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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泽其他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06-22    作者:赵江涛律师
裁判要点
 
保理合同中,保理人预收融资利息该部分款项未被应收账款债权人实际支配使用的,可适用有关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的规定按照扣除该部分款项后的实际数额确定融资本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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