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该接受消费者监督
发布日期:2022-03-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前一阵,消费者张先生在我市一超市购物,发现超市冰柜内某知名品牌汤圆过期,于是找到经理要求将这些过期食品下架,该经理却对张先生的话置之不理,认为他多管闲事。张先生非常气愤,随后打电话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协接到投诉后,对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张先生所述属实。认为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有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经过调解,超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过期食品下架。
辽宁赤诚律师事务所丁国臣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
的监督。本案中的张先生,在发现超市销售的某知名品牌的汤圆过期时,要求超市的经理将过期的汤圆下架,其行为是法律赋予的权利,经营者应当听取张先生的合
理建议,接受其监督。
超市经理对张先生的合理要求置之不理,认为其多管闲事的行为,侵犯了张先生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因此,超市应当接受张先生的建议,将过期的汤圆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