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叁点零交易所会员单位代理商(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涉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甘0923刑初16号
公诉机关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0MT7N,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祭城小区4号楼二单元6号,法人代表宋伟。
被告人张中阳,男,汉族,生于1986年9月1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XXXXX901553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3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1期11栋2单元1202号,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责任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包安民,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姣,女,汉族,生于1990年8月29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XXXXX8295724,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青峰镇青峰村6组85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1期11栋2单元1202号,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总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中,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伟,男,汉族,生于1992年10月15日,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XXXXX0152819,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花石乡千坪村张湾组,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街红星蚂蚁1032室,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法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白争雄,浙江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磊,男,汉族,生于1990年8月10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XXXXX8105594,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褚庄3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2号楼1单元10号楼员工宿舍,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一部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陆宗臣,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侯志豪,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30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XXXXX230451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漯河市舞阳县侯集乡侯王村330号,河南省郑州市回族区嘉亿东方大厦1010室,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二部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于东哉,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小娟,女,汉族,生于1993年2月4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XXXXX2040062,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新建村3组,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1期11栋2单元1202号,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三部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闫红欣,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8日,中专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XXXXX328607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九组,捕前住郑州市巩义市西村镇罗口村九组,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四部经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东林,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3日,初中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XXXXX803551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油坊头村4号,捕前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北渡镇油坊头村4号,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郑姣组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浪浪,男,汉族,生于1990年9年27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4XXXXX9274271,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陈场镇陶湾村2组10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2号楼1单元10楼员工宿舍,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一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卢学东,甘肃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催飞,男,汉族,生于1991年7月14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XXXXX714421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虞城大侯乡刘楼村,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祭城路时埂社区6号楼3单元6楼北侧,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一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志军,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兵乐,男,汉族,生于1991年11年12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7XXXXX1126030,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沙屯村474号,捕前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莲庄乡孙留村16组,河南省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一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辩护人潘世江,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鹏飞,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23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XXXXX923151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和沟村南沟16号附2号,捕前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镇和沟村南沟16号附2号,河南省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二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被告人关海涛,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3日,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2XXXXX4031595,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辉县市北云门镇沙屯村474号,现住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五洲小区7号院2号楼,河南省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二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万国,甘肃政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长城,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19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XXXXX019561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丘县黄陵镇陈寨村149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1期8栋10楼,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二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被告人侯龙龙,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1XXXXX0154536,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舞阳县侯集乡马庄村128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1期8号楼10层6869号,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三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辩护人边文静,甘肃正天合(酒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广松,男,汉族,生于1993年3月23日,小学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11XXXXX323551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曹镇乡焦庄3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1期8栋10楼,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三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慧琴,甘肃竭诚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人时阳建,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6日,大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4XXXXX1163811,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薛店镇山上2号,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卢浮宫馆8号楼10楼,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三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辩护人郑金晶、柏文涛,甘肃名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任俊屹,男,汉族,生于1995年1月15日,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XXXXX1156539,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捕前住河南省焦作市温县南张羌镇南张羌村9组34号,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被告人肖子建,男,汉族,生于1988年12月1日,大专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XXXXX2018053,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肖庄村二组,捕前住河南省郑州市远大理想城56号楼1单元204室,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
