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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构建
发布日期:2022-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要:营商环境的本质是政府管制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是通过引入法治精神,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激活市场活力,节约市场运行成本,推动市场经济良性健康发展。针对我国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从法治化制度角度,提出我国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构建的途径。

关键词: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

营商环境的本质是政府对营商环境的管制,具体是指政府运用法治精神对营商环境实行管制。制度环境与经济发展休戚相关,构建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规范农产品市场,增加投资,规范政府行政权力运行,健全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机制,制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让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国家社会经济良性健康发展,构建我国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及功能

营商环境的法治化是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规范发展的要求,也是农产品市场良性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法治化营商环境内涵及功能阐释,已成为我国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内涵“营商环境”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在我国始于广东省。党的强调,政府要创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营商环境法律制度建设。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营商环境”建设已成为决定世界各国或地区商业竞争的重要经济指标。营商环境是市场运行需要的社会环境,是市场交易主体在市场交易实践中,所遵循的行为准则和法治环境。法治有利于规范市场交易主体的行为,是最好的市场营商环境。法治化营商环境具体是指通过引用法律治理理念,为农产品交易主体从事农产品交易提供法律制度等条件。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强调法律在市场营商环境中作用,发挥法律在市场营商环境全过程中的功能。

(二)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功能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具有促进资金集聚,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防治政府行政权力腐败,督促政府谨慎用权等社会功能。(1)增强政府服务社会功能。服务型政府是政府建设的目标。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增强政府服务社会功能。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在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制度构建中坚持社会本位,以服务为原则,满足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在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建设中,服务型政府必须加强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通过健全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机制,规范农产品交易程序。(2)防治政府行政权力腐败。权力具有自我膨胀特性,是产生腐败的根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政府行政权力腐败呈现新特征,诱发政府腐败易发高发、屡禁不止,其中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权力运行不规范,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政府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是防治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政府行政权力腐败的需要。(3)督促政府谨慎用权,杜绝腐败。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可以督促政府谨慎用权,建立阳光型政府。目前我国腐败监督机制在运行方式、结构要素和监督主体等方面不健全,法律规范并不能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发挥保障功能。因此,构建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督促政府谨慎用权,通过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使政府正确运用行政权力,规范行使行政权力,规范农产品市场交易。

二、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困境分析

随着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政府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取得了成绩,但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困境,制约了农产品市场环境的法治化建设。

(一)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制约农产品市场交易。(1)农产品市场法律体系不健全。通过对辽宁营商环境的实证调研发现,辽宁营商环境尚未树立立法营商理念,导致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缺乏,出现市场主体之间的不公平竞争。(2)公众参与立法流于形式。商事主体立法缺乏参与度。关于商事主体的法律制定过程,征求商事主体也流于形式,商事主体为赋予法律制度制定参与权,在实践中,对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认知偏差,参与意识薄弱,立法过程也没有征求商事主体的意见,相关利益往往被忽略。(3)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立法滞后。例如集体土地拆迁、工业投资项目审批、土地流转等领域,需要国家高度重视,取消政府审批权力,制定相关法律制度,发挥法律调整作用。

(二)缺乏对地方政府行政权力的监督体系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国家权力机关。针对目前农产品市场政府滥用行政权力和运行不规范问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缺乏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有效制约和监督,存在监督真空问题,担忧介入地方政府工作,破坏与地方政府关系。(1)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能缺位。我国的权力机关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体系不健全限制人大及常委会监督职责的行使。(2)人大对其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的认识不到位。人大权力具有抽象性,其权力抽象性不利于人大对其法律地位和监督职责的充分认识,致使在实践中正常运行缺乏操作性。(3)法律缺乏监督程序。当前,法律规定了人大对行政权力监督的内容、范围和形式,没有明确规定人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限制人大监督权行使。

(三)行政权力监督法制体系不完善,监督主体缺乏配合性监督法制体系不完善降低监督效果。(1)宪法监督制度不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国家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依据,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监督制度体现原则性,监督程序缺失增加宪法监督随意性。(2)监督制度滞后。市场经济管理体制和行政监督机制不完善,滞后的监督制度为腐败滋生蔓延创造条件,增加了宪法监督难度。 监督主体缺乏配合性。目前对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主体繁杂,监督主体责任不明确,抑制了其监督效果的发挥。(1)监督机构重叠。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中,监督制度不健全,监督机构重叠,缺乏系统性监督,影响了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的成效。(2)监督主体监督职能重叠。在农产品市场交易行政权力监督体系中,监督主体监督职能交叉重叠,无法有效监督农产品市场交易的行政监督行为。

三、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制度的构建路径

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制度缺失制约国家市场经济的发展,针对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提出农产品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制度。

(一)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律法规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法规是构建国家农产品市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律制度保障。在健全农产品交易营商法律法规过程中,国家要高度重视,从国家层面建立社会诚信法律制度,加快构建农产品市场经济违法制度体系。辽宁省要以农产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健全农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推进农产品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建设,推进农产品行政法律制度立法。在辽宁省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法规过程中,要健全和完善涉及农产品市场营商环境法规体系,制定辽宁省优化农产品交易营商环境的地方性法规,特别是要加强农产品市场程序性规制建设,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交易主体从事农产品交易行为提供规则公平和权利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体系。同时,在健全农产品市场营商法律法规过程中,坚持立法为民,保障农产品交易主体利益,降低农产品交易主体经营成本,畅通农产品交易主体表达权益拓展渠道;坚持民主立法,赋予农产品交易主体参与权和听证权,提高农产品交易主体参与立法积极性;坚持创新立法机制,建立农产品交易立法论证制度和立法评估制度,推进农产品交易营商环境法治化。

(二)建立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听证制度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听证制度是构建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制度,事关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权益的实现。(1)赋予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听证权。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在从事商业经营行为实践中,其交易经营权益遭到侵害时,申请听证是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参与遵守市场制度,表达意见和维护其经营权益的重要方式。政府部门在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实践过程中,发现农产品市场交易行为处理错误涉及交易主体经营权益,通过政府赋予其听证权,参与农产品市场交易,避免政府在农产品市场交易中滥用行政权行为。(2)将听证制度作为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处理商事行为强制程序。赋予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商事行为的异议权,允许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对商事行为处理进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保护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财产权,提高政府市场行为决策效率,降低政府决策失误成本,避免农产品市场交易主体权益损失。

(三)建立多元化农产品交易争议解决制度多元化农产品交易争议解决制度是构建农产品法治化营商环境重要的制度基础。(1)建立农产品交易协商制度。协商的前提是农产品交易争议简单,证据明确,当事人协商自愿。协商是解决农产品交易纠纷最为平和方式,建立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不需要第三方介入,节约了争议解决成本。(2)完善农产品交易调解与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是指行政调解无法解决农产品交易纠纷时,由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农产品交易仲裁遵循主体自愿。商事仲裁委员会对农产品交易争议无法调解的,由合议庭进行行政裁决。(3)建立农产品交易专家咨询委员会。借鉴建设部门房地产登记审核制度,建立农产品交易专家咨询委员会,隶属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解决农产品交易纠纷实践中,提出农产品交易争议和纠纷咨询建议,解决农产品交易争议和纠纷疑难问题,提高农产品交易纠纷效率,妥善解决农产品交易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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