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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22-01-05    作者:宁飞龙律师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的、约定双方应当履行互相忠诚、情感专一等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的协议。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长期存在,各地法院的标准也大相径庭。

一、认定“忠诚协议”无效
案号:(2018)苏0508民初5795号
基本案情:
高某与张某于××××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张某出资购得商品房一套,婚后高某与张某在该房内共同居住生活。后张某与一女性有婚外情,并被高某发觉。后张某与高某签订“忠诚协议”,约定“如因第三者插足而引起的离婚,谁被发现负全部责任,其本人所有财产归对方所有,财产内容包括:房产、车产、存款。” 高某与张某均在 “忠诚协议”上签字。
××××年××月××日晚,高某回到家中时发现,张某与第三者在家中又再次发生婚外情行为,张某又向高某书出具“承诺书”,注明“承诺自愿赔偿人民币150万元整,如在××××年××月××日前未将150万元整赔偿给高某,就将名下所有财产过户给高某。”同时再次出具“契约”一份,写明“××××年××月××日,与XX被抓奸在床,依据本人××××年××月××日契约,依据司法程序办理”。
后高某于××××年××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法院判令将涉案房产变更登记到高某名下。
法院判决:原、被告目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及被告签署的“承诺书”、“契约”系属夫妻忠诚协议范畴,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应由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觉履行。原告高某要求被告张某履行相关忠诚协议内容约定的不在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从法院的这份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婚姻生活的稳定签订的,本质而言属于道德义务,法律不应予以过多干涉,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故以该协议起诉的不予受理。


二、认定“忠诚协议”有效
案号:(2019)川01民终1078号
基本案情:××××年××月××日,刘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年××月××日,杨某与刘某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一方违反《协议书》记载的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年××月,法院受理了刘某起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刘某提供了杨某婚后嫖娼等不忠于婚姻的证据,请求判决婚内共同财产为刘某所有。
法院判决:原被告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合法有效。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故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的后果。
律师观点:从法院的这份判决来看,法院认为“夫妻忠诚协议”也属于协议(合同),可以为合同法所约束,被合同法调整。故从《合同法》(现已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话,其若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则应认定为有效。

律师建议:
其实,对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这一问题至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裁判标准,也并未出台过统一的法律明文规定,因而不同的法院甚至不同的法官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但各法院判决的宗旨是一致的,均是希望尊重夫妻双方的自主选择,同时在履行阶段也是以夫妻双方自愿为前提的。在实务关系中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这个问题,争议较大,所以若夫妻双方确有必要订立“忠诚协议”的,律师为您提供如下几点建议:
一、协议应满足合同生效要件。
(1)夫妻双方系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3)夫妻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4)夫妻双方签订该协议时不存在受胁迫、受欺诈、显示公平等情形。
二、不使用“忠诚”等类似字样。
夫妻可以签订婚内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是婚前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即对于财产问题的合法约定一般均不会产生过多争议。例如协议标题中尽量不要直接采用“夫妻忠诚协议”;尽量避免在协议中约定“保证婚内忠诚/不出轨;保证不会再次出轨;保证不会与异性交流…,违者承担违约金”等类似字样。
三、不得约定侵害过错方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类似内容。
如果夫妻双方在协议中约定损及身体健康、人格尊严的,该约定内容应为无效约定,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例如在协议中约定“如由出轨行为的自断手指”、“如对婚姻关系不忠诚的,被发现一次,应当全家人面抽自己耳光”、“将承诺纹在身上”、“当众跪下乞求原谅”等类似内容。

法律、法规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明确:“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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