辩护人杨睿睿,酒泉阳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治强,男,汉族,生于1991年8月23日,中专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XXXXX8237854,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市寇石店镇刘家村,捕前住洛阳市偃师市寇石店镇刘家村,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四部业务员。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7月4日被肃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于2017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高梦孝,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7)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及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犯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张磊、张小娟、侯志豪、闫红欣、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黄鹏飞、关海涛、陈长城、侯龙龙、陶广松、时阳建、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日、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才、魏晓军、刘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中阳及辩护人包安民、郑姣及辩护人刘建中、宋伟及辩护人白争雄、张小娟、张磊及辩护人陆宗臣、侯志豪及辩护人于东哉、闫红欣、张东林、张浪浪及辩护人卢学东、尹催飞及辩护人李志军、黄兵乐及辩护人潘世江、黄鹏飞、关海涛及辩护人梁万国、陈长城、侯龙龙及辩护人边文静、陶广松及辩护人李慧琴、时阳建及辩护人郑金晶、柏文涛,任俊屹、肖子建及辩护人杨睿睿、李治强及辩护人高梦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肃北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非法经营罪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经商议后成立了郑州市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由张中阳、宋伟出资,宋伟担任法人代表,郑姣任市场总监负责管理运营,以下简称都时达公司),该公司明确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农产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矿产品、五金交电、建材、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服装服饰、针纺织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明知郑州都时达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任何形式的现货经营内容,仍由张中阳、宋伟出面与青岛九州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会员单位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联系现货交易平台进行对接,成为上述两公司现货交易的“代理商”(居间商),从网上发展客户在两个现货交易平台投资入金进行现货交易,从中谋取利益。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都时达公司运行过程中,郑姣利用担任公司市场总监的条件,培训张东林等17名员工在婚恋网站以虚假身份诱骗女性被害人作为发展对象并建立感情,逐步引诱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入金进行现货产品交易,并通过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违规进行操作指导、发送模拟盘截图引诱被害人交易、借感情名义引诱被害人交易等方式诱骗被害人入金操作,导致被害人大量亏损,至案发时都时达公司发展的会员大部分亏损。经统计,都时达公司引诱本案35名被害人入金3815599元,公司非法获利共计2813588.89元。
二、诈骗罪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三人经商议后共同成立了都时达公司,主要业务为网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农产品、金属材料等产品以及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策划,公司由宋伟担任法人代表,郑姣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总监。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中阳、宋伟负责先后与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单位)的李威、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曹大辉取得联系,经申请后,都时达公司通过会员单位得到了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授权,成为上述两公司现货交易平台的“居间商”,可以以代理商的身份发展客户在两个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客户在平台投资后根据两个平台现货交易曲线图确定买卖点位,高抛低吸进行自主交易。而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根据都时达公司发展客户的交易金额在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会员单位对应发展的客户亏损及按照交易手数计算的手续费打包,以“返佣”方式转帐到会员单位账户,李威、曹大辉再按照与都时达公司事先约定的“返佣”分配比例(都时达公司分得90%,会员单位得到10%)转账给都时达公司指定的账号。被告人郑姣主要负责都时达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员工培训、公司财务等工作,同时还冒充现货交易的“专业指导老师”对客户进行“交易指导”。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都时达公司陆续招聘被告人张磊、张小娟、侯志豪、闫红欣、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黄鹏飞、关海涛、陈长城、侯龙龙、陶广松、时阳建、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张东林等17人为公司员工,并相继任命被告人张磊、张小娟、侯志豪、闫红欣四人为公司四个市场部的负责人。在都时达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张中阳明知都时达公司作为“居间商”的利润来源就是赚取客户的交易亏损(“头寸”)和交易手续费,且相关现货交易平台明文规定禁止会员单位、居间商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客户操作,仍安排郑姣负责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并开展业务。被告人郑姣在培训过程中指使员工编造虚假姓名和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珍爱网、百合网等婚恋网站上注册账号,将自己包装为年龄在50-55岁之间,年收入不菲的丧偶或离异成功男士,在婚恋交友网站上寻找年龄在43-55岁之间,并具备一定投资能力和投资时间的单身女性作为发展目标。张磊等被告人按照郑姣等人培训的内容和预先设定的聊天模板,在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逐步建立感情后,适时介入期货、现货投资话题,引诱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等平台进行现货投资,同时上述被告人通过会员单位提供的模拟客户端进行虚拟投资交易,并将模拟盘交易盈亏截图冒充实盘数据发送给被害人,诱导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不断在平台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现货交易。在引诱被害人入金之后,各被告人又积极向被害人推荐所谓的“专业指导老师”(通常由郑姣或公司各市场部经理冒充),在被害人交易过程中违规进行所谓的专业指导,诱导被害人在平台上频繁进行交易,致使大量被害人投入资金后在交易中不断被收取高额手续费,而且大部分被害人的投资最终均处于大幅亏损状态。
被告人张中阳等人在经营都时达公司期间,利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共骗取35名被害人现金2689651.91元,用于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公司周转日常费用及张中阳、郑姣、宋伟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都时达公司及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明知都时达公司无经营现货交易的资质,为获取非法利益,仍积极联系成为青岛九州交易中心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两个现货交易平台的居间商,为了提升公司的“返佣”数额,三被告人积极指导公司业务员采取欺骗手段引诱大量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等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并在客户交易过程中采用发送虚假模拟盘交易截图、冒充专业指导老师违规指导等手段,致使被害人大量亏损,严重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截至案发,都时达公司发展的客户涉及本案的投资入金共计3815599元,公司非法获利共计2813588.89元。被告单位都时达公司及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张磊、张小娟、侯志豪、闫红欣身为都时达公司的部门经理,明知公司的利润与客户的交易亏损成正比,仍然指导公司业务员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黄鹏飞、关海涛、陈长城、侯龙龙、陶广松、时阳建、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等人以虚假身份诱骗被害人入金,然后采用发送模拟虚假交易盘截图引诱交易、以感情逼迫交易、违规指导客户交易等手段,达到被害人在现货交易平台上投资大量亏损的目的,以获取个人非法利益。其中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三人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诈骗数额达2689651.9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小娟、张磊、侯志豪、闫红欣四人为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诈骗数额分别达994230.94元、659754.61元、526632.71元、485836.08元;其余13名被告人为起次要作用的参与者,其中被告人侯龙龙诈骗数额为548471.49元,尹催飞诈骗数额为290808.97元,时阳建诈骗数额为239506.03元,黄鹏飞诈骗数额为230025.96元,张浪浪诈骗数额为214032.76元,陈长城诈骗数额为181643.68元,陶广松诈骗数额为107529.33元,肖子建诈骗数额为98040元,任俊屹诈骗数额为77980.06元,黄兵乐诈骗数额为63834.86元,关海涛诈骗数额为36163.07元,张东林诈骗数额为23197.71元,李治强诈骗数额为8907元,以上20名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中阳当庭辩解起诉书指控的公司获利没有这么多;退赔被害人赵巧妮的钱是会员单位退的,不是都时达赔偿的;公司只是代理,没有经营现货交易,只是做市场推广,不认为是非法经营;客户的亏损不能全怪都时达公司。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表明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是包括张中阳在内的各被告人通过操纵交易等任何不法手段获取,投资人应对其盈亏承担后果,都时达公司的各被告人采用虚假身份与投资人接洽,诱导投资人投资原油、沥青,向投资人发送模拟交易截图诱导投资人投资的行为,均不是投资人亏损的直接原因;没有证据表明张中阳等人及都时达公司从事现货交易。张中阳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郑姣当庭承认都时达公司的经营范围超出了范围,存在非法经营;自己在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帮客户开户,偶尔培训业务员,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辩称两家平台(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无罪,两家会员单位(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无罪,则居间商(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无罪;作为公司员工的郑姣等人所作所为均属职务行为,诱导欺诈行为与客户亏损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指控诈骗犯罪证据不足不能成立;居间商通过协议授权获得资格,为会员单位发展客户属合法经营。都时达公司仅是代理发展客户,没有从事现货交易。同时指控两罪有违刑法竞合犯理论,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认定有罪,郑姣有自首情节,偶犯,是跟随作用,涉案金额中应减去手续费和税金。
被告人宋伟当庭辩称自己没有参与都时达的出资、分红、管理,不应该列为非法经营的主要分子;完全不了解情况,不构成诈骗罪。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张中阳、郑姣、宋伟构成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属于对同一行为双重法律评价,法律适用有误;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认定诈骗罪证据不足。
被告人张小娟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其中唐丽华这个客户是郑姣给她的。
