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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协议将房屋赠与子女,离婚后是否可以反悔
发布日期:2022-03-18    作者:梁帅律师

该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房屋虽然未变更登记,但该赠与具有道德义务,不能随意撤销。双方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达成协议赠予房屋,该内容与双方解除身份关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因果,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离婚后不履行赠与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夫妻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各方对自己财产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故该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在财产分割协议中,约定将一方或双方财产赠与子女,亦是财产分割协议的内容,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当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一方不同意履行财产分割协议中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只能通过证明双方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并请求法院撤销财产分割协议。

律师建议:
向法院起诉请求协助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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