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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亲属名义买房亲属去世起诉其继承人过户纠纷
发布日期:2022-06-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原告诉称
赵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赵某英与赵某聪的借名买房合同有效;2、判令郭某芝、赵某达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过户至赵某英名下;3诉讼费由郭某芝、赵某达负担。
事实与理由:赵某英与赵某聪系亲兄弟关系,郭某芝系赵某聪之妻,赵某达系赵某聪之子。赵某聪因病于2001年1月18日去世。1995年赵某英之母借用赵某聪的名义购买楼房一套。2000年赵某英决定在母亲林某玉所在的小区购买房屋。后于2000年5月24日出资购买了诉争楼房。
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时,因赵某英没有北京市户口,故将该房屋暂时登记在弟弟赵某聪名下,但房产证仍归赵某英所有,房屋亦由赵某英占有使用至今,房屋物业费、取暖费、水电费等费用,亦由赵某英支付至今。由于赵某聪突然因病去世,赵某英与郭某芝、赵某达就该房屋所有权问题发生纠纷,双方无法实现过户目的。
综上所述,赵某英认为涉案房屋为其出资购买,只是由于客观条件限制,在登记时借用了赵某聪名义,该房屋应为赵某英所有。

被告辩称
郭某芝、赵某达辩称,不同意赵某英的诉讼请求,请法院依法驳回。涉案房屋是郭某芝爱人赵某聪购买,是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借名买房。

法院查明
林某玉与赵某文于1971年结婚,林某玉育有儿子赵某英(1957年出生)与赵某聪(1963年出生)。赵某聪于2001年去世、赵某文于2017年去世。赵某聪与郭某芝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赵某达。
2000年5月,案外人秦某丽(卖方)与赵某聪(买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秦某丽将北京市房山区一号出售给赵某聪,房价款为76000元。2000年5月24日,赵某英从银行取款76000元。2000年5月25日,涉案房屋登记到赵某聪名下。后赵某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在此居住,期间一直由其交纳物业费、供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赵某英称赵某聪具有北京市户口,以其名义购买房屋可以省去城市增容费,故借用赵某聪的名义购买了涉案房屋。郭某芝、赵某达称涉案房屋系赵某聪购买,但未提交购买涉案房屋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经法院询问,林某玉不愿参加诉讼。

裁判结果
一、赵某英与赵某聪之间借名买房合同有效;
二、郭某芝、赵某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赵某英将位于北京市房山区一号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英名下。

靳双权点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争议焦点为赵某英与赵某聪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关于购房款交纳问题,购买涉案房屋时该房屋总价款为76000元,2000年5月24日赵某英取款76000元,2000年5月25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赵某聪名下。赵某英取款数额与购房款一致,取款时间与房屋转移登记时间相衔接,并结合证人证言,可以确认涉案房屋购房款系赵某英出资。另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赵某英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装修并一直由其居住使用。且涉案房屋所有权证、购买房屋的手续费、契税等相关凭证原件均由赵某英持有,赵某英一直交纳着涉案房屋的物业费、取暖费、燃气费等相关费用。
郭某芝、赵某达虽称涉案房屋系赵某聪购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亦未举证证明其自购房以来对涉案房屋行使过相应权利,其辩论意见明显有违常理,综合双方陈述、举证情况、亲属关系及房产交易情况认定赵某英与赵某聪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即涉案房屋系赵某英借用赵某聪的名义购买,该借名买房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鉴于借名买房行为发生时北京市尚未实施房屋限购政策,又郭某芝、赵某达系赵某聪的法定继承人,故赵某英要求郭某芝、赵某达协助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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