被告人张磊当庭辩称自己应聘是当业务员的,没有给业务员培训,拿工资是公司应该给的,并不是分赃,不认为是构成犯罪。其辩护人辩称对张磊的指控缺乏法律依据,主要观点为:张磊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据为已有的故意;被指控涉案682952.18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张磊等业务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被告人侯志豪当庭辩称自己是个打工的,并不是去骗人的;自己不知道“公司的利润与客户的交易亏损成正比”。其辩护人辩称侯志豪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诈骗行为,虽是经理但只是实际控制人的传声筒,所谓的培训也只是向员工传达领导设置好的模板,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更适合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交易罪;家庭非常困难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闫红欣对指控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市场第四部负责人,是郑姣让他临时干的,没有培训过肖子建,不明知“公司的利润与客户的交易亏损成正比”。
被告人侯龙龙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侯龙龙能坦白自己罪行;没有参与客户的入金出金;在6月(2016年,案发前)已提出辞职,在发现被害人赔钱后积极制止被害人。
被告人尹催飞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起诉书对尹催飞认定被害人损失金额不准确,应当扣除手续费和刘彦美的损失;其属业务员层级,在本案中起的作用很小;属于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全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时阳建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时阳建是通过招聘进入公司的,不知道公司的盈利和被害人的亏损有关;其本身也是受害者;在本案中的作用小,只发展了一名客户,主观恶性小;公诉机关认定的犯罪金额有误。
被告人张浪浪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自己只是个打工的,所做的是公司要求的。其辩护人辩称张浪浪的行为主观上不具有占有的故意;两个平台缺少交易资质的证据;其与张磊、郑姣是共同犯,亲属退赔30000元属全额退赔,属自首。
被告人陶广松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陶广松犯诈骗罪证据不足;其介绍和客户经济损失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有自首情节,从犯,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退赔25000元。
被告人肖子建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肖子建是本案的从犯,属初犯偶犯,其亲属积极退赔10000元。
被告人黄兵乐当庭辩称自己是被公司所骗、洗脑,被害人胡艳萍的40000多元损失是她自己操作造成的。其辩护人辩称黄兵乐只是在张磊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对犯罪金额还清楚;是从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退回全部赃款100元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请求适用缓刑。
被告人关海涛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关海涛工作目的是劳动换取工资,没有共同犯罪故意;其行为是根据公司安排和指导进行工作的,只是一般工作人员,并不能占有被害人的钱财。
被告人李治强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李治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以虚假身份包装是公司要求的,并不能左右投资者投资,更不能控制投资者盈亏;九州投资平台没有交易资格,应当追究九州的刑事责任而不是追究投资介绍人的刑事责任;其属初犯偶犯,从犯,认罪态度好,没有参与分赃,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鹏飞、陈长城、任俊屹、张东林当庭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三人经商议后共同成立了都时达公司,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农产品、金属材料等产品以及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策划,公司由宋伟担任法人代表,郑姣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总监。公司成立后,被告人张中阳、宋伟负责先后与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会员单位)的李威、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会员单位)的曹大辉取得联系,经申请后,都时达公司通过会员单位得到了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授权,成为上述两公司现货交易平台的“居间商”,可以以代理商的身份发展客户在两个平台进行现货交易,客户在平台投资后根据两个平台“现货交易”曲线图确定买卖点位,高抛低吸进行自主交易。而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根据都时达公司发展客户的交易金额在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会员单位对应发展的客户亏损及按照交易手数计算的手续费打包,以“返佣”方式转帐到会员单位账户,李威、曹大辉再按照与都时达公司事先约定的“返佣”分配比例(都时达公司分得90%,会员单位得到10%)转账给都时达公司指定的账号。被告人郑姣主要负责都时达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员工培训、公司财务等工作,同时还冒充现货交易的“专业指导老师”对客户进行“交易指导”。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都时达公司陆续招聘被告人张磊、张小娟、侯志豪、闫红欣、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黄鹏飞、关海涛、陈长城、侯龙龙、陶广松、时阳建、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张东林等17人为公司员工,并相继任命被告人张磊、张小娟、侯志豪、闫红欣四人为公司四个市场部的负责人。在都时达公司运营过程中,被告人张中阳明知都时达公司作为“居间商”的利润来源就是赚取客户的交易亏损(“头寸”)和交易手续费,且相关现货交易平台明文规定禁止会员单位、居间商进行虚假宣传和诱导客户操作,仍安排郑姣负责对招聘员工进行“培训”并开展业务。被告人郑姣在培训过程中指使员工编造虚假姓名和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珍爱网、百合网等婚恋网站上注册账号,将自己包装为年龄在50-55岁之间,年收入不菲的丧偶或离异成功男士,在婚恋交友网站上寻找年龄在43-55岁之间,并具备一定投资能力和投资时间的单身女性作为发展目标。张磊等被告人按照郑姣等人培训的内容和预先设定的聊天模板,在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逐步建立感情后,适时介入期货、现货投资话题,引诱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等平台进行“现货”投资,同时上述被告人通过会员单位提供的模拟客户端进行虚拟投资交易,并将模拟盘交易盈亏截图冒充实盘数据发送给被害人,诱导被害人形成错误认识,不断在平台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现货”交易。在引诱被害人入金之后,各被告人又积极向被害人推荐所谓的“专业指导老师”(通常由郑姣或公司各市场部经理冒充),在被害人交易过程中违规进行所谓的专业指导,诱导被害人在平台上频繁进行交易,从中赚取被害人亏损资金和手续费。
交易平台通过后台数据对被害人投入交易资金进行结算之后,属于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客户的亏损资金通过交易平台渠道由李威从青岛九州平台管理端提现至湖北鑫钱翔公司对公账户,再以网银转账的方式转款至李威的招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14850273841368),然后按照按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转款至郑姣银行卡内;属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客户的亏损资金由曹大辉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管理端提现至曹大辉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17001540016644443),再按事先约定的分配比例以网银转账的方式转款至宋伟(卡号为6217001540006597999)和胡欣怡(卡号为6217002430031430417)的建设银行账户内。被告人张中阳等人在经营都时达公司期间,利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共骗取35名被害人现金2639651.91元,用于公司员工工资发放、公司周转日常费用及张中阳、郑姣、宋伟挥霍。
通过以上操作方式,被告人张磊、侯志豪、张小娟、闫红欣4人作为各市场部的负责人,单独或者伙同郑姣以及各自所在市场部员工,对各自对应的客户进行违规操作指导,造成被害人资金大量被骗取。被告人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黄鹏飞、关海涛、陈长城、侯龙龙、陶广松、时阳建、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张东林等13人积极接受郑姣以及各自所在市场部负责人的指导,利用虚假身份诱骗被害人进行投资交易,致使被害人资金被骗取。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张磊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一部经理期间,在被告人郑姣的指使下,对其一部员工尹催飞、张浪浪、陶广松(后调往市场三部)、黄兵乐、李治强(后调往四部)等进行培训,诱骗被害人陈梅丹、杨淑芬、刘彦美、陈珊、刘纪卫、吉贵芹、付淑阁、满新霞、胡艳萍、赵巧妮等10人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公司平台上投资交易,造成陈梅丹损失35744.11元、杨淑芬损失166404.86元、刘彦美损失88660元、陈珊损失79477.32元、刘纪卫损失51052.48元、吉贵芹损失83502.96元、付淑阁损失48218.26元、满新霞损失33952.62元、胡艳萍损失63834.86元,赵巧妮损失8907元(损失128907元,因其在案发前投诉退赔120000元),总计骗取他人659754.47元,张磊从中获利分赃44585元。其部门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
(1)被告人尹催飞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张北”(53岁,丧偶,在山东济南做建筑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陈梅丹、杨淑芬的信任后,引诱陈梅丹、杨淑芬二人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分别入金50000元、20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陈梅丹、杨淑芬分别损失35744.11元、166404.86元。尹催飞又以“张明辉”(53岁,丧偶,在山东济南做建筑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刘彦美的信任后,引诱刘彦美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入金10181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刘彦美损失88660元。尹催飞合计诱骗3名被害人入金351818元,损失290808.97元,其本人分得赃款41993.70元。案发后,被告人尹催飞亲属代其退赔了分得的全部赃款。
(2)被告人张浪浪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金启平”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陈珊信任后,引诱陈珊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投资平台入金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陈珊损失79477.32元;被告人张浪浪又以“王国家”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刘纪卫、吉贵芹的信任,引诱刘纪卫、吉贵芹向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投资平台分别入金52000元、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刘纪卫损失51052.48元,吉贵芹损失83502.96元。被告人张浪浪合计骗取3名被害人入金252000元,损失214032.76元,其本人分得赃款5847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浪浪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
(3)被告人陶广松在都时达公司一部工作期间,分别以“赵子豪”(在山东济南做生意的老板)、“张强”(在济南做医疗器械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付淑阁、满新霞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付淑阁、满新霞分别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投资100000元、103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被害人付淑阁、满新霞分别损失48218.26元、33952.62元。被告人陶广松在市场一部工作期间合计骗取2名被害人入金203000元,损失82170.88元,其本人分得赃款24356.5元(包括三部工作时的工资)。案发后,被告人陶广松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25000元。
(4)被告人黄兵乐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李国清”( 53岁,丧偶,在沈阳经营保温材料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胡艳萍的信任后,引诱胡艳萍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上投资7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胡艳萍损失63834.86元,黄兵乐分得赃款100 元。案发后,被告人黄兵乐亲属代其退赔赃款100元。
