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李某平、武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位于北京市昌平楼房一套归两原告所有,两原告按四被告的继承份额给予四被告补偿;2.请求法院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李父(于1985年5月5日去世)与李母(2010年6月8日去世)系夫妻关系。两人育有子女六人,分别为李某君(2020年1月去世)、李某平、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浩、李某聪。武某系李某平之女,被继承人李某君之外甥女。李父于1985年5月5日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李母于1993年9月7日取得位于北京市昌平城的楼房一套,因其多年来体弱多病,主要由儿子李某君、李某平赡养,故该房产一直由李母和儿子李某君居住,至2010年6月8日李母去世。李母去世后,上述房产成为了李母的遗产。
李某君于2009年7月住院治疗,一直由李某平与其女儿武某共同照顾,自2010年起李某君便一直与其监护人即李某平居住。2018年8月,李某聪向法院申请依法宣告李某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李某平为李某君的监护人。原、被告因上述房产归属产生纠纷,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方得知李母于去世前的2003年12月18日留有遗嘱一份,该遗嘱经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公证,内容为:“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城楼房一套,该房产权属于我本人所有,我死后该房产权遗留给我小儿子李某君所有”。该遗嘱一直由李某聪保管。
在得知有遗嘱后,李某平作为李某君的监护人,为了保护李某君的合法权益,故代理李某君向法院提起了遗嘱继承之诉,案件审结前,李某君死亡。根据《民法典》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故李某君从其母亲李母处应当继承的房产转给李某君的继承人继承,因李某君没有妻子儿女,在其患病后,一直由李某平和武某共同照顾。李某君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故原、被告作为李某君的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上述房产。
原告认为,虽然原、被告都有继承权,但被继承人李某君一直由李某平、武某共同照顾,李某平应当多分份额,并且原告武某作为李某君的外甥女一直赡养李某君,故也应当参与继承。因原告与被告就上述房产归属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到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某文辩称,我母亲李母立遗嘱是我二闺女陪着去的公证处,认可遗嘱真实性。立遗嘱时间是2003年,那时我们都上班,我母亲身体健康。照顾母亲最多的是我二妹妹李某平还有老弟弟李某君,该遗嘱是把房产过户到李某君身上。如果母亲不在了,把房子给李某君,如果李某君提前去世,房产归我们姐仨所有。我同意把房子过户到二妹妹李某平名下。
李某武辩称,我不知道李母口头说的遗嘱,公证遗嘱也是后来知道的,对公证遗嘱真实性没有异议,确实是李某平照顾母亲李母较多。按法律规定,听从法院判决。
李某浩辩称,我大姐李某文说的母亲李母口头遗嘱,我不知道也不认可,对公证处公证的遗嘱没有异议。同意李某平的方案,房子可以过户到其名下,拿出房屋折价款给其他继承人。不同意武某继承。
李某聪辩称,对公证遗嘱认可,我大姐李某文说的口头遗嘱我不清楚,我们仨姐妹对母亲李母照顾最多,尤其是我二姐李某平和我,后期是我们姐仨照顾的多。我周末住在我妈那伺候我妈和我弟弟,其他时间是我大姐和二姐轮流在那住着照顾。我同意把房子过户到我二姐李某平名下,武某是帮助她妈照顾我弟弟李某君了,但是她没有赡养我弟弟,不应让武某继承,可以多给李某平份额,但不应给武某份额,因为武某没有赡养李某君。
法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三子三女,即长女李某文、长子李某武、次女李某平、次子李某浩、三女李某聪和三子李某君,武某系李某平之女。李父、李母分别于1985年5月5日、2010年6月8日死亡,二人各自父母分别早于本人死亡。
1993年9月,李母取得位于原昌平县房产一套。2003年12月18日,李母立有一份《遗嘱》,主要内容为:坐落在北京市昌平区楼房一套,面积为56.73平方米,我死后该房产权遗留给小儿子李某君所有。12月19日,北京市昌平区公证处对上述《遗嘱》出具公证书。述房屋现价格为175万元。
2010年6月8日,李母死亡。2010年6月至7月间,李某君卧床不能自理,并逐渐出现智力障碍。2018年8月,李某聪申请认定李某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一案。判决主文:一、李某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平为李某君的监护人。2010年6月起,李某平和其女武某负责李某君日常照料。2020年1月4日,李某君死亡。经询,李某君曾结婚,未生育子女,后离婚未再婚。
裁判结果
一、位于昌平县房产一套归李某平继承所有,李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李某文15万元、李某武13万元、李某浩13万元和李某聪15万元房屋折价款;
二、驳回武某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李母通过公证遗嘱方式将涉案房产指定由李某君继承,符合法律规定,遗嘱有效。李某君死亡时,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李某文、李某武、李某平、李某浩、李某聪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涉案房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李某君从不能自理至其死亡有近十年时间,李某平一直负责日常照料并给予精神慰藉。李某平作为李某君的监护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事实,据此,其理应多分涉案房产份额。
武某协助其母李某平照料李某君,该行为应予肯定和表扬,但在已认定李某平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并确定多分其房产份额的情况下,武某以其对李某君扶养较多为由,要求分给房产份额的观点,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诉争各方意见和查明事实,法院确定涉案房产归李某平所有,并由其分别给付李某文、李某武、李某浩、李某聪房屋折价款15万元、13万元、13万元、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