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60岁以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进行工伤认定。
一、第一种观点认为,不予受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认定申请,发生的伤亡,可以劳务关系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又受聘到新工作单位工作,在工作时间内伤亡是否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争议焦点在于,该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如构成劳动关系,则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可以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反之,则不受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如果当事人发生事故时年龄已达到60周岁以上,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已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样也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调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二、第二种观点认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现用人单位间可以形成劳动关系,因工伤亡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
我国《劳动法》只有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法律未作禁止性规定。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随着我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会越来越普遍,认定他们与现用人单位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利于对这一人群的劳动保护。
魏兴宁律师认为,法律并未禁止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而且作为农民也无所谓何时退休。超过六十周岁继续在城市务工的农民比较多,有些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依法应当保护这些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其平等对待。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看,也没有将这些人排除出去,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实际用工,职工在工作时间受伤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精神,应可以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但目前针对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是否为工伤的认定在全国各个省市规定并不相同,大致有三种情况: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2.明确规定可以享受劳动保险;3.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中的做法就是对此类申请不予受理。如遇到不予受理的情形,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