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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索要婚内抚养费,我方诉请成功获得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5-06-14    作者:姚秀秀律师
今天收到一婚内抚养费当事人从外地寄来的锦旗,上面写着:律政佳人,伸张正义,为民解忧,律师典范。上面的内容我愧不敢当,但还是很有成就感,解决了别人的燃眉之急。
案情介绍2012年夏,李某与现在的丈夫王某两人相亲时结识,王某还是个富二代,认识后两人对彼此的感觉都不错,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20135月,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搬到男方父母家中。20139月份,女方发现怀孕后,为了安胎辞掉公务员的工作。去年7月,李某生下一个男婴。她在医院居住期间,丈夫王某和父母只是请了个月嫂照顾,不曾到医院探望过。出院后,虽是居住在同一家中,但王某父母对这个三代单传的孙子连看都不看,月嫂都看不下去,抱着孩子让奶奶看看,奶奶直接扭头就走。女方满月后,月嫂就走了,李某只得自己抱着孩子一个人买菜、做饭。李某辞职后,王某及其父母甚至连一分钱都不给她,孩子奶粉、纸尿裤等用品的费用压得女方喘不过气来,只得找自己父母救济。李某以前对丈夫王某及其父母为何如此对待自己和孩子的做法百思不得其解,后来也渐渐明白:公公年轻时曾出轨,夫妻虽然感情没了,但还是生活在一起。对老公失去希望的婆婆,则把所有的精力都放在了儿子身上,有点儿子控。而丈夫王某长期生活在这种过度宠爱的环境中,也非常听从妈妈的话。大专毕业后,就在母亲的店铺和公司里工作,经济不独立。李某说,她和丈夫在一起时,丈夫对她很好,也很听她的话,可是婆婆一句话,王某就可以撇下自己的老婆去找母亲。在她怀孕期间,丈夫跟着她一起到上海参加会议,其间,丈夫接到母亲的电话,立刻撇下她独自回到武汉。刚开始交往时,李某只是认为男方很孝顺,可能有点愚孝。结婚一起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李某发现男方根本就是“mamaboy”。没有主见经济又不独立的丈夫夹在自己和婆婆中间,渐渐也厌恶了这种婚姻生活。她和丈夫谈过关于孩子的抚养问题,结果婆婆以必须和男方离婚为前提,才愿意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孩子由女方带走,以免影响到自己儿子的再娶。更让李某伤心的是,丈夫也同意婆婆的这种做法。伤透了心的她,带着孩子回到了自己父母家中。父母看到女儿这么辛苦地照顾孩子,也提议让她把孩子给男方抚养,然后离婚,重新开始生活。但是她不想让这么小的孩子从小就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里,也舍不得离开还不到一岁的孩子,决定自己苦一些也要抚养孩子长大。何况把这么小的儿子交给对孩子根本就不关心的男方,让她更是不放心。现在孩子还小,她不能出去工作,靠自己父母救济终究也不是办法,因此只希望男方承担起一个父亲该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于是,女方找到了我希望能帮助她处理在不离婚的情况下,解决孩子的抚养费问题。
办案经过
我接受委托后,开始调查男方财产的状况,立案后又立刻申请法院查询男方的银行流水,大概掌握了男方的经济状况。此案开庭后,法官不太支持以后的抚养费也在本案中解决,因为毕竟没有离婚,以后的事情很难讲。婚内抚养费的案件在武汉,乃至湖北都非常少。我搜集全国范围内关于婚内抚养费的判决案例,以及婚姻法解释三的法律规定,以及法理等和法官不断沟通,后法官也开始接受我方的观点,开始做对方的工作。我也和对方多次协商,毕竟上一辈的恩恩怨怨不应该让一个刚出生的孩子来买单,我们现在能做的,是如果保护一个刚出生的孩子健康成长。经过不断的努力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当天一次性支付去年11月到今年3月的抚养费8500元。王某自今年4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法律依据和点评:
我国在20118月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这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男方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女方不以离婚为前提,要求孩子的抚养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既可以主张以前欠付的抚养费,也可主张今后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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