(5)被告人李治强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江百川”( 48岁,单身,为西安一钢材公司的领导)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赵巧妮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赵巧妮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入金131488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致使赵巧妮损失128907元。后被害人赵巧妮发现自己被骗后前往青岛九州公司进行投诉,2016年7月28日,青岛九州公司退赔赵巧妮现金120000元,赵巧妮实际损失8907元。
2、被告人侯志豪在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期间,以“郑家豪”(55岁,丧偶,在福建做茶具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谭茜文的信任,引诱谭茜文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1068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谭茜文损失78800元。
同时侯志豪还在郑姣的指使下对市场二部业务员黄鹏飞、陈长城、关海涛等进行培训,并伙同郑姣及市场二部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在投资平台入金并违规进行交易指导,诱骗被害人张瑞萍、杨红玉、金文、杨坤、刘莹、党巧梅等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造成张瑞萍损失33835.8元,杨红玉损失32573.82元,金文损失163616.34元,杨坤损失148089元,刘莹损失33554.68元,党巧梅损失36163.07元,。
以上侯志豪本人骗取78800元,与二部业务员伙同骗取被害人447832.71元,合计526632.71元,侯志豪分得赃款56619元。其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
(1)被告人黄鹏飞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周国辉”(男,50岁,丧偶,苏州电子元件厂总经理)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张瑞萍、杨红玉、金文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张瑞萍、杨红玉、金文3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分别投资54940元、40688元、20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张瑞萍损失33835.8元,杨红玉损失32573.82元,金文损失163616.34元。被告人黄鹏飞合计骗取3名被害人入金295628元,损失230025.96元,其本人分得赃款15725元。
(2)被告人陈长城在都市达公司工作期间,以“陈君成”(男,56岁,丧偶男士,系山东崂山开起重机厂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杨坤、刘莹的信任,引诱被害人杨坤、刘莹分别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上投资156800元、5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被害人杨坤、刘莹分别损失148089元、33554.68元。被告人陈长城合计骗取2名被害人入金206800元,损失181643.68元,其本人分得赃款46653 元。案发后,被告人陈长城近亲属代其退赔了分得的全部赃款,并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50000元,取得了两名被害人的谅解。
(3)被告人关海涛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洪东国”(47岁,丧偶,在北京做家具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党巧梅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党巧梅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5188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党巧梅损失36163.07元,被告人关海涛分得赃款4627元。案发后,被告人关海涛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元。
3、被告人张小娟在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三部业务经理期间,将曾经以“吕煜”(男,单身,在湖南长沙做红酒生意)的虚假身份发展的客户唐丽华介绍给郑姣,引诱被害人唐丽华在青岛九州现货交易平台入金117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最终唐丽华损失102914.91元。
同时张小娟还在郑姣的指使下对市场三部业务员侯龙龙、时阳建、任俊屹(后调往市场四部)、陶广松等进行培训,并伙同郑姣及市场二部业务员引诱被害人在投资平台入金并违规进行交易指导,诱骗被害人卢俊、吴树敏、杨秀艳、蔡玲、金灿、鄢敏等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最终被害人卢俊损失434425.35元,吴树敏损失35784.84元,被害人杨秀艳损失78261.3元,蔡玲损失189506.03元,金灿损失77980.06元,鄢敏损失25358.45元。
以上张小娟本人骗取102914.91元,伙同三部业务员骗取841316.03元,合计944230.94元,张小娟从中分得赃款61990.2元。其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
(1)被告人侯龙龙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张瑞森”(49岁,丧偶,在郑州承包工程)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卢俊、吴树敏、杨秀艳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卢俊、吴树敏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分别入金500000元、50000元进行现货原油交易,引诱被害人杨秀艳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平台入金10688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卢俊、吴树敏、杨秀艳分别损失434425.35元、35784.84元、78261.3元。被告人侯龙龙合计骗取3名被害人入金656888元,损失548471.49元,其本人分得赃款44684元。
(2)被告人时阳建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李涛”(单身,做建筑工程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蔡玲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蔡玲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入金3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蔡玲损失189506.03元。被告人时阳建分得赃款47446元。
(3)被告人任俊屹在都时达公司三部工作期间,以“潘龙建”(52岁,单身,在上海做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金灿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金灿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金灿损失77980.06元,被告人任俊屹分得赃款20460元。案发后,被告人任俊屹亲属代其退赔赃款20500元。
(4)被告人陶广松在都时达公司三部工作期间,以“张建国”(丧偶,在河南郑州做医疗器械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鄢敏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鄢敏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入金51888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鄢敏损失25358.45元。案发后,被告人陶广松亲属代其退赔赃款25000元。
4、被告人闫红欣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及担任该公司市场四部负责人期间,以“宋志国”(55岁,丧偶,在昆明做药材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雷声俊、李琦、桂正涛、李英、魏如燕、廖金玉、杨德芬、黄琴、周毅的信任后,引诱雷声俊、李琦、桂正涛、李英、魏如燕、廖金玉在青岛九州现货交易平台分别投资90000元、61600元、36500元、50035元、50000元,78266元进行“现货原油”投资,引诱被害人杨德芬、黄琴、周毅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50000元、102000元、151000元。最终被害人雷声俊损失33560元,李琦损失19138.38元,桂正涛损失20253.43元,李英损失41015元,魏如燕损失25894.38元,廖金玉损失65242.33元,杨德芬损失35741.12元,被害人黄琴损失75344.23元,周毅损失71607.21元。
同时闫红欣还在郑姣的指使下对市场四部业务员肖子建进行培训,并伙同郑姣、肖子建引诱被害人在投资平台入金并违规进行交易指导,诱骗被害人潘晓萍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投资交易,造成被害人潘晓萍被骗98040元。
以上闫红欣本人骗取387796.08元,伙同四部业务员骗取 98040元,合计485836.08元。其员工涉及的诈骗事实有:
被告人肖子建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梁勇”(男,51岁,单身,在陕西省西安市做电子元器件生意)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潘晓萍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潘晓萍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10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潘晓萍损失98040元。
5、被告人张东林在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以“张为民”(年龄50岁,丧偶,在上海做电子科技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张红英的信任后,引诱被害人张红英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101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最终被害人张红英损失23197.71元,被告人张东林分得赃款14746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户名为胡欣怡,账号为6217002430031430417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95765.85元;对户名为郑姣,账号为6222081702007377093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400030.65元。总计冻结695796.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明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诈骗犯罪的证据
1、被告人供述
(1)张中阳供述证明:
①证实张中阳在2015年10月份的时候,和宋伟、郑姣三人一起经过商议后注册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由宋伟担任公司法人,郑姣任市场总监并负责都时达公司的业务开展与管理,张中阳主要负责公司运营平台的签约,该公司主要的运营模式就是安排业务员在网络上虚拟虚假身份,在婚恋网站上寻找合适的对象进行感情交流,待时机成熟后适时切入现货投资的话题,引诱被害人在该公司签约的平台上进行现货投资,然后赚取签约平台对应的会员单位的“返佣”(包括手续费和客户平仓盈亏两部分)。
②证实都时达公司在2015年10月成立至2016年6月被查处时先后运行过三个交易平台,第一个是青岛九州商品交易平台,是由张中阳负责和会员单位湖北鑫钱祥公司的颜总(颜均波)联系签约,具体的返佣比例方剑凯知道一些,后续的衔接工作和返佣的事情都是郑姣负责联系对接的,张中阳承认客户亏损的百分之六是税款,剩余的百分之九十四的百分之八十由湖北鑫钱祥公司返还给都时达公司;第二个是湖南中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也是由张中阳经其他人介绍后进行运营的,只运营了两周左右该平台就出问题了,都时达公司的客户投资出不来,最终由宋伟负责退赔了这部分客户的投资;第三个是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这个平台是迈隆公司签约的,后来迈隆和都时达公司都在用,前期的返佣是返到宋伟的卡上,后来返佣到胡欣怡的卡上,返回来的钱主要用于成立宝隆达公司,具体如何分成三人还没有谈。
③张中阳供述自己为都时达公司签约平台应该是要得到报酬的,但是因为和郑姣的个人关系比较好,所以也没有说分多少钱,在2016年6月郑姣给其支付宝上打过20000元,另外在平时需要花费的时候就向郑姣管理的钱中取就行了,宋伟也从郑姣处拿钱花费,被扣押的宝马车是以张中阳的名义买的,是宋伟在开,车每月10000多元的按揭款都是从都时达公司的利润里面支付。
(2)宋伟供述证明:
①证实宋伟在2015年10月份与张中阳、郑姣到郑州商议成立都时达公司,出资是由张中阳和郑姣出资的,宋伟就是担任法人代表,再没有参与都时达公司的具体业务,但是知道都时达公司的运营模式就是让业务员虚拟虚假身份引诱客户在公司平台上投资,然后在交易过程中冒充专业老师对客户进行指导,发送模拟交易盘截图误导客户进行交易。2016年4月由张中阳出资又成立了迈隆公司,宋伟担任总经理负责该公司,迈隆公司性质与都时达公司一样。2016年6月张中阳又成立了宝隆达公司,用的钱就是都时达公司和迈隆公司赚的钱。三人一起说过今后郑姣主要依靠都时达公司赚钱,宋伟靠迈隆公司赚钱,张中阳依靠宝隆达公司赚钱,实际上这三家公司的老板都是张中阳。
②证实宋伟在2016年4月份经过与杭州的朋友张浩宇联系,为迈隆公司签约了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进行运营,会员单位是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商定的返佣比例为手续费和点差打包之后的90%属于居间商,10%属于会员单位(张浩宇的公司)、税、杭州叁点零交易中心。都时达公司从2016年5月开始也用迈隆公司的名义运行杭州叁点零平台,杭州弧润公司给迈隆公司的返佣由曹大辉负责,刚开始时打入宋伟的账户,都时达公司运行后按照张中阳的安排将返佣打入胡欣怡的建行账号,总共返佣有七八十万元,约定按照两个公司的业绩分配截至案发还没有分配,都时达公司大约占百分之六十,迈隆公司占百分之四十。
