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到伤害,属于工伤。但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不属于工伤。
一、 因工外出期间的工伤认定
“因工外出期间”既包括职工受单位指派离开本职岗位到本地其他地方,也包括出差到外地、境外。但不包括外出游览、娱乐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内,而“因工外出期间”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之外,是用人单位为了工作指派职工或者职工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以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因此,“因工外出期间”无法从工作场所或者工作岗位中推出来,故人民法院对“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或者为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方面综合考虑。职工“因工外出”时,外出的原因是工作的需要,并且“因工外出”一般也是经过企业的负责人或者企业内的相关负责人安排或者批准、认可的。因此,职工“因工外出”应当算做职工工作的一部分。在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安排和进行与其在单位时有所不同,职工不必遵守在单位时的工作时间制度,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自己安排时间。因此,职工“因工外出”所受的伤害可能发生的范围很大,包括职工往返在内的全部外出时间。也即是说,职工因工外出开始到外出行为终结的这一段时间均属于“工作时间”,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期间存在职工从事与工作完全无关的个人活动期间,如外出游览、娱乐、购物等非工作原因的时间。
二、如何理解“个人活动”
一般来说,“个人活动”指的是个人原因的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购物等活动。职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完全是个人目的的行为而产生的伤害,与职工从事职业所创造的利益无关,并非满足职业利益的需要,显然不应认定为工伤,否则对用人单位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