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程序中应否考虑阻碍申请商标注册的事实发生的新变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依据变化了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在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如果引证商标在诉讼程序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商标与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已经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在鉴于申请商标尚未完成注册,人民法院应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