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裁定公司破产后被逆转恢复公司正常经营的经典案例
此案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提炼出来:
1、公司破产受理和宣告公司破产的区别?
2、公司破产宣告后有哪些通常逆转的法定情形?
3、宣告破产后是否还存在逆转恢复公司经营的法定情形?
4、公司破产后是否需要再聘请非破产管理人律师对破产管理人进行监督?
案情简介:(在这里声明一下: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均不具备担任破产管理人的资格,本人在本案中是独立于原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与原破产管理人是对立的)。
2019年本人受湖南一家民营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独立担任其公司破产宣告后并进入拍卖还债环节的的代理律师。该公司于2018年3月在法院受理破产,法院指定当地的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中途经历破产重整,但重整失败,于是在2018年12月份被法院正式裁定宣告破产,并在淘宝网上对公司的核心设备、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拍卖。至此,按现行的流行法定标准和操作流程,该公司除了继续拍卖财产还债,然后注销公司这一结果外,绝无它法。在这种绝境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本人,向本人叙述公司在当地行业中的地位、财产、债务、业务及经营至破产的主要原因,同时透露出破产管理人的违法和错误,经过分析,公司破产并非行业萎缩、投入和产出失衡导致,也非业务严重收缩或不符合产业调整宏观政策导致破产,实际情况正好相反,完全没有达到需要以破产的方式退出市场。于是遂萌生了想帮助该企业扭转局面的决定,但目前情况要想逆转几乎不可能,全国也没有先例,即使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严重程序违法都不可以此为由请求撤销破产裁定恢复公司经营权利,因为我国的司法制度将破产宣告后的裁定视为不可逆转的程序,裁定一经发出立即生效,不得申请再审。
化解死结的解决方案:提出由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债务清偿方案,然后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恢复公司正常经营。
上述方案存在的制度和操作障碍:一方面,司法实务中从没有人如此操作过,甚至根本没有人往这方面想过;二是,该方案对应的法律规定存在理论认识上的不足;三是就该方案对应的法律规定本身,即没有司法解释,也没有专家教授的详尽理论研究;四是,实务中将方案对应的法律规定理解为破产和解,而完全忽略了破产自行和解的存在;五,一家公司在经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都失败的情况下,再自行和解的概率下几乎为零,从市场角度来说,没有人会对这样一家公司仍抱有信心。
艰难的处理经过:
1、在这个过程中,最难的是如何取得债权人同意,由其是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完全不参与也不给予任何协助的情况下,将全体债权组织起来并达成方案是最困难的,我想这也是该自行和解制度无人问津的主要原因。在本人的主持下,经过一次有力的非常忐忑的债权人会议,出乎意料,该方案抛出时未有任何人反对,经过3个月的磨合,最终得到全体债权人的同意,并签订和解方案。最让我感到惊讶的是全体债权人在之前破产申报并确认的债权额基础上集体自愿减掉3000万的实实在在的债务,这也是我在这起案件中最有经济价值的部分之一。
2、该方案另一个困难是如何争取法院和破产管理人不反对,就我而言,不敢争取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支持,我最高的期望是希望他们不反对,因为在首次与法院和管理人沟通时,我收到的是来自他们的鄙视和嘲笑(哈哈)。经过为期1年的梳理、多方位的沟通,在市政府主要负责领导、中院主管院长的大力支持下,该首创方案最终层报至最高院并得到批准同意,于是中院才全力推进。
最终获得的惊人理结果:
1、确认全体债权人与公司达成的债权债务自行和解方案。
2、裁定终结破产程序,恢复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3、公司的债务在原来的基础上核减3000万。
4、原破产管理人免收全部破产管理人费用(该费用原定超过百万)。
5、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费全免。
6、本案成为全省10大破产经典案例的第一例案件进行学习。
通过此案的处理,法院、破产管理人(同行律师)、当事企业都给予我高度的评价,这一方面是对自己作为律师价值的一种认可,同时我也有一些深度的思考:一是我国现处在初级阶段,法律制度有不完善、法律人存在各种各样的落后和问题,但如果有一天你非经历法律程序不可时,一定要搏一下,不拼搏不尽全力,你不会知道有一些不可能是可能的;二是,企业进行破产程序后,公司的大股东自己一定要聘请自己的律师来协助自己,同时监督法院和破产管理人,若自己不懂,完全交由法院和破产管理人来处理,那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存在被严重侵占和掠夺的巨大风险是一定的,尽管破产环节有程序和制度来保护破产中的公司利益,但是这种制度是要为自己利益着想的人来执行和监督,本案中的公司股东就经历过这样的悲剧,好在一切都纠正过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