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被告人周XX于2019年8月,2020年8月,分别在成都市彭州市蒙阳镇和成都大丰镇,先后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提供给朋友,并获利1000元。其银行卡为他人提供结算服务金额为77万余元,其中涉及诈骗赃款转入其卡内。2022年1月,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X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于2022年3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成都市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工作:
陈律师接受嫌疑人家属的委托后,初步了解案情,了解到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申请逮捕,及时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了案件沟通,并以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大,并无社会危害性为由,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逮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信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不批准逮捕。
随着案件的进展,辩护人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并查阅了大量证据材料,出庭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应该从轻处罚,尽量适用缓刑,减少人身自由限制程度。
案件结果:
X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多个辩护意见,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拘役5个月,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
注:
1、本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本案的效果。
从律师接受案件委托后,及时的帮嫌疑人争取到了不逮捕,人身自由得以恢复。最终判决后人身自由也未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