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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行业中餐饮菜品或配方是否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4-01-09    作者:张晓晗律师

菜品配方是餐饮企业核心竞争力之一,如何保护菜品配方也是餐饮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菜品配方如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两家门店菜品口味类似能否认定为侵权?餐饮企业如何与合作方、员工签署保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应依据该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认定构成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前提为权利人所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一般来说, 首先,本案原告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供应商**蔬菜种植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及原告沙拉的配方、比例、搭配的信息,并提交了送货单、沙拉配方打印件、厨房每日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中,上述沙拉配方打印件包含了六款沙拉的食材用料、酱汁及其配方、分量比例等信息,上述经营信息系原告在餐厅经营过程中花费人力、时间、资金,兼顾卖相、口感、味道而不断试验、逐步积累形成,虽然部分用料可通过观察原告菜单或菜品得知,但部分用料的处理方法、加工烹调方法相关公众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得,再配以不同的蔬果、芝士、酱汁等搭配而形成了原告特有的沙拉整体配方,原告亦凭借其独特的口味获得美团外卖平台“口碑第1名”的称号。因此,原告的沙拉配方经营信息不为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商业价值,已实际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

保密措施方面,原告通过与被告签订《保密需知》《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原告主张权利的经营信息约定在保密范围内,故原告已向被告明确了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综上所述,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沙拉配方经营信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并为原告所有。


其次,原告主张的供应商**蔬菜种植场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信息,被告辩称可通过天眼查获得,经核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确有公示该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电话在该平台的年度报告中有公示)的信息,故原告主张的供应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信息可通过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最后,被告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原告处任职厨师,负责冷菜(含沙拉)、热菜制作,知悉原告上述沙拉配方经营信息,亦明知其与原告签订的《保密需知》《劳动合同》约定了保密义务。但被告却在离职原告后不久,即与其妻子共同经营与原告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均处于XX区荷城街道、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餐饮店,而该店的芒果鸡肉沙拉、鸡肉火腿沙拉、凯撒沙拉、自搭沙拉等沙拉菜品与原告的芒果鸡肉沙拉、鸡肉凯撒沙拉、美式凯撒沙拉、自搭沙拉的用料、搭配等雷同,故原告的沙拉配方有被被告使用或存在被使用的风险,已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抗辩未有证据证明两者沙拉口味一致,被告没有侵犯商业秘密,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违反保密义务使用了原告的沙拉配方信息,被告明知或应知其负有保密义务仍使用该商业秘密信息共同经营餐饮店,均已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共同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商业秘密。

综合考虑,菜品配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发了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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