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孙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五条;2、依法分割云被告名下银行卡内存款;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6年4月12日在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被告8岁女儿赵某跟随双方共同生活,原告一直将其养育成人。2020年10月,原告和朋友一起出去旅游,被告和女儿知道后,以原告有婚外情为由要求与原告离婚。为了搪塞被告的女儿和家人,离婚不离家,等搪塞号被告女儿和家人之后,再悄悄办理复婚。
双方于2020年12月3日在石景山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认为离婚协议书就是走手续的事情,也不是真离婚,不会产生效力,便没有仔细阅读条款,匆匆签字。等办理完离婚登记后。被告态度突变,明确告知原告绝不可能复婚,离婚是真离婚。原告认为,被告当时明确表示办理离婚登记是假离婚,诱使原告签署了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和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的离婚协议,属于欺诈行为。
被告辩称
赵某丁辩称,双方不存在假离婚情形;《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被撤销。
法院查明
孙某与赵某丁原系夫妻,后二人于2020年12月3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显示: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二、石景山区一号房屋由乙方单独承租,此后该房屋的任何权利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在离婚后七日内配合乙方到该房屋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将承租人变更为乙方个人。五、双方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原告主张上述协议是受被告欺诈形成的,故要求撤销第二、第五条,就欺诈一事主张没有证据。
裁判结果
驳回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孙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的条款,应就该条款的签订存在其所述的欺诈进行举证,但其未向法庭举证证明,故法院对其上述主张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