③宋伟供述自己在都时达公司、迈隆公司和宝隆达公司都没有投资,这三个公司的财务都在一起,由张中阳和郑姣管理,自己要用钱的时候就向他们要,自己驾驶的宝马车是以张中阳的名义买的,不知道首付款是谁付的,按揭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都是郑姣用公司共同的账户的钱付,5月的按揭款是宋伟用迈隆公司的返佣付的。
(3)郑姣供述证明:
①证实郑姣在2015年10月份进入郑州都时达公司工作,都时达的老板是张中阳,当时是张中阳拿着宋伟的身份证让郑姣去注册的公司,公司成立之后就由郑姣作为市场总监负责公司的管理,宋伟并没有到公司去上过班。自都时达公司成立后先后使用过三个平台,分别是青岛九州、湖南中安大宗和杭州叁点零,均是由张中阳负责联系签约,对于签约的具体细节郑姣不清楚,自己只是按照张中阳的安排与青岛九州的一个会员单位湖北鑫钱翔公司的李总(李威)对接领取返佣,湖南中安大宗只运行了两周就出事了,杭州叁点零的签约和返佣郑姣证实都是张中阳在操作,自己不知道具体如何返佣。
②郑姣证实都时达公司的运行模式就是招聘员工进行培训,让业务员编造虚假身份资料在世纪佳缘等婚恋网站寻找四五十岁的单身女性进行交往,在交流感情达到一定程度后,适时切入关于期货(现货)投资的话题,引诱被害人在青岛九州、湖南中安大宗、杭州叁点零等网上交易平台投资,然后在运行过程中采取冒充指导老师进行无根据的指导、发送模拟交易盘的截图诱导被害人等手段加大被害人投资的亏损率,从而提高都时达公司从平台会员单位的返佣数额。同时承认自己知道都时达公司从会员单位得到的返佣与客户的亏损是有关系的,客户亏损越多返佣的数额就会越大。
③郑姣证实自己在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冒充“经纪人小郑”或者“操作部007张老师”的身份指导多名客户进行交易操作,同时还指挥业务经理或者业务员指导客户交易,发送模拟盘截图诱导客户,运用模板培训业务员如何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继而投入更多的资金。
④郑姣证实自己记在笔记本上的湖北鑫钱翔公司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份每月15日返佣,给都时达返佣的数额分别为:2015年12月15日返佣:46887.91元、2016年1月15日返佣:169368.66元、2016年2月17日返佣:417882.69元、2016年3月15日返佣:125374.7元、2016年4月15日返佣:893092.46元,合计1652605.61元。
⑤证实宋伟是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但是宋伟主要在管理迈隆公司,都时达公司有什么不懂的事情郑姣就问宋伟,如果都时达公司有投诉的客户,郑姣就找宋伟去处理,期间宋伟在处理金文的事情的时候还以经纪人的身份和金文打过电话,安抚过金文。
2、证人证言
(1)证人方剑凯证言证明:
方剑凯在2015年9月底至2016年5月底在郑州百信达电子商务公司工作,6月份到宝隆达公司上班,主要负责公司的行政制度、考勤制度以及公司日常消耗品的费用支出管理。在公司工作期间,方剑凯按照张中阳的安排从投资交易平台后台统计数据,计算佣金,主要统计的是杭州叁点零平台返佣给都时达公司、迈隆公司、宝隆达公司的返佣金,因为这三家公司使用的都是杭州叁点零的平台,返佣的时候是一块儿返的,不知道哪个公司分别是多少。交易平台给会员单位返佣的计算公式是:(小规格手续费×5/8+其余手续费×2/3)+客户的亏损,会员单位给居间商返佣的计算公式是:(小规格手续费×5/8+其余手续费×2/3)×0.9×0.94+客户的亏损×0.9,详细的解释就是:小规格手续费×5/8,所谓的5/8是指交易所拿八分之三,会员单位拿剩余的八分之五;其余手续费×2/3是指交易所拿其余手续费的叁分之一,会员单位拿叁分之二;0.9是指被交易所提走的手续费除外,剩余的手续费百分之九十属于居间商,百分之十属于会员单位,0.94是指百分之六属于税金,实际拿到的钱是百分之九十四;客户亏损×0.9就是指百分之十属于会员单位,百分之九十属于居间商。
另外证实了客户在投资交易平台上投资的钱的流向情况:投资交易平台与几家银行签约,让银行作为投资交易平台的叁方托管,客户开户必须使用属于第三方托管的银行的银行卡才能开户,客户投资在投资交易平台上交易,每一个投资交易平台在第三方托管的银行都有一个席位号,客户开户之后也有一个席位号,会员单位也有一个席位号,客户入金之后钱就进入了相应平台的席位号,由三方托管的银行管理,如果客户赚钱了,三方托管银行就会从会员单位的保证金里面将客户赚的钱按照赚钱的数额划拨至客户的席位号,如果客户亏钱了,叁方托管银行就将客户亏损的钱划拨至会员单位在叁方托管银行对应的席位上,实际上客户亏损的那一部分钱就不进入投资交易平台,直接进入了会员单位的账户,因为客户亏损的钱只有会员单位和居间商能够拿到,投资交易所是拿不到客户亏损的钱的。至于手续费的流向说不上,要么直接进入投资交易所的账户,要么按照分成进入各自的账户。
(3)证人胡欣怡证言证明:
胡欣怡在宝隆达公司工作期间,张中阳让其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建行卡,张中阳往卡里转过20多万元钱,之后胡欣怡按照公司方剑凯的安排转过一两次钱,具体是什么钱不知道。
(4)证人李威、颜均波证言证明:
①证实李威是湖北鑫钱翔公司的法人(另一名股东是颜均波),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2016年6月解散,公司的业务主要就是做青岛九州的燃油现货,是青岛九州的176号综合会员(后面变更为179号),模式就是自己发展客户投资或通过居间商发展客户投资,公司的利润主要是客户交易金额的手续费以及“头寸”(客户的亏损),手续费与青岛九州协议是客户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八,每日由青岛九州按照客户的交易额计算后将“头寸”打入湖北鑫钱翔对公账号3202163109100043143,每月15日打入的金额中包括交易的手续费,然后湖北鑫钱翔公司再按照与居间商商定的比例返佣给相应客户的居间商。
②证实郑州都时达公司是湖北鑫钱翔公司的居间商,是由张中阳负责与李威商谈合同细节的,约定按照客户交易的数量计算分配数额,湖北鑫钱翔公司分得“头寸”的百分之十,都时达公司分得“头寸”的百分之九十,具体的财务对接是由郑姣负责的,每月15日湖北鑫钱翔公司从对公账户转入李威的个人招商银行卡号为6214850273841368的卡,然后再将相应的“返佣”(包括手续费和头寸)打入郑姣的工商银行卡内,共计给都时达公司的返佣数额在1500000元左右,以转账记录为准。
③证实青岛九州经营现货燃油的模式就是青岛九州公司和客户对赌,客户入金后,资金进入青岛九州大资金池,客户进行交易,如果亏损了,客户损失的钱就是会员单位的利润,客户赚钱了,会员单位就会给青岛九州赔偿损失。拿鑫钱翔公司来说,公司的客户赔钱了,客户赔多少,青岛九州都会在结算时把客户赔的这部分钱转给湖北鑫钱翔公司,这就是公司的利润,如果是公司代理商的客户,客户亏损的钱会分给代理商90%,湖北鑫钱翔公司得10%,相反,客户赚钱了,客户赚多少,鑫钱翔公司就赔多少,代理商的客户也是按照90%、10%来赔付给青岛九州。作为综合类会员要想提高“头寸”分润,有的公司就会给客户反向指导,让客户加大损失,提高公司利润。作为代理商也一样,要想提高“头寸”利润只能指导客户反向操作。
(5)证人曹大辉证言证明:
①证实曹大辉是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弧润公司是2016年1月份经张浩宇的介绍成为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8112号综合类会员单位,弧润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帮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运营,以及给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寻找代理商,成为综合类会员单位需要向杭州叁点零缴纳500000元的保证金,2016年4月,在张浩宇的介绍下,发展宋伟的郑州迈隆公司成为代理商。
②证实杭州弧润公司的赢利方式主要包括收取手续费、仓息(仓息就是客户买入货后所产生的隔夜费)、以及赚取头寸(头寸就是客户的盈亏,简单说就是客户亏损公司就赚,客户盈利公司就亏)、点差(点差就是买入和卖出时的差价,叁点零交易所将点差费包含在手续费里一并计算)。迈隆公司的盈利模式和杭州弧润公司的模式是一样的,作为会员单位,弧润公司的曹大辉与宋伟约定,郑州迈隆商贸有限公司的盈利占90%,剩余的10%由弧润公司获取。
③宋伟的迈隆公司成为杭州叁点零的代理商之后,曹大辉主要通过自己的建行账户(尾号4443)给宋伟提供的建行账号返佣,后期根据宋伟的要求又改变为胡欣怡的账户,每周五返佣,遇到节假日后延,从2016年4月到6月共计返佣1000000元左右。
④宋伟在2016年月经过曹大辉的同意后又向叁点零交易所递交了“会员单位业务组开户申请表”,叁点零交易所也批准了,之后因为有了杭州叁点零交易所的授权,宋伟就可以以郑州迈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开一个端口,也就意味着宋伟的迈隆公司可以发展居间商并开发客户了,但是宋伟有没有发展客户不知道。
(6)证人汪锐证言证明: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主要是做现货交易,主要的盈利方式就是通过客户在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上操作,杭州叁点零赚取手续费,一般收取万分之二的手续费,交易所不直接对自然人客户进行开户操作,开户操作由会员单位进行,会员单位赚取客户手续费万分之六中间的万分之四,而会员单位和所开发出的代理商之间是如何签订协议,杭州叁点零不过问。
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曹大辉是该公司的合法委托代理人,委托杭州叁点零直接将返佣的钱直接打到曹大辉的个人账户(账号:6217001540016644443,户名:曹大辉)内,曹大辉的银行账户明细中“头寸112,
112佣金”的意思是:112是会员单位的代码,头寸是客户的盈亏,而佣金就是赚取的手续费。
杭州弧润公司是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112号综合类会员,可以发展代理商,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过账号“81120017”的业务组,联系人是宋伟,银行账号是6210812430021416330(建行),其实就是会员单位开发的类似于代理商的性质。
(7)证人裘旭峰证言证明:
①证实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客户交易手续费,是按照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六收取,买进收取万分之六,卖出也收取万分之六,除此以外再不收取客户的任何费用。另外交易平台还收取客户万分之一的仓储保管费,也叫“过夜费”,但这是会员单位收取的,平台不拿这万分之一。
②证实客户在杭州叁点零平台交易的流程是:客户开户通过杭州叁点零统一做的开户网页,由会员单位发送给客户,客户在开户网页上提交相关资料,持有身份证的照片,客户将这些资料提交给会员单位审核,然后再由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进行审核通过,客户就可以到银行绑定银行卡进行操作。客户入金之后,客户的资金存放在客户自己绑定的银行卡内,客户在操作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在银行每日审核结算后进入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对公账户,交易所给会员单位返佣的客户操作手续费的万分之四到万分之五也是银行每日审核结算后,进入会员单位的对公账户,客户操作如果是赚钱了,每日银行审核结算后就从会员单位的对公账户将钱划入客户自身绑定的银行账户里,客户如果赔钱了,每日银行审核结算后就将客户赔的钱划入会员单位的对公账户。客户操作的盈亏的资金,是不经过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对公账户的,是银行每日审核结算后,直接划入客户绑定的银行卡或者会员单位的对公账户的。在交易过程中客户产生盈亏的那一部分资金叫“头寸”,客户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手续费叫“佣金”。
③杭州叁点零的会员单位盈利主要是收取客户交易金额手续费万分之六中的万分之四到万分之五,还可以取得万分之一的仓息。另外如果客户在操作交易的过程中盈利了,会员单位就会赔钱,如果客户在操作交易的过程中亏损了,会员单位和居间商就会赚钱。居间商的获利途径主要是客户交易金额的手续费,手续费的多少是由居间商和会员单位自行商定的,客户交易金额的万分之四到万分之五有会员单位和居间商根据他们之间的协商结果来分配。另外如果客户入金赚钱了,会员单位就会赔钱,如果客户入金操作赔钱了,居间商和会员单位就按照协商好的分配方案,分配客户亏损的钱。所以,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管理会员单位方面有明确规定:“会员单位只能发展客户及代理商,也就是居间商,不允许会员单位代客操作,对客户做诱导性的操作建议”,如果不做这些禁止性规定,就会有个别的会员单位和居间商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对客户的投资提供指导建议,比如重仓交易、多次刷单、喊单,从而使投资者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
④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是杭州叁点零的综合类会员单位,会员号为8112,对公账户名称是曹大辉,开户行是建行,银行账号是6217001540016644443。弧润公司发展的其中一家居间商是郑州迈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联系人是宋伟,在2016年4月26日申请了会员单位业务组,业务组账号为81120017,开户银行是建行,银行账号是6210812430021416330,会员名称是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
3、书证
(1)从郑姣处提取到的都时达公司的相关证照。
证实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成立于2015年11月1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50MT7N,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祭城小区4号楼二单元6号,法人代表为宋伟,注册资本5000000元,经营范围为“网上经营:批发零售:橡胶制品、农产品、金属材料、电子产品、汽车配件、矿产品、五金交电、建材、日用百货、计算机软硬件、一类、二类医疗器械、化工产品(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服装服饰、针纺织品;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会议会展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依法调取的与青岛九州平台相关的资料。
①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相关登记资料
