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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商业秘密剧本杀计算机代码著作权侵权等新案件
发布日期:2023-08-07    作者:张晓晗律师

最高检8月4日发布的检察机关上半年受理审查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情况显示,新类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出现,疑难复杂案件增多,不仅侵害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大。
最高检发布的案件统计情况显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以下几方面新特点: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种类多样

据统计,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犯罪167人,从涉及领域看,被害单位既有传统制造型企业,也有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高科技公司。
从商业秘密种类看,侵犯软件源代码、技术方案、设备图纸等技术信息类案件为主要类型,侵犯价格信息、个性化客户需求等经营信息类案件也时有发生。
检察办案实践中发现,由于外部人员难以直接获取企业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内部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离职跳槽带走商业秘密,或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犯罪行为。

犯罪手段不断翻新
上海检察机关办理的刘某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中,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自行制作并销售用于避开计算机软件技术措施的“加密狗”,并提供软件下载链接,检察机关以侵犯著作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除了制售盗版图书等传统案件类型外,盗印“剧本杀”剧本、窃取复制网络题库、利用反向工程提取并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非法爬取并传播他人文学影视作品等新型侵权案件不断出现。
在数字化环境下,文字作品、视听作品、音乐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传播更加便捷迅速,相关侵权案件增多,犯罪手段技术性增强,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著作权犯罪1122人。

新兴行业领域假冒增多
上半年,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侵犯商标权犯罪10384人,其中,香烟、白酒、食品保健品、日化用品等传统民生领域案件仍较为多发。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犯罪逐渐向新兴行业领域蔓延,翻新电子产品冒充新品销售、制售假冒汽车配件等犯罪活动增多。
一些犯罪分子利用直播带货“即时性”“受众广”的特点,通过“直播引流”“真假混卖”方式售假,例如,江苏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被告人通过社交平台及网络直播的方式,销售众多假冒知名品牌服饰,半年销售金额达400余万元。
除了上述新特点外,最高检指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还呈现出共同犯罪和跨区域犯罪明显等特征,需要相关各方尽快形成综合惩治合力。

对此,检察机关将这样发力:
强化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智能制造等高技术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商业秘密;

加强与公安机关、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做实引导取证、行刑衔接,强化跨地域检察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
严格落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充分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和诉讼参与权;
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助力企业堵漏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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