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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为其出资购买其他子女不认可纠纷
发布日期:2022-10-1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徐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以下简称一号房屋)为被继承人徐某鹏的遗产,要求依法继承份额的45%;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系徐某文的父亲徐某鹏所有,父亲徐某鹏于2017年10月2日去世。父亲与母亲乔某芳婚后共育有一女徐某仁和徐某文、徐某武两兄弟。母亲乔某芳于1997年10月11日去世,2010年6月12日,父亲购买了上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徐某仁与王某君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怡、一子王某浩,
2017年10月30日,徐某仁因病去世。原告的母亲、父亲、姐姐在去世前都未留有遗嘱,根据规定,父亲留下的遗产应当由徐某文、徐某武两兄弟继承以及王某君、王某怡、王某浩转继承。徐某仁与父亲无往来二十余年,对父亲没有履行赡养义务,父亲生前由徐某文、徐某武两兄弟共同赡养,但是徐某文与徐某武相比,原告对父亲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徐某文可以多分得父亲的遗产;而徐某仁在有赡养能力和赡养条件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综上理由,徐某文主张享有父亲遗产份额的45%。
父亲去世后,徐某武一直独自霸占上述房屋,不允许原告使用或居住,原告多次与徐某武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徐某武多次阻挠、不予配合,该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徐某武辩称,一号房屋不是遗产,是徐某武及家人出资买的,购买房子时写到被继承人名下,实际是徐某武的女儿和儿子各出资一半,女儿借款,加儿子儿媳公积金贷款买的,是我方买的,老人愿意和我们一起住,老人也同意的。我们住自己的房子也无需给费用。
被告王某君辩称,同王某浩答辩意见一致。
被告王某浩辩称,原告徐某文所述的事实理由不认可,关于房产是否属于遗产问题,拆迁分配的房子,由法院认定是否属于遗产以及分割情况;房屋费用是均摊的。
被告王某怡辩称,与王某君、王某浩的答辩意见基本一致。

法院查明
徐某鹏与乔某芳系夫妻,育有三子女徐某仁、徐某武、徐某文;徐某仁与王某君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女王某怡、一子王某浩,乔某芳于1997年10月11日去世,无遗嘱。徐某鹏于2017年10月2日去世。2017年10月30日,徐某仁因病去世,无遗嘱。徐某鹏与乔某芳的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
一号房屋系以徐某鹏名义于2010年5月24日购买,房屋价款为19916元,上述房屋价款中折扣了徐某鹏与乔某芳的工龄,现住房共居人口中购房人为徐某鹏,共居人妻子乔某芳,孙女徐某丽,是否同意购房人为产权人一项显示是同意。现该房屋登记在徐某鹏名下。
徐某武提交一份书面材料,内容为:房管办事的朋友:我是徐某鹏。我名下房子是我同意用我和老伴的工龄抵扣部分房款,让我的孙女和孙子夫妻各一半一起出钱、支付现金,在2010年5月把房屋产权买下换成大红本的。因为我的孙女和孙子夫妻都没有工龄,所以房本下来后还是先写我的名字,当时说好五年后办过户的,可孩子们说不能让我住他们的房子就一直也没办。
不管我还能活多久,办过户我都去不了了。就让我的孙女和孙子夫妻一起拿着房本和我的身份证、户口本、还有这封信去找你们,麻烦你们帮忙给过一下户,把我的名字改成他们三个的名字吧。下方姓名处有徐某鹏的签名及印章等,日期为2016年底。手写信让孙媳打印保管。徐某文对上述材料真实性不认可,不能作为证据采纳,也不属于借名买房,房屋的所有权人为徐某鹏。王某浩、王某怡称未见过。
徐某文提交证人证言、申请证人徐某鹏出庭作证以及联名信称系朋友及邻居证明自己孝顺父母,操办老人葬礼,徐某仁没有对徐某鹏履行赡养义务;徐某武、王某浩等对上述证据不认可,徐某武称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王某浩等称徐某仁也尽了赡养义务,但因身体原因无法经常探望。
徐某武提交收据、发票、借款证明等证据材料称上述房屋的购房款系自己及家人出资购买;另提交证人证明、医疗费票据、照片等证明自己一家与被继承人长期居住,长期赡养被继承人;徐某文、王某浩等人称被继承人生前有积蓄,能独立承担生活及医疗开支。
房屋价值为295.08万元,现各方均主张无法给付其他人折价款,要求各自份额。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由徐某文、徐某武、王某君、王某浩、王某怡按份继承,徐某文享有30%份额,徐某武享有46%份额,王某君、王某浩、王某怡各享有8%份额;
二、驳回徐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徐某武、王某君、王某浩、王某怡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本案诉争的一号房屋系徐某鹏名义购买,并登记在徐某鹏名下,不动产登记状态与事实权利状态并无不符;另考虑到购买该房屋时房款抵扣了徐某鹏与其配偶的工龄,则工龄抵扣部分属财产性权益,应作为遗产一并继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徐某鹏与配偶乔某芳两人未留遗嘱,故徐某鹏与乔某芳的遗产应由徐某文、徐某武、徐某仁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按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因徐某仁后于被继承人去世,则其应当继承的份额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根据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本案中,徐某文与徐某武等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均等;徐某文与徐某武主张各自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根据双方当事人意见及现有证据,徐某文尽了赡养义务,徐某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也一直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法院酌情对徐某武予以多分份额,亦对徐某文、王某浩等人的份额一并予以确认。
因双方均确认无法给付对方折价,故法院确认一号房屋由徐某文与徐某武等人按份继承,其中徐某文享有30%份额,徐某武享有46%份额,王某君、王某浩、王某怡各享有8%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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