证实在2014年4月10日,青岛市商务局以青商贸审字【2014】22号《关于同意设立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的函》的形式,同意设立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开展铜、铝、成品油、化工等工业品、基础原材料等现货交易、贸易及电子商务(需依据法律法规取得许可证经营的另申请资质)。
2016年3月15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显示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及网上销售:工艺品、集邮用品、文化用品、贵金属(黄金除外),燃料油(仅限重油、渣油),橡胶制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铜,铝,钢,煤炭,农副产品(不含国家专营、专控产品),为以上商品和石化产品(不含危险品)贸易活动提供电子平台交易的经纪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融资、集资等相关业务);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金融、证券、期货、理财、融资、集资等相关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7月25日,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出具《关于肃北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提请认定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期货经营资质有关事项的函》,证实该公司不具有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的期货经营资质。
该公司提供的综合会员联系人资料显示,该公司176号综合会员为镇江新区丁卯嘉和居家具经营部,总经理为李威,法人代表为魏剑军,2015年9月30日入会;179号综合会员为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和总经理均为李威,2015年10月30日入会。
②依法从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调取的相关人员投资交易的明细表及筛选出的涉及本案的被害人名单及交易明细。
证实在明细表中可以看到本案涉案被害人的投资交易明细,所属机构大部分为“郑州张总”;从本案涉案被害人的投资交易情况来看,绝大部分被害人最终的总收入均为负数,即亏损,统计表显示44名被害人中除4人开户未交易之外,其余40人中仅有2人少量盈利,38人大量亏损。
③依法调取的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表》
证实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于2015年7月13日设立(经营期限叁十年),公司住所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注册资本5000000元,法人代表和自然人股东为李威,颜均波为监事,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不含金融、期货及证券),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对工业、农业、商业、房地产项目、教育、建筑业的投资。
④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关于规范会员单位合规经营的通告》青岛九州交易中心对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严禁会员单位及分支机构从业人员代客操盘,接受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严禁诱导客户重仓、满仓交易。
⑤《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综合类会员协议书》
2016年3月8日,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湖北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威签订综合类会员协议,湖北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综合类会员,开户行农行,账号:17039201040005414。
⑥侦查机关从商务部官网依法下载的《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
2016年7月14日,商务部以统一答复的形式证实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具备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
(3)依法调取的涉及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性质的相关文件
①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发【2013】2号《关于保留浙江产权交易所等65家交易场所经营资格的通知》。
证实在2013年1月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经营资格的65家交易场所中,包括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
②杭州市工商局提供的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的备案资料。
证实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13日,性质为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代表为尹锦琳,注册资本一亿五千万,公司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白马庙巷17号101室。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服务:商品中介,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具体范围详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服务:经济信息咨询,电子技术开发,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成年人的非证书职业技能培训、成年人的非文化教育培训(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零售:燃料油,煤炭(无储存),金属材料;其他无需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③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调取的《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服务贸易商宣传管理办法(试行)》《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服务贸易商管理细则(试行)》
证实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对于服务贸易商明确规定在对客户宣传时不得有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内容,包括“截取客户某一特定时间段的收益纪录或某一特定时间段的价格走势图作为宣传的内容;宣传内容中有服务贸易商或个人的肯定性结论;服务贸易商的宣传资料中出现与事实不符的内容;承诺代客操作或代客理财等相关内容。”同时坚决禁止“任何方式的代客理财,作诱导性的操作建议”。
④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提供的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和《会员单位业务组开户申请表》
证实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委托曹大辉代表该公司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进行代收款项业务;2016年4月26日,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向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提出业务组开户申请,申请人为“宋伟—郑州迈隆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组账号为81120017,银行账号为建行621081243021416330,联系电话为18367145906。
⑥依法调取的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相关文件资料
证实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2日,属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曹大辉、金亚颖,法人代表为曹大辉,注册资本10000000元,公司地址位于杭州市上城区秋涛路178号5号楼314室。公司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含网上销售):贵金属,有色金属,化工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其制毒化学品),燃料油,初级食用农产品(除食品、药品),金银制品,珠宝首饰,金银纪念品(涉及前置审批的项目除外),工艺美术品;服务:仓储服务(除化学危险品及其制毒化学品),经济信息咨询(除商品中介),投资咨询(除证券、期货),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⑦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提供的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与其签订会员协议的相关资料。
证实在2016年1月28日,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代表汪锐与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代表曹大辉签订合同,弧润公司成为叁点零的综合会员,合同期一年,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账号为33050161883500000137。
⑧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提供的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8112)所发展的客户的出入金明细和成交明细
证实了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及其居间商所发展的客户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上的交易情况以及杭州弧润商贸有限公司客户出入金情况。
(5)依法调取的被告人张中阳、宋伟、郑姣在自己组建的QQ群内的聊天记录。
证明三人关系比较紧密,对于都时达公司以及其他两个公司也是一体的,由张中阳负责,所赚取的钱也是在一起的,张中阳和宋伟都用过都时达公司的钱。同时三人也相互了解都时达公司的运营模式,并在群内对于如何诱骗被害人进行过讨论。
(6)依法调取的被告人郑姣手机中通过QQ与都时达公司员工的聊天记录。
证明郑姣在日常管理中与都时达公司员工以及员工之间交流引诱客户如何入金的相关技巧,同时郑姣通过适时发布业务员发展客户入金的信息催促业务员发展客户。
(7)依法调取的关于涉案资金流向的书证资料
①曹大辉(6217001540016644443)、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有限公司(33001618835052501066)交易、宋伟账户交易明细、宋伟建设银行资金图。
证实被告人宋伟通过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会员单位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曹大辉,从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现金提现至曹大辉(6217001540016386110)的建设银行账户内,曹大辉后于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13日以转账方式分别给宋伟(建设银行卡号:6210812430021416330)转账74608元、140847元(112佣金)共计215455元;于2016年6月3日、2016年6月17日以转账方式分别给宋伟(建设银行卡号:6217001540006597999)转账12725元、7504元,共计20229元;
②胡欣怡(6217002430031430417)账户信息、交易明细、杭州叁点零返佣资金图、曹大辉账户资金图、郑姣账户(6217002430031430581)交易明细、郑姣资金图
证实杭州市弧润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曹大辉于2016年6月3日给胡欣怡账户转存290654.50元;2016年6月10给胡欣怡账户转存196366元;2016年6月17日给胡欣怡账户转存175797元;2016年6月24日给胡欣怡账户转存235448元,总计返佣898265.50元,后胡欣怡于分7次给郑姣(6217002430031430581)转账112420元,郑姣用于员工发工资及公司消费;同时证实胡欣怡账户至案发时卡中余额为295765.85元,被公安机关扣押。
③李威招商银行账户(6214850273841368)、郑姣建设银行卡号6222081702007377093、6212261702020019147、工商银行账户622023202050980746交易明细、资金流向示意图。
证实湖北省鑫钱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李威将被害人亏损的钱以现金提现的方式提现至湖北省鑫钱翔对公账户,再转至自己卡号为6214850273841368的招商银行账户内,后李威分8次将返佣款共计1679639.39以银行汇款方式打入郑姣卡号为6212261702020019147、6222023202050980746返佣卡内,郑姣再以网银转款的方式将上述款项转入卡号为6226222081702007377093的账户内用于公司员工发放工资及公司支出及张中阳买车按揭等消费支出,至案发此卡剩余款项为400030.65元。
④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都时达公司消费清单
证实都时达公司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5月期间消费支出16866.68元的情况。
⑤宋世明(6217001540014591612)账户明细
证实宋世明以郑州迈隆的名义用曹大辉2016年5月18日(621700154001664443)提前预支的500000元112佣金、宋伟(6210812430021416330)5月19日转入的71100元,给被害人孔玉梅赔付39684元、张文霞赔付49938元、钱敏敏赔付59261元、曹咏梅赔付107500元、杨俊荣赔付49604元,用张中阳5月23日分两笔转入的56000元,给被害人蔡玲电子汇出100000元。
