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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子女持有父母遗嘱其他继承人不认可要求遗嘱无效纠纷
发布日期:2022-08-2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孙某文、孙某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位于一号房屋由孙某文、孙某舞、孙某辉共同继承,其中孙某文、孙某舞各占40%份额,孙某辉占20%份额,孙某辉协助孙某文、孙某舞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2.判令被继承人孙某才的遗产由孙某文、孙某舞、孙某辉共同继承,其中孙某文、孙某舞各占40%份额,孙某辉占20%份额;诉讼费由孙某辉负担。
事实与理由:我们与孙某辉的父亲孙某亮已于1989年5月30日去世,母亲齐某蕊已于2019年12月9日去世,弟弟孙某才已于2018年4月6日去世。孙某亮和孙某才生前均未立遗嘱,只有齐某蕊生前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立有一份遗嘱。我们的父亲孙某亮生前是军队离休干部,母亲齐某蕊生前是随军家属,无工作(按级别领取遗属补助),在干休所是按父亲干部级别分配的住房,后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军产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母亲齐某蕊的遗嘱中写到,只给孙某文一间北房居住,其余都给孙某辉,孙某舞不得入内。齐某蕊在2004年曾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将房产全部给孙某才,但在2019年遗嘱中未提及给孙某才。我们认为,这套住房是按照父亲孙某亮的级别分配及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是父母共同拥有的,齐某蕊无权处理属于孙某亮的部分。另外,孙某辉孙某才对父母照顾较少。孙某才生前没有法定的配偶,也无子女,他名下的遗产,应由其母亲齐某蕊继承。现在齐某蕊也已去世,按照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孙某才的姐姐都有资格继承,要求与孙某辉共同继承。
孙某辉、吴某芝应对孙某才遗产处理情况做出说明,不合法的部分要退回。齐某蕊生前得过精神方面的疾病。所以,她的精神思维是不正常的,而且已有90岁了,在这种精神状态下,立的遗嘱应该是无效的。我们认为按照关法律规定,对孙某辉等人采取欺骗的手段,骗取的齐某蕊的遗嘱应判定无效。对孙某亮和齐某蕊的遗产,以及孙某才的遗产,应由我们三人共同继承,请法院支持我们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孙某辉辩称,齐某蕊于2019年10月20日立下遗嘱,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继承。涉诉房屋应由我继承,孙某文对北房有居住权。

法院查明
孙某亮与齐某蕊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子女四人,由长及幼分别为孙某舞、孙某文、孙某辉、孙某才。孙某亮于1989年5月30日去世,齐某蕊于2019年12月9日去世,孙某才于2018年4月6日去世。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陈述孙某才未婚未育。
1998年8月12日,单位作为甲方,齐某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由齐某蕊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上述住房房价按每平米建筑面积成本价1337元和《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种折扣,该房所处地段、层次、朝向及装修、设备标准等调价系数、调价金额计算。该房实际售价为36385元。乙方要求采取一次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方式购买上述住房,甲方同意减收实际售价的20%,乙方应缴房价为29108元。本协议自1997年12月30日生效。
该协议附件包括军产住房出售房价计算表,计算表显示购房人姓名齐某蕊,军(工)龄20年,职务科以下。配偶姓名孙某亮,军(工)龄44年,职务正师职,夫妇军工龄和64,军人职业折扣12%,军工龄折扣额11.31。
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登记在齐某蕊名下,建筑面积104.08平方米。
2004年4月15日,齐某蕊立有公证遗嘱,将北京市一号房屋留给孙某才继承。
庭审中,孙某辉提交《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齐某蕊现居住在北京市一号,由于身患多种疾病,对后事做如下安排:一、关于房产问题我本人于1998年8月购买了干休所的住房壹套,此房按军产房购买。该房位于北京市一号(建筑面积104.08平方米);该房系我个人财产。在我去世后,我自愿将上述房产留给我的大儿子孙某辉继承。另外,由于孙某文(二女儿)现无住所,可居住在现住的北房(壹间)。孙某舞(大女儿)不得入住该套住房。立遗嘱人签字或手印:齐某蕊,代书人签字或手印:白某,见证人签字或手印:吴某聪。2019年10月20日。”
孙某舞、孙某文认为其父亲孙某亮系军队离休干部,涉诉房屋系按照孙某亮的级别分配的房子,也是按照军人优惠购买的,并非齐某蕊的个人财产,且齐某蕊患有精神疾病,经常犯病,立遗嘱时已经90岁,精神状态不正常,该份遗嘱无效。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一号房屋由孙某舞、孙某文、孙某辉继承,孙某舞、孙某文、孙某辉各占三分之一份额,孙某舞、孙某文、孙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互相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驳回孙某舞、孙某文的其他诉讼请求;

靳双权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虽由齐某蕊个人签订《军产房出售协议书》并登记在齐某蕊个人名下,考虑到军产房的特殊性、涉诉房屋包含孙某亮的财产性权益,并非齐某蕊的个人财产。孙某辉提交齐某蕊2019年10月20日代书遗嘱,孙某舞、孙某文不认可该份遗嘱的真实性,孙某辉未能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对该份遗嘱的真实性予以证明,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按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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