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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逾期利息太高怎么办?律师教你依法减免!
发布日期:2022-01-08    作者:陈旺律师
超前消费已然成为社会的一种趋势,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信用卡业务,信用卡消费成为广大年轻人的主流选择。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人非理性消费,这很有可能让自己一夜之间从“购物达人”变成“透支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透支人”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除了偿还本金之外,还包括了利息、违约金、罚息、分期手续费等等,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利息怎么比本金还高?”“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各种巧立名目,这跟高利贷有什么区别?”“高息猛于虎”……这样的情况下,应当如何减损?别着急,专业律师教你依法减免!让我们先来看几个经典案例。
案例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多个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了《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约定个人信用贷款余额之和最高不超过1000000元,期限不超过10年。利率采用固定利率且最高不超过日利率0.06%,各案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的,原告有权根据实际逾期天数从逾期之日起对贷款本金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加50%计收罚息;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原告放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被诉至福田区人民法院。几个被告答辩称利率过高,且生活困难请求减免。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各案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合同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约放款后,各案被告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权要求各案被告偿还尚欠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复利。经核算,原告主张的各笔未偿还贷款本金、利息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罚息和复利,罚息和复利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属于违约金范畴。各案被告发生贷款违约后,原告实际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相对于市场基准利率以及银行业的通常商业实践,涉案合同约定利率已处于较高水平,本院酌情进行调整。已支付的部分本院不予调整,未支付的罚息以当期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未支付的复利以当期未偿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算,但上述利息、罚息和复利合计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各案被告逾期之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的总额。
案例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六(商)初字第S17675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万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万某向渣打银行提交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无担保个人贷款申请表》,向原告申请贷款20万元。据被告的上述申请,原告向借款人指定账号划款174,500元,并向万某出具《个人贷款核准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核准贷款金额为174,500元,贷款期限为60个月;贷款月利率为1.65%,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按还款计划表的计算,每月应还本息为4,603.79元。之后,万某按约偿还了部分本息,但自2014年6月开始出现未按约还款的情况。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理应恪守。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万某自2014年6月起未按照约定按时归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渣打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万某归还全部所欠本息及支付合同约定的催收费用。本案合同约定逾期利率按借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于法不悖,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对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逾期利率作出限定,约定年利率超出24%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并不适用上述规定,然而,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金融机构与从事民间借贷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同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其从事借款等民事活动亦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此外,金融机构贷款风险低于民间借贷,从资金来源上看,金融机构是法律认可的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其用于贷款的资金来源较为稳定;从风险管控上看,金融机构除了收取高额利息,尚有其他措施保障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例如事前严格审查借款人资质,事后将违约信息上报至征信系统等等。贷款利率的定价与其风险密切相关,就此而言,金融机构的贷款收益不应高于民间借贷。综合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渣打银行与万某关于逾期利率的约定过高,应调整为按本案借款月利率1.65%上浮20%,即1.98%计算。一审法院关于逾期利息的判决有所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款,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是法律法规首次明确禁止高利贷,既适用于民间借贷亦适用于金融借贷,并将利率的具体标准交由“国家有关规定”界定,此类规定不限于司法解释、政府规章、一般规范性文件等,具有实践中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发[2017]22号)


第二条第2点: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律师说法


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出,目前法院对信用卡收取过高的利息和违约金行为已逐渐倾向于进行调整,“透支人”如果觉得逾期费用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予以适当减少,法院会综合考虑政策规定、逾期金额与期限、当事人过错、银行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诚信原则考量是否属于“高利放贷”的情形,从而减轻“透支人”的负担。如果持卡人积极应诉并提出调整的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信用卡减债是有可能及时上岸的。在遇到此类纠纷时,千万不要消极应对,置之不理或者直接不去开庭,到时候法院直接缺席判决,判决生效后银行就会直接申请强制执行。要及时寻求法律帮助,及时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律师团队成功办理了大量的该类型纠纷,欢迎大家咨询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属法律服务。后续我们会持续推出信用卡专题的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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