⑥银行账户冻结凭证
证实胡欣怡账号为6217002430031430417的建设银行账户至2016年9月1日余额为295765.85元,被依法冻结。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证实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2016年6月29日10点至13点对本案被告人所在的郑州都时达公司(位于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嘉亿东方大厦10楼1010号)进行了检查,依法编号扣押了被告人正在使用的40台电脑,并逐一对应登记、拍照。
5、勘验检查记录
证实酒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在2016年7月依法对在本案中扣押的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手机、移动硬盘、U盘内的电子数据进行了恢复,从中提取了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聊天记录。
二、证明被告人张磊及市场一部业务员尹催飞、张浪浪、陶广松(后调往市场三部)、黄兵乐、李治强(后调往四部)诈骗犯罪证据
1、市场一部经理张磊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张磊供述7份证实:
被告人张磊于2015年12月任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市场一部经理期间,伙同被告人郑姣对其一部员工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进行培训,定位虚假身份,在网上通过聊天建立恋爱关系的方法发展客户,并采用发送模拟盘虚假截图、反向指导等手段诱导客户进行操作,自己以董鑫的虚假身份诱骗一个姓杨的客户投资的事实。
(2)同案犯的供述
①同案犯郑姣供述证实:
被告人郑姣对客户进行指导时,是以指导老师张老师的身份出现指导的,指导过一部员工尹催飞的客户陈梅丹、刘彦美,同时证实尹催飞的客户杨树芬是张磊指导的事实。
②同案犯尹催飞的供述证实:
其以“张北”的虚假身份通过QQ聊天发展了一个叫杨树芬的客户,后市场一部的经理张磊冒充经纪人、以经纪人的身份给杨树芬打电话,在电话上教杨树芬如何在投资交易平台上入金,杨树芬入金之后,张磊就让杨树芬加指导老师郑姣的QQ号,让指导老师郑姣带领杨树芬进行投资交易。
(3)书证
①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张磊的作案工具三星牌手机一部,笔记本四本。
②张磊与杨树芬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张磊以“青岛九州服务中心”的QQ昵称与被害人杨树芬(QQ昵称)聊天,诱骗杨树芬投资入金的事实。
③张磊工资统计表证实:
被告人张磊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领取工资、提成、年终奖总计获利(分赃)44585元。
④身份信息证明:
被告人张磊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4)勘验检查笔录证明:
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张磊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张磊与被害人杨树芬(紫玫瑰)等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2、一部员工尹催飞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尹催飞的供述7份证实:
被告人尹催飞在郑州都时达公司一部、四部工作期间,以“张北”、“张明辉”的虚假身份,用QQ聊天的手段与被害人陈梅丹、杨树芬、刘彦美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聊天模式,与三名被害人建立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伙同被告人郑姣、张磊采用反向指导等欺骗方法,诱导三名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投资期货交易,致使陈梅丹被骗亏损35744.11元、杨树芬被骗亏损166404.86元、刘彦美被骗亏损88659.14元。
(2)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郑姣、张磊伙同被告人尹催飞通过给被害人在网上发送模拟盘反向指导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在投资交易平台上投资,同时证实陈梅丹、杨树芬、刘彦美都是尹催飞的客户,她给刘彦美指导过一次,并让刘彦美亏损了2000多元钱。
(3)被害人的陈述
①被害人陈梅丹的陈述证实:
被害人陈梅丹于2016年2月中旬在网上通过QQ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张北”的河南郑州人,后张北诱骗其投资50000元做现货,亏损14000元的事实。
②被害人杨树芬陈述证实:
2015年10月份前后,其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了一个QQ 昵称为“守望幸福”的人,自称是郑州金浩建材有限公司的老板张北,二人在QQ上面聊天,渐渐变得熟悉了。后张北诱骗杨树芬在青岛九州投资200000元做原油期货交易,张北伙同张老师(张磊)采取违规指导、在网上发送虚假模拟交易盘截图的手段指导杨树芬操作交易,致使杨树芬被骗160000余元。
③被害人刘彦美的陈述证实:
2016年1月份,其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了一个叫张明辉的,二人在QQ上面聊天,渐渐变得熟悉了。后张明辉诱骗刘彦美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投资101818元做原油(沥青)期货交易,张明辉伙同郑姣采取反向指导、在网上发送模拟交易盘截图的手段指导操作交易,致使刘彦美被骗88660元。
(3)书证
①被害人陈梅丹陈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永康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1日对陈梅丹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迁西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10日对杨树芬被诈骗案立案侦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于2016年9月2日对刘彦美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9月4日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将刘彦美被诈骗案移送酒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
②陈梅丹、杨树芬、刘彦美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入金亏损情况证实:
被害人陈梅丹于2016年4月8日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入金50000元,2016年4月13日出金14255.89元,亏损35744.11元;杨树芬于2016年3月2日在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入金200000元 , 2016年5月31日出金33595.14元, 亏损166404.86元; 刘彦美于2016年5月10日在杭州叁点零交易中心入金101818元,2016年7月5日出金13158元,亏损88660元。
③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尹催飞银行卡3张、作案工具苹果5手机1部、工作流程及公司日常制度及奖金制度。
④尹催飞与被告人郑姣、被害人刘彦美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尹催飞以张北的虚假身份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彦美的信任确立恋爱关系后,伙同郑姣采取反向指导、给被害人发送模拟交易盘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彦美入金并最终亏损被骗的事实。
⑤尹催飞工资统计表证实:
2015年11月尹催飞发工资2075元;12月工资、提成、年终奖总计发8596元;2016年1月工资、提成、年终奖总计发5227.5元;2016年2月发工资2656元;2016年3月工资、提成、年终奖总计发12088.20元;2016年4月工资、提成、年终奖总计发3162元;2016年5月工资、提成、年终奖总计发8189元,合计获利分赃41993.70元。
⑥尹催飞身份信息证实:
被告人尹催飞为完全责任能力人。
(4)勘验检查笔录证实:
2016年7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尹催飞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尹催飞与被害人刘彦美等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3、一部员工张浪浪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张浪浪的供述10份证实:
2016年4月至2016年6月,被告人张浪浪在都时达公司市场一部工作期间,以虚构的“金启平、王国家”的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账户,并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陈珊、刘纪卫、吉贵芹,并与三名被害人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信任,后张浪浪诱骗三名被害人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投资平台投资,伙同被告人郑姣、张磊冒充指导老师,使用在模拟交易平台上的虚假截图,采取代客操作、反向指导等手段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致使被害人陈珊被骗人民币79477.32元、刘纪卫被骗人民币51052.48元、吉贵芹被骗83502.96元。
(2)同案犯的供述
①同案犯郑姣供述证实:
被告人张浪浪在郑州都时达公司一部工作期间,成功发展了陈珊、刘纪卫、吉贵芹三个客户,全部都是在被告人张磊组上发展的,自己冒充指导老师给其中一个客户指导过,另外两个客户是张磊指导的。
②同案犯张磊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张浪浪是郑州都时达一部的业务员,其作为一部经理,给张浪浪指导过两个客户,但我是转达的郑姣让客户故意买涨买跌的指导意见的。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陈珊陈述证实:
2016年5月份,被害人陈珊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金启平(张浪浪),聊天过程中相互产生好感,后金启平诱骗陈让其在网上做原油(沥青)现货交易,后陈珊按照金启平所说就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上投资100000元人民币,并在被告人张浪浪、郑姣的违规指导下,亏损被骗79477.32元。
②被害人刘纪卫的陈述证实:
2016年5月,被害人刘纪卫在网上认识了一个QQ 好友(QQ 号码:1147901874,网名:宁静致远),二人在网上聊天熟悉后,(网名:宁静致远)说他是做原油现货的,而且挣了不少钱,还发给他自己现货买卖后获利的截图给刘纪卫,诱骗刘在网上投资期货。在张浪浪(网名:宁静致远)的诱骗下,2016 年6月21日,刘纪卫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入金52000元,并在被告人张浪浪、郑姣、张磊的反向指导下,亏损被骗51052.48元。
③被害人吉贵芹陈述证实:
被害人吉贵芹于2016年4月,通过征婚网站结识了(宁静致远),聊天过程中相互产生好感,二人在网上确立恋爱关系后,(网名:宁静致远)诱骗吉在网上投资期货。在张浪浪(网名:宁静致远)的诱骗下,吉贵芹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入金100000元,并在被告人张浪浪、郑姣、张磊的违规指导下,亏损被骗83502.96元。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分别于2016年8月3日、2016年8月2日、2016年9月27日对刘纪卫、吉贵芹、陈珊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9月27日将陈珊被诈骗案移送肃北县公安局侦查。
②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张浪浪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步,笔记本3本。
③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刘纪卫于2016年6月21日入金52000元,2016年账户余额703.70元,亏损被骗51052.48元;被害人陈珊于2016年5月17日、2016年5月20日两次入金100000元,2016年6月3日出金20522.68元,亏损被骗75344.23元。
④被告人郑姣、张浪浪与被害人吉贵芹、陈珊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郑姣以QQ名为“开户中心”、被告人张浪浪以QQ名为“宁静致远”、虚假身份金启平对被害人吉贵芹、陈珊进行诱骗入金投资期货交易,并反向指导的事实。
⑤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吉贵芹在2016年6月24日入金100000元。
(5)勘验检查笔录2份证实:
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浪浪作案工具电脑,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张浪浪与被害人吉贵芹、陈珊等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4、一部员工黄兵乐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黄兵乐的供述7份证实:
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黄兵乐在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一部工作期间,以“李国青”的虚假身份,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聊天方式,通过QQ聊天方式与在网上与被害人胡艳萍确立恋爱关系,骗取胡的信任后诱骗胡艳萍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投资70000元进行现货沥青交易。后被告人黄兵乐伙同被告人张磊,采用向被害人胡艳萍发送模拟交易盘虚假截图、反向指导等手段,致使被害人胡艳萍亏损被骗63834.86元。
(2)同案犯供述
