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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夫妻一方离婚后放弃共同财产可以反悔吗
发布日期:2022-05-05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500万元、及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归原告所有;2、关于对秦某峰的债权要求归被告所有,被告给付原告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赵某、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后因吴某出轨,给赵某造成巨大精神伤害,导致感情破裂。为尽快离婚,赵某按照吴某的要求,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赵某向吴某支付500万元,双方对秦某峰的50万债权、归吴某所有,其余财产全归赵某所有。后双方于2018年11月19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后吴某多次反思并意识到自己的过错行为。2018年11月27日,吴某向赵某出具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全部财产权利。后吴某又反悔,多次要求赵某按照《离婚协议书》向他支付相应款项。不同意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吴某辩称,赵某所述结婚史情况属实。因赵某诉吴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吴某请求驳回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吴某的合理诉请。第一,吴某没有出轨,赵某污蔑吴某。第二,《离婚协议书》系赵某起草,赵某很多次要求跟吴某离婚。综上,驳回原告诉请。另外,双方有共同债权,该债权是2018年10月29日,赵某将100万出借给其朋友齐某婕,由吴某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转给齐某婕。该100万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现吴某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赵某支付吴某人民币500万元整及利息,2、判令分割赵某、吴某共同所有的债权100万元,债权给赵某,赵某给付吴某5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由赵某承担。

    法院查明
    2018年11月19日,赵某与吴某在民政局办理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约定:1、自愿离婚。3、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丰台区一号房、丰台区二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女方名下,归女方所有,女方分三次于2019年5月17日前给付男方500万元;朋友秦某峰借款50万元,归男方所有。4、丰台区二号房屋贷款在女方名下,由女方负担。
    诉讼中,赵某向本院提交吴某声明,内容为:“我放弃与赵某离婚协议中的所有权利。及所有财产分配。”该声明有吴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19年11月27日。双方均认可该声明的真实性,实际书写时间为2018年11月27日。吴某向本院提交了声明一份,内容为:“如赵某同意与我复婚我愿意将一切财产由她保管。如不复婚按《离婚协议》执行”。该声明有吴某签字,落款日期为2018年11月27日。赵某不认可吴某提交的声明。赵某主张,吴某在离婚后书写放弃离婚协议财产的声明,是对自己财产的处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赵某没有同意复婚,该放弃声明亦没有以复婚为条件,声明中的日期错误为笔误;吴某出示的声明赵某没有见过,在东城法院、西城法院之前的庭审中吴某从未提出过有第二份声明,该声明是吴某为了诉讼自行书写的。
    吴某主张离婚后觉得与赵某还有感情,因为想复婚所有书写了放弃财产的声明,声明书写时间是2018年11月27日,我故意将日期写成2019年11月27日,是考虑到给双方一个考验期,如果能复婚我就放弃财产。赵某提出声明日期不对,我就写了第二份声明。赵某银行帐户2018年11月17日余额1017158.14元,其中2018年11月16日转入1014400元系齐某婕返还赵某借款本息。

    裁判结果
    一、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归原告赵某所有;原告赵某无需支付被告吴某5000000元;
    二、驳回被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吴某在2018年11月27日放弃离婚协议财产的声明是否附有条件。吴某主张放弃财产的条件是双方复婚,其有意将声明日期写为2019年11月27日,是考虑到给双方复婚考验时间。但从该声明的内容看,不能推定吴某有上述意思表示。双方离婚后吴某想与赵某缓和关系并提出复婚,是其书写放弃财产声明的原因,但不足以认定其为放弃财产设定了条件,故吴某的上述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吴某向法院提交的第二份声明,不能证明与第一份声明为同时书写,且其解释不符合常理,法院不予采信。故吴某在2018年11月27日放弃离婚协议财产的声明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认定其放弃了离婚协议中分配的财产。
    赵某主张的无须向吴某支付500万元、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北京市丰台区二号房归期所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齐某婕的100万元借款及利息已于2018年11月16日返还至赵某银行帐户内,根据2018年11月18日,离婚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现吴某主张分割齐某婕债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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