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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电商平台(网络购物)产生的纠纷,如何确定诉讼法院管辖
发布日期:2023-02-06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XXXX网上订立了闲置衣服买卖合同,原告是买受人,被告是出卖人,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交付衣服,原告的收货地址为鞍山市XXXX区,因此我院具有管辖权,依法予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主张协议管辖的依据是原告在XXXX啊平台购物前与被告签署的XXXX啊服务协议,因该协议属于格式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被告提供的该协议约定管辖部分已经进行了加粗加黑处理,起到了特别提示的作用,被告的该行为已经达到了“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的义务,故该协议管辖条款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涉案合同的收货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辖区,本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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