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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引发纠纷投诉及诉讼案例
发布日期:2023-02-01    作者:荆华律师

基本事实:
2019年,江XX与XX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合同》。后江XX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亏损XX万元。其认为证券公司存在违规锁仓、平仓,侵犯其经济利益,且公司存在诱导其开通两融业务、未进行风险揭示和学习,委托律师处理索赔。律师经整理证据后,发现某证券公司确实存在一定的违规行为,遂发函给XX证券公司。将委托人江XX的意见告知公司,给予其处分时间。XX证券公司接到函件后,对委托人所述事实内部予以了调查。认为本案双方存在的争议主要是对约定通知送达的具体方式存在差异。
也和委托人、律师进行了数次沟通,但因双方和解差距太大未能有有效解决方案。后XX证券公司负责人表示建议江XX走法律程序解决。
笔者律师整理好全部资料,将相关事实与证据书面告知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监会表示先通知XX证券公司自行处理。但是,数月后XX证券公司并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方法。笔者律师提出希望调解的书面申请。此次,证监会本着遵循双方当事人意愿,又询问XX证券公司是否需要调解,证券公司因此前刚因违规被证监会处理,担心再次投诉纠纷对其声誉造成不利影响,表示愿意参与证监会的调解。调解会上,调解员听取双方意见,提出双方都愿意接受的和解办法,供双方协商。 律师也进一步举证了证券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的过错,以及其行为导致投资人江XX的经济损失的因果关联证据,并提出了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处理结果:
经调解,某证券公司同意分两次补偿江XX损失XX万元整,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及保密协议,后证券公司也按约定执行了调解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和深沪交易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律师经验总结:
本案之所以可以在诉前调解成功,其实是十分不易的。一方面XX证券公司很少愿意调解的即便能诉前调解,给予的赔偿也不高。所有案件维权的基础都在于事实与证据。本案证明XX证券公司违规主要是聊天记录证据,一定程度上证明XX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上的疏忽,未尽到合理通知义务。但由于投资人遗失了部分此前的沟通签协议的证据,该证据如果在法院审理阶段,可能会被被告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异议进行抗辩,可能无法认定XX行为人就是XX证券公司的身份。另一方面XX证券公司刚被证监会处理过,在接到监管部门通知又被投诉后,担心进一步导致的影响。证监会能出面进行调解,在公信力、影响力方面确实也利于调解工作。投资者也通过调解满足了自己的合理诉求,避免了诉累达到了维权的目的。参照本案双方争议,荆华律师也建议投资者需要随时留意自己账户资产的价值变动情况,随时留意自己的手机、短信、电子邮箱以及微信等通信工具,以防因为自己的疏忽大意未看到通知而延误补仓时机,导致被强制平仓的严重后果。
本文仅为笔者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的一些观点和建议,仅为参考。如投资者遇到实际法律纠纷问题,也可以直接将情况反馈给律师,以获取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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