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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为保全案例:《狼爱上羊》诉前禁令案
发布日期:2022-06-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申请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公司”)对《狼爱上羊》等9首歌曲享有专有使用权。被申请人汤某拟于2010年5月15日在北京展览馆剧场举办《狼行天下》演唱会,北京华夏弘扬国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弘扬公司”)是该场演唱会的主办方,其在新浪博客网页上公布的汤某演唱曲目中包含有上述9首作品。鸟人公司认为,汤某和华夏弘扬公司即将实施的行为必然会对公司享有的歌曲专有使用权构成侵害,并给公司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故提出诉前禁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法院经审查,裁定华夏弘扬公司和汤某在上述演唱会中不得表演涉案歌曲。后汤某在演唱会中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法院随即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华夏弘扬公司及汤某作出共计21万元的罚款决定。

  【案件评析】

  《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本案为国内首例针对演唱会的诉前禁令,其裁定理由、结果和执行情况对此类案件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法官建议】

  提升著作权保护意识,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的共识,打击惩治侵权行为不会影响商业性活动行为的正常开展,但无论是演出公司抑或演艺人士,应在日常演出活动中对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给予足够重视,对于演出曲目的著作权权属状况要有清晰认识,通过合法手段取得权利人许可。同时,维权时应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进行,不能轻视司法裁判的严肃性,更不应对法院生效禁令置之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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