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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办理房产证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纠纷
发布日期:2022-11-2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孙某杰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代缴契税104507.09元、印花税1823.4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155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应当交付房屋权属证书的2020年5月25日至实际交付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署《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座落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2018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不动产登记过户契税费、印花税、代办费、房屋登记费。M公司违反合同约定,致不动产登记过户逾期,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诉,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M公司辩称,同意退还契税104507.09元、印花税1823.4元。代办费我公司没有收取,不同意退款。关于违约金,因为疫情因素,应当减免或延长因疫情延误的97天。业主知道我公司目前面临的危机,业主直至目前还没有采取避免损失的措施,所以给我公司带来了很大压力,请求人民法院基于公平的考虑,调整违约金金额。

法院查明
孙某杰与M公司曾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孙某杰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一号房屋。交房日约定于2018年4月30日前。关于不动产登记,合同约定自交清资料、税费及办理收房手续后720日内,M公司协助办理完毕该房屋的不动产转移登记,如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该商品房的权属转移登记的,每逾期一日,M公司应当支付总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还约定孙某杰委托M公司代交契税等其他费用。
经询,双方均认可房屋实际成交总价款为3657748元,收房时间为2018年6月4日。孙某杰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了契税104507.09元、印花税1823.4元、产权代办费和房屋登记费1550元(其中代办费及登记费1550元由案外人北京E公司开具收据)。
M公司称因疫情原因导致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逾期,办证天数应该延后97天计算。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认为疫情期间相关部门正常办公,不影响不动产权登记证书的办理。

裁判结果
一、北京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某杰契税104507.09元、印花税1823.4元、房屋代办费和登记费1550元,合计107880.49元;
二、北京m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某杰逾期办理房产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218001.78元;
三、驳回孙某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孙某杰与M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M公司未能按约定时间办理完毕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构成违约,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鉴于原告要求M公司退还相关代办税、费,实质上系要求解除代办关系,故逾期办证违约金应计算至庭审日止。
关于产权代办费和房屋登记费,虽M公司辩称代办费及登记费系由案外人收取,由案外人开具票据,不同意退还,但案外人系由M公司选定,该费用实际均系原告按M公司要求在收房时缴纳,故应由M公司退还,法院对M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办理权属转移登记违约金标准,M公司辩称因疫情影响应顺延相应日期,但并未举证证明因疫情原因确实对办证产生影响,故法院对其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该项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约定标准亦不过高,法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法院核算后予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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