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中,对于当事人提交的关于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的新证据应当予以考虑。
深表驳回复审案件中,申请商标的注册程序尚未完成,评审时包括诉讼过程中的事实状态都是决定是否驳回商标注册需要考虑的。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新证据并非一概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形,考虑新证据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影响,及行政诉讼的救济价值。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在综合原有证据急性证据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裁定。
原告可以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过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但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