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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附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发布日期:2022-07-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原告:北京大学附属中学(简称北大附中)

  被告:香河富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富泰公司)

  被告: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

  第三人:北京北大附中教育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北教投公司)

  【案情】

  北大附中系第3703466号“ ”商标和第3703673号“ ”商标的注册人,两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培训、幼儿园、寄宿学校等服务上。北大附中持有北教投公司40%的股权。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北教投公司在进行教育产业开发中使用“北大附中××公司”名称,但要求建立“北大附中××分校”时须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关审批规定,并经北大附中派考察组考察、论证。万方公司、北教投公司与另一案外人就在万方公司负责项目策划,富泰公司负责具体执行的“未名1898”楼盘中创办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达成合作办学协议,北教投公司同意万方公司在项目销售期间,通过媒体、印刷品和户外广告宣传使用“北大附中”或“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的字样或与之相关的品名或标识。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在与北教投公司开展合作办学过程中,对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后北大附中发现“未名1898”楼盘售楼处大量使用含有“ ”标识的宣传材料,使用北大附中名义并称北大附中为明(京东)实验学校是其分校,北大附中以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教育报》、《新京报》上消除影响。法院依法通知北教投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万方公司与富泰公司对北大附中与北教投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进行了审查,应知晓协议书的具体内容,包括举办北大附中分校应履行的相关程序。现涉案学校的举办未经北大附中审批,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即在“未名1898”楼盘的宣传中使用“ ”商标和“北大附中”文字,侵犯了北大附中对“ ”、 “ ”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购买者在购房过程中,教育设施的配套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配套将对购买者具体选择哪个楼盘产生重要影响,在未经北大附中审批、考察的情况下,万方公司、富泰公司即大量使用包括简称“北大附中”在内的北大附中各类名义,将涉案学校作为北大附中分校入驻其“未名1898”楼盘作为既成事实进行宣传,将使其与邻近地区的房地产开发商竞争中,获得极大的竞争优势,也损害了北大附中的声誉,容易导致包括购房者在内的他人误解,有违市场竞争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判决:万方公司和富泰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教育报》、《新京报》刊登声明,为北大附中消除影响。

  【点评】

  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分校名义宣传侵权的知识产权案件。“名校”、“房产”、“学区房”,这些都是当前社会极易牵动大众神经的热点词汇,开发商为了增加其地产项目的附加值,引进名校在其楼盘内举办分校在房地产行业并不鲜见,因此该案的审理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充分肯定名校遵循市场规律,借助社会力量,以教育产业化的形式使更多孩子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努力的同时,该案的审理,对学校、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房地产开发商联姻合作办学过程中,如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边界,在追求经济利益之余,切实承担其自己的社会责任,对得起老百姓的钱袋子和下一代的未来具有现实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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