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培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雅培贸易公司)
被申请人:台州市黄岩亿隆塑业有限公司(简称亿隆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溢炀杰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溢炀杰公司)
【案情】
雅培贸易公司是ZL(略).0号名称为“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涉案专利)的被许可人,并获得涉案专利权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雅培贸易公司认为亿隆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了侵害涉案专利权的“YL-650A”、“YL-750A”、“YL-1000A”等型号的可密封塑料容器,溢炀杰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二被申请人的侵权行为如不立即停止,将会导致雅培贸易公司难以弥补的损害。因此请求法院责令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责令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系奶粉罐,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主要向奶粉生产企业批发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将与奶粉一并销售给最终用户,每一个销售环节都很有可能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权。而每增加一个销售环节,都会造成损失扩大,侵权行为人增多,雅培贸易公司维权成本增加,维权难度加大。同时,涉案专利权系容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仅十年,容器的外观设计更新换代快,被控侵权行为的持续进行将会极大地影响到雅培贸易公司对涉案专利权的行使。因此,如不责令亿隆公司和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被控侵权行为,将会对雅培贸易公司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据此,法院裁定亿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溢炀杰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创新性评价】
该案系北京法院作出的首例涉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该案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后,各方当事人积极协商,最终就涉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本案得以圆满解决,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若不立即制止侵权行为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害是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前提条件,如何判断“难以弥补损害的标准”是本案的核心问题。通过审理,法院不但对“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掌握标准作出有益的探索,而且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纠纷解决途径提供了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