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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健身房、理发店等经营者要求顾客缴费办卡之后跑路,顾客(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发布日期:2021-12-09    作者:崔新江律师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后再无营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员协议,于法有据,

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协议》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1年6月10日解除。因被告闭店后并未实际提供服务,故原告诉请被告退还费用14200元,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季卡,该季卡有效期为2019年1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并购买私教课程,其合同目的明显为进行有计划的健身活动。被告在原告办理季卡后停业时间较长,致使原告办卡目的不能达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负相应违约责任,原告诉求退还原告会员费用1509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可以认定原被告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后再无营业,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诉请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会员协议,于法有据,本院确认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入会协议》于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即2020年4月6日解除。会员入会协议中载明不保证5年,由公司保证全额退款,原告以银行卡刷卡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会员费12700元,该费用被告应全额退还。原告称其办卡时支付100元订金,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类似案件的相关证据梳理:
2019年3月30日、2019年4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卡向被告支付三笔共计12700元。
2019年5月15日,原告在被告处签订《会员协议》一份,载明:“敬XXXXX,购买10课时,截至2019年10月15日,应收1800元,经办人万XXXXX”。该协议盖有河南XXXXX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公章。

另查明:本案被告因闭店引发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众多消费者起诉至本院,结合其他消费者陈述,本院查明被告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装修闭店6个月。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款项均以现金方式交付被告,被告未出具收据,被告于2020年1月17日闭店至今。
原告提交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显示:2018年6月27日,原告通过微信向被告支付3200元,交易对方为:XXXXX健身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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