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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以导致混淆误认的回收利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发布日期:2022-06-07    作者:朱明胜律师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回收利用行为亦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使用回收容器的行为未合理避让他人的商标权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并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的 ,构成商标侵权行为。以申请人喜**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为例,回收并重复利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啤酒瓶为国家环保政策所提倡,也是我国啤酒行业多年来的通行做法,啤酒生产企业应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啤酒瓶,是对国家对公共利益保护的具体要求。

啤酒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产品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队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权益,不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一般情况下,如果仅仅是将回收的其他企业的专用瓶作为自己的啤酒容器使用,且在啤酒瓶的瓶身自己的商标和企业名称的瓶贴,与其他企业的瓶贴存在明显区别,使消费者通过不同的瓶贴即可区分啤酒的商标和生产商,不会产生混淆误认的,该使用方式应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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