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11刑初26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本源山(曾用名何小强),男,1993年4月1日出生于江苏省兴化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经理(股东),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倪兵,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谢燕娜,北京市尚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奕(曾用名李一),女,1993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主管,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王华俊,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闾翔,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主管,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邓思思,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治军,男,1994年5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主管,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2018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张航,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匡蜜,女,1994年3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涛(曾用名蔡群),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黄梅县,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黄梅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胡冰涛,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吴智星,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旭,男,1993年12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葛少英,湖北法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柳,女,1996年7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通城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健,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均丰,男,1994年3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穴市,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武穴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汪明,男,1995年9月26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毛高文,湖北驰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杨**,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洪检刑诉〔2018〕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本源山、李奕、闾翔等十人犯诈骗罪,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婷、黄璇、刘雯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本源山及其辩护人谢燕娜,被告人李奕及其辩护人王华俊,被告人闾翔及其辩护人邓思思,被告人余治军及其辩护人张航,被告人匡蜜,被告人蔡涛及其辩护人吴智星,被告人李旭及其辩护人葛少英,被告人胡柳及其辩护人唐健,被告人胡均丰,被告人汪明及其辩护人毛高文均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崔某、杨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浙江昊鼎聚富商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鼎公司),昊鼎公司先后与浙江新华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华大宗平台)、湖南久丰国际商品现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有色平台)等多家公司签约成为会员单位,并陆续吸纳徐某、谢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该公司股东。上述人员采取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虚构交易平台与国际市场接轨、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引导客户频繁交易,骗取客户费用(亏损费、手续费、递延费),并按一定层级、比例获取提成。2016年8月,徐某、艾某(另处)等人共同出资成立武汉九州群星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租用武汉市洪山区洪福添美15楼为办公场地,后于2017年1月搬至光谷国际广场B座15楼。九州公司先后以武汉九州正信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青岛青西商务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西平台)、上海华通白银国际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及山东联合文化艺术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呵呵平台)等多家公司签约成为会员单位,招聘数百人,成立“金宇天下”等17个团队,以上述同样的手段继续实施诈骗活动。
其中,被告人何本源山担任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经理,领导本团队被告人余治军、李旭等10人,采取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发送虚假盈利截图等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张某1、李某等人共计人民币868316.93元。被告人李奕担任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主管,伙同本团队被告人蔡涛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李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00796.89元。被告人闾翔担任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主管,伙同本团队被告人胡柳、李旭,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严某、张某2等人共计人民币252755.57元。被告人余治军担任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主管,伙同本团队被告人匡蜜、胡均丰、汪明等人,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陈某、张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208359.45元。被告人蔡涛为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刘某、郑某等人共计人民币138571.6元。被告人胡均丰为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119764元。被告人胡柳为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9821.92元。被告人匡蜜为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任某等人共计人民币54441.5元。被告人汪明为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曹某1等人共计人民币28312.78元。被告人李旭为九州公司“金宇天下”团队业务员,采取上述手段,先后骗得被害人张某2等人共计人民币9307.56元。2017年4月19日,上列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本源山的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被告人李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闾翔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220元,被告人余治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蔡涛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胡均丰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胡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汪明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李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匡蜜未退出违法所得。被告人何本源山、李奕、闾翔、余治军、匡蜜、蔡涛、李旭、胡柳、胡均丰、汪明对上述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破案经过、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谭某、何某、崔某、徐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李某、严某、刘某、于某、曹某1、张某1、张某2、张某3的陈述;现场勘查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湖北省公安厅电子数据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关于武汉九州正信商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青西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等平台资金往来以及周某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武汉九州正信商贸有限公司的相关数据核对情况说明;被告人何本源山、李奕、闾翔、匡蜜、余治军、蔡涛、李旭、胡柳、胡均丰、汪明的供述与辩解;其他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本源山、李奕、闾翔、余治军、蔡涛、胡均丰、胡柳、匡蜜、汪明、李旭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其中被告人何本源山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奕、闾翔、余治军、蔡涛、胡均丰、胡柳、匡蜜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汪明、李旭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本源山、李奕、闾翔、余治军、蔡涛、胡均丰、胡柳、匡蜜、汪明、李旭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分别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何本源山、李奕、闾翔、余治军、蔡涛、胡均丰、胡柳、匡蜜、汪明、李旭均能自愿认罪,何本源山、李奕、闾翔、余治军、蔡涛、胡均丰、胡柳、汪明、李旭分别退出全部、部分违法所得,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列辩护人提出的与前述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上列辩护人提出的上列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以及对诈骗数额持有异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何本源山等人所在的九州公司是由徐某、艾某等人共同出资成立,先后与数家平台签约成为会员单位,利用会员单位的身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平台交易与国际市场并未接轨、客户亏损实则是公司盈利的真相,同时招募了何本源山等人分别担任公司下属团队的经理、主管、业务员,通过短期培训后,何本源山等人采取冒充专业投资分析师、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等手段,取得客户的信任,引导客户频繁交易,共同致使客户在交易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何本源山等人按不同层级从中获利,其上述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另外,本案涉及平台较多,认定的诈骗数额仅为青西平台、呵呵平台被害人实际损失的亏损费、手续费、递延费,该数额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涉案公司及平台的电子数据、湖北天宇会计师事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相关数据核对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各被告人参与诈骗的犯罪数额;上一层级被告人对下一层级被告人具有业务指导和管理职责并从中获得提成,下一层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应当计入上一层级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被告人以工资加提成方式获得的非法利益属九州公司按不同层级对赃款的分配,不应以此作为诈骗数额,故相关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本源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李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被告人闾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余治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蔡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胡均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七、被告人胡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匡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九、被告人汪明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十、被告人李旭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由其依法处理;上列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十九万七千二百二十元,依法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玉华审 判 员 徐文娟人民陪审员 吴凤仙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