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再审案件,经过本律师的协调,双方当事人在再审阶段成功达成调解,本案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感谢省高院王法官付出的工作和耐心。
本案中,中铁某局下属某工程公司将某项工程发包给了某公司,某公司因施工需要,在施工当地通过一个包工头临时招用了几个附近的村民,负责相关辅助工作。其中一个村民在完成工作回家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该村民就赔偿问题与某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中铁某局下属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中铁某局下属某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于是判决驳回了该村民的诉讼请求,该村民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不当,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重新审理后,判决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中铁某局下属某工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铁某局下属某工程公司仍不服,决定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律师接受中铁某局下属某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其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经过本律师和省高院承办法官的协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本案顺利结案,同时,也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方当事人也很满意。
本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始末,无论是一审、二审、还是再审,当事人都可以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在此,再次感谢省高院王法官为本案顺利结案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所付出的工作和耐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