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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劳动争议”,不是“劳动争议纠纷”
发布日期:2021-12-31    作者:杨谦律师

在一些较为规范的法律文件中,一般也都是使用“劳动争议”一词,而不使用“劳动争议纠纷”的说法。其实原因很简单,因为“争议”与“纠纷”原本就是一个意思。如果将这两个词连用,就等于把劳动争议变成了“劳动争议争议”或者“劳动纠纷纠纷”。之所以会出现这样情况,估计是约定俗成的历史原因吧。似无将其再改成“劳动纠纷”的必要。

在法信网搜索标题关键词:“劳动争议纠纷”,搜索结果显示大部分使用“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律文件都是在2014年之前。在裁判文书网搜索全文关键词:“劳动争议纠纷”,搜索结果显示有超百万份的裁判文书在使用“劳动争议纠纷”一词,其中也包括有最高法的裁判文书。以上结果说明有不少法官在裁判文书的用语中都没有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单就从规范使用案由这一方面来讲,法官都不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出现“劳动争议纠纷”的案由。如果你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或裁判文书中发现律师或法官刻意使用了“劳动争议”一词,则大体上应当能够判断这个律师或法官的专业水平。另外,对于申请人基于同一事实、理由和仲裁请求申请仲裁的;在仲裁委已经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案件已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或者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仲裁委不予受理。对于仲裁委不予受理的通知或决定是否应当告知起诉权和起诉期限的问题,各地仲裁委的做法并不一致。对于没有告知起诉权的,法院是否受理,以及已经告知了起诉期限,当事人超过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是否受理,各地法院的认识和做法亦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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