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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森股份股票索赔进展:证券虚假陈述案部分已调解现管辖法院变更
发布日期:2022-11-06    作者:荆华律师

步森股份(002569)于2022年8发布《2022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此前有投资人于2021年起诉被告步森股份,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被告步森股份支付给原告赔偿款200万元。步森股份索赔已调解案件公司已支付原告赔偿款。 
    公司再次收到1名原告向杭州中院起诉步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索赔案,诉讼金额61.32万元;8名原告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绍兴中院起诉步森股份,诉讼金额合计295.85万元。
    近期,因浙江省高院发布通知称:在杭州中院、宁波中院基础上,新增绍兴中院、湖州中院、温州中院、金华中院作为浙江省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一审管辖法院。步森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系列案件将变更由其所在地绍兴中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 
    本次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22年6月10日,步森股份002569)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7 号)。经查明,步森股份违法事实如下:一、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未及时披露《和解协议》。目前,该案已有投资者调解获赔,后续投资者可继续加入索赔。 
    律师表示: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可参加索赔:
1、2017年9月7日至2019年8月27日间买入002569 步森股份,且在2019年8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6月5日间买入002569 步森股份,且在2018年6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3、2019年9月12日至2021年4月29日间买入002569 步森股份,且在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上述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三)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新修订的司法解释规定,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不再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
荆华律师表示,依据《民法典》、《证券法》以及最高院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2022)的相关规定判断,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也可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zlflawyer@qq.com邮箱,登记参加下一批次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投资者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考虑到股民索赔诉讼涉及程序较多,投资者需及时参加索赔,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尽可能地追回投资损失。 
    需要准备的诉讼材料清单
律师提示:需要索赔的投资者需准备的具体诉讼材料有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及地址邮编。对符合索赔条件、决定委托诉讼的投资者将进一步提供相关诉讼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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