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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发布日期:2024-01-02    作者:姚秀秀律师

2023年年初,吴女士由于疫情公司经营困难,征信破产,为了维持运转无奈找小额信贷公司借款13万,月利息2%,已支付高额利息共计5万多。后无力偿还,高利贷暴力催收,吴女士为了争取筹款时间,无奈又书写了现金收到3万元的收条并约定月利息2%。由于无力偿还,信贷公司起诉要求偿还本金16万及月利息2%。诉讼期间吴女士偿还5万元本金。诉前调解,借贷公司不愿意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及没有收到的本金3万元,导致调解不成。后吴女士找到本律师,代理本案件。

【案件结果】
法院出具判决书,判项为:1、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3324元;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以63324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3年8月4日起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3、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向法院提交律师调查令,向派出所调取公司催收时吴女士报警的出警录像,可证明警察询问时双方确认债务为13万元。原告仅提供双方约定见面的聊天记录、被告手持借条的照片和借条、收据,但并未提供其他关于该3万元借款实际交付的依据,结合借条和借款形成情况以及警察出警视频,可证明原告没有实际交付3万元借款。故法院不予以支持3万元的主张。同时双方约定的利息超过了lpr的四倍,故超过部分不予以支持,折抵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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