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我接到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执字第01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但对这样一直希望得到的结果,回想我一年多时间为当事人维权的过程,却怎样也高兴不起来。
2012年5月29日,薛某手持碑林区人民法院(2011)碑裁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到我所,诉说其应得的鼎秀蓉城55平方米的安置房被法院查封、冻结无法收房一事,并要求提供法律帮助。薛某讲:2010年7月12日薛某儿子卢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共同经营位于西安市长安南路长延堡村的金威啤酒美食城。2010年8月19日,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因薛某无法满足其的某些要求而要终止与卢某的合作经营协议。在卢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薛某迫于无奈为某公司写了终止经营协议的承诺,并认定某公司投资为9万元。8月26日,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听到薛某可以让别人报账支付其9万元时就将所谓投资费用增加为14.3万元,并让薛某签字确认。随后,某公司法人代表杨某纠集多人天天找薛某为其打欠条,薛某对此于2010年9月11日,2010年9月28日两次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帮助。但警察以此事属于经济纠纷,只能采取批评教育无法采取其他措施而推诿。这是杨某及其纠集的其他人员更加有恃无恐,将薛某和其丈夫卢某某围困在派出所和家中长达一天一夜。万般无奈的情况下,2010年9月29日薛某和丈夫卢某某与某公司法人代表及其纠集人员一起到西安市公证处书写了替其儿子卢某偿还某公司投资款14.3万元的还款协议,并由西安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0年10月9日,薛某向西安市公证处邮寄了要求撤销(2010)西证经字第11646号公证书的申请,薛某儿子卢某获知情况后也向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2010年7月12日签订的合伙经营协议。但西安市公证处对薛某的撤销公证书申请却如石沉大海,而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年1月5日做出(2011)雁民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卢某的诉讼请求。
2012年5月份,薛某在城改办收房时才获知,西安市公证处于2010年11月30日做出(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某公司据此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作出(2011)碑裁字第16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金花落村第0006299号拆迁协议中卢某名下55平方米房屋一套。
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西安市公证处调阅了(2010)西证经字第11646号公证书、(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的卷宗材料,并起草了公证复查申请和不予执行申请,向西安市公证处和碑林区人民法院递交,同时告知碑林区人民法院该案执行的依据(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正在复查中,请求暂缓执行。在公证处的复查中,我们提出:1、公证书根本没有审查公证内容的真实性。2、公证书没有审查还款协议内容的合法性。3、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篡改所公证还款协议的内容。4、执行证书签发程序是违法的。5、执行证书确定截止2010年11月19日还款协议的违约金3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西安市公证处2012年7月6日做出了(2012)西证复字第5号关于不予撤销(2010)西证经字第11646号公证书和(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的决定。对此,我们依法向西安市公证行业协会提出公证复查争议投诉,要求撤销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复字第5号复查决定,重新做出复查决定。经审理西安市公证行业协会要求西安市公证处重新做出复查决定。但2013年3月29日,西安市公证处并没有撤销(2010)西证经字第11646号公证书和(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却做出(2013)西证执字第157号公证书对(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进行补正,并同时做出新的(2013)西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
某公司持(2013)西证执字第157号公证书和(2013)西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碑林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立为两个执行案件。对此我们起草两份不予执行申请,递交碑林区人民法院,并以情况反映的形式向碑林区人民法院反映:西安市公证处在没有向债务人核实有关债权的情况下,依据错误的(2010)西证经字第11646号公证书做出了(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该执行证书不但延续了(2010)西证经字11646号公证书的错误,而且将公证书所公证的《还款协议》未到期的所谓债权也计入执行标的,并违法计算违约金三万元。在当事人依法向西安市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的情况下,西安市公证处在认识到2010)西证经字11646号公证书和(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错误的情况下,却拒不撤销该公证书和执行证书。却于2013年3月29日做出了(2013)西证执字第157号公证书对(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进行所谓补正,将(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欠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千元,违约金人民币叁万元(截止2010年11月19日)补正为执行标的为欠款人民币陆万叁千元整(截止2010年11月19日)及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另外西安市公证处在(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尚未补正即变更执行标的的情况下,却受理了与其同标的的某公司要求出具执行证书的申请,并做出(2013)西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为:欠款本金人民币捌万元整(截止2013年3月28日)及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而碑林区人民法院不顾(2010)西证经字11646号公证书和(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中的明显错误,受理立案并做出了(2011)碑裁字第164号裁定书,查封了当事人在金花落村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同时某公司依据(2013)西证执字第157号公证书和(2013)西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受理并作为两个案件立案执行。这也导致一个标的、一个案件被法院立为三个案件执行的混乱局面。
碑林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的情况依法进行听证会,以辨明是非、查明真伪。2013年6月17日,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3)碑执字第00614号民事裁定书,认为(2013)西证执字第157号公证书是对(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的补正,而(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早已进入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某公司以(2013)西证执字第157号公证书而申请强制执行所立的(2013)碑执字第00614号案件的执行。2013年7月8日做出(2013)碑执字第00616号民事裁定书,认为西安市公证处做出的(2013)西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存在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擅自更正“还款协议”的内容情形,且该执行证书作出前,未向卢某某、薛某核实违约情况,进行履行事实的审查。裁定对西安市公证处(2013)西证执字第158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2013年9月10日做出(2013)碑执字第017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西安市公证处(2010)西证执字第194号执行证书不予执行,并同时解除对卢某某名下金花落村0006299号拆迁安置协议中55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