上看,似乎为一种风险投资,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但行为人没有投入任何资金而凭此获取财物,也是客观事实;

4.股票属于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同样属于有价证券、财产性利益的出资证明书亦应属受贿罪的犯罪对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