①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黄兵乐是市场一部的业务员,胡艳萍是黄兵乐发展的客户,2016年6月24日入金50000元,她没有给胡艳萍指导过。
②同案犯张磊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黄兵乐是郑州都时达公司一部的员工,胡艳萍是黄兵乐发展的一个客户,在和客户聊天时曾经给客户发送过模拟盘,也知道模拟盘的真实用途,同时证实被告人郑姣也给胡艳萍指导过。
(3)被害人胡艳萍陈述证实:
2016年6月,被害人胡艳萍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一个自称叫“李国青”的人,二人在网上聊天熟悉后,“李国青”诱骗胡艳萍投资做沥青期货交易,并在胡艳萍进行交易操作时对其违规指导,最终被骗亏损60000余元的事实。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2016年8月10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胡艳萍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8月20日沈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将此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侦查的事实。
②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作案工具金立手机一部、纸质笔记本一本。
③被害人胡艳萍提供的银行交易入金情况及入金交易
证实:
2016年6月23日,被害人胡艳萍入金51888元、2016年6月28日入金18112元,两次入金70000元;同时证实被害人胡艳萍在杭州叁点零进行沥青现货交易并最终亏损被骗63834.86元。
④被告人黄兵乐、郑姣与被害人胡艳萍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2016年6月,被告人黄兵乐以“李国青”(QQ昵称“爱等候”)的虚假身份,在网上以QQ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胡艳萍熟悉并取得胡的信任后,诱骗被害人胡艳萍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投资70000元做沥青期货交易,在交易操作中对其反向指导,致使胡艳萍亏损被骗60000余元的事实。
⑤被告人黄兵乐工资统计证实:
被告人黄兵乐于2016年6月上班后,做成了一个客户,获利分赃100元的事实。
⑥身份信息证实:
被告人黄兵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勘验检查笔录证实:
2016年7月17日、7月19日,酒泉市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黄兵乐扣押的电脑、手机中提取被告人黄兵乐与被害人胡艳萍的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5、一部员工李治强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人李治强供述10份证实:
2016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李治强在郑州都是时达公司一部工作期间,以“江百川”的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账户,并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范丽娜、赵巧妮,并与被害人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诱骗被害人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上交易石油沥青现货交易,伙同被告人郑姣、张磊冒充指导老师,使用在模拟交易平台上的虚假截图,采取代客操作、违规指导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赵巧妮被骗人民币128907 元。被害人赵巧妮发现自己被骗后前往青岛九州公司进行投诉,退赔赵巧妮现金120000
元,最终被骗8907元的事实,
(2)同案犯的供述
①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李治强虚构第三方身份诈骗赵巧妮和范丽娟投资现货,在郑姣的指导下给赵巧妮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入金51888元,加金49000元、29000元,范丽娟在湖南中安交易平台开户入金100000元。期间郑姣、张磊、李治强三人配合对赵巧妮和范丽娟进行反向指导,造成亏损的犯罪事实。赵巧妮事后投诉了青岛九州交易平台,退还赵巧妮被骗金额120000元。
②同案犯张磊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李治强虚构第三方身份诈骗赵巧妮投资燃油,后在郑姣的指导下给赵巧妮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入金。期间郑姣、张磊、李治强三人配合对赵巧妮进行违规指导,造成亏损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的陈述
①被害人赵巧妮的陈述证实:
2016年2月,其在世纪佳缘网站认识了一个呢称叫“宁静致远”的男子,通过聊天得知“宁静致远”的男子叫江百川,赵巧妮对其产生好感和信任后,江百川诱骗其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投资50000元做原油现货交易,江百川在其亏损的情况下采取发送虚假模拟盘交易截图的手段安慰赵巧妮,继续诱骗赵巧妮加金80000余元,最终造成赵巧妮亏损120000元;同时证实2016年5、6月份,赵巧妮发现自己被骗后,到青岛九州交易中心上访,青岛九州交易中心给其退款120000元的事实。
(4)书证
①报案材料证实:
被害人赵巧妮于2016年4月21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报案称被人诈骗,要求立案侦查。被害人范丽娟于2016年7月28日向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报称投资期货被人诈骗,要求立案侦查。
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6年4月25日决定对赵巧妮被诈骗案立案侦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决定对范丽娟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治强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笔记本2本,A4记录纸4张。
④赵巧妮说明证实:
被害人赵巧妮自述说明,证实被诈骗的过程。
⑤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证实被害人赵巧妮交易往来入金情况,亏损钱款被骗的事实;辩护人当庭出示的两张“中国银行拜会系统收付款通知书”证明退赔给被害人赵巧妮120000元不是都时达公司。
⑥聊天记录(报案人提供聊天记录;被告人李治强、郑姣、张磊与赵巧妮部分聊天记录;被告人李治强与郑姣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李治强、张磊、郑姣合作配合实施诈骗,对被害人赵巧妮进行诱骗入金投资期货交易,并冒充指导老师违规指导,造成其亏损的的事实。
6、一部业务员陶广松(后调往三部)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陶广松供述11份证实:
被告人陶广松2015年11月进入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虚构第三者身份赵子豪、张建国、张强骗取被害人付淑阁、鄢敏、满新霞的感情信任后,让三名被害人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和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加金操作,并发送模拟盘截图指导被害人进行交易和安慰被害人,最终导致上述三名被害人亏损;同时证实都时达公司的郑姣、张磊和张小娟冒充交易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违规操作,致使被害人亏损的具体经过。
(2)同案犯的供述
①郑姣的供述2份证实:
被告人陶广松在市场一部时诱骗了2名被害人付淑阁和满新霞,在市场三部时诱骗了被害人鄢敏,同时证实郑姣让张磊冒充开户人小郑给付淑阁打电话的事实。
②同案犯张磊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陶广松在市场一部张磊组诱骗成功两名客户叫付淑阁和满新霞,被告人张磊伙同郑姣冒充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满新霞的事实。
③同案犯张小娟的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陶广松在市场三部工作期间诱骗成功一个客户叫鄢敏,并伙同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对其违规指导的事实。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满新霞的陈述1份证实:
被害人满新霞在被告人陶广松虚构的第三者身份张强的诱骗下,基于感情的信任,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投资原油现货交易,由郑姣、张磊冒充指导老师违规指导,陶广松发送虚假的模拟盘交易截图指导被害人操作,造成被害人亏损33954元的事实经过。
②付淑阁陈述1份证实:
被害人付淑阁在被告人陶广松虚构的第三方身份赵子豪的诱骗下,基于感情信任,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郑姣冒充指导老师对被害人进行反向指导,陶广松通过向被害人发送模拟截图指导操作,造成亏损48218.26元的事实经过。
③鄢敏陈述1份证实:
被害人鄢敏于2016年6月被被告人陶广松虚构的第三者身份张建国诱骗,基于感情信任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51888元购买沥青,后陶广松配合经理张小娟冒充的指导老师以发送模拟盘截图、反向指导等方式操作致使被害人亏损的事实经过。
(4)书证
①身份信息证实:
被告人陶广松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满新霞于2016年8月4日向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报案,8月4日泰安市公安局陶山分局立案,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受害的简要经过;付淑阁于2016年7月20日向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报案,7月20日沧州市公安局运河分局立案,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地点及受害的简要经过。
③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该案于酒泉市公安局所办金文诈骗案件有牵连,系该团伙案件的被害人,因此移送酒泉市公安局办理。
④QQ聊天记录证实:
此聊天记录是被害人满新霞、鄢敏提供,满新霞与被告人陶广松和郑姣的聊天记录,证实了郑姣如何给其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的经过,张磊充当指导老师和陶广松指导满新霞进行操作的简要事实;鄢敏与被告人陶广松的聊天记录,证实了陶广松诱骗鄢敏与其一起投资做现货交易的事实。
⑤银行明细单证实:
被害人满新霞提供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入金共计69466.58元,出金35513.96元,亏损33952.62元;付淑阁提供的农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入金100000元,出金51781.74,亏损48218.26元。
⑥青岛九州交易平台截图打印纸证实:
被害人付淑阁提供,证实了自己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实际交易购买的品种和交易的次数以及亏损的情况。
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陶广松手机1部、笔记本2本、客户纸1张。
⑧郑姣与付淑阁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同案人郑姣给付淑阁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的过程和冒充指导老师指导具体操作亏损的事实经过。
⑨张磊与满新霞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同案人张磊冒充指导老师张老师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上,给满新霞反向指导,使其亏损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满新霞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相符合、互相印证。
⑩陶广松与张磊、郑姣、张小娟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陶广松在郑州都时达市场部一组时,诈骗了两个客户付淑阁和满新霞,郑姣和张磊冒充指导老师反向指导操作,造成亏损的事实。
(5)勘验检查记录证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陶广松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后,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陶广松电脑和手机中提取的相关信息,证实了作案的事实。
三、证明被告人侯志豪及市场二部业务员黄鹏飞、陈长城、关海涛诈骗犯罪证据
1、二部经理侯志豪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侯志豪的供述 10份证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侯志豪在担任都时达公司市场二部业务经理期间,以“郑家豪”(55岁,丧偶,在福建做茶具生意的老板)的虚假身份,骗取被害人谭茜文的信任,引诱谭茜文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100000元做现货沥青,后在谭茜文交易操作时,伙同郑姣,隐瞒真相,采用发送虚假的模拟盘交易截图和违规指导的手段,导致谭茜文被骗现金78800元。
(2)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侯志豪是二部经理,侯志豪负责业务员的培训,培训业务员如何用虚假的身份发展客户给予指导,并指导客户如何操作下单;同时证实侯志豪成功发展了4个客户,其中包括被害人谭茜文并给谭茜文进行过违规指导,谭茜文也亏损了,但具体亏损多少不清楚。
(3)被害人谭茜文陈述证实:
谭茜文在2016年3月份的时候通过世纪佳缘交友网站认识了一个网名叫“心有阳光”的男子,在聊天过程中这个男子自称叫郑家豪,丧偶,在福建做茶具生意。聊了一段时间后,这个男子就多次建议谭茜文和他一起做“沥青现货”交易,谭茜文同意后,这个男子就让谭茜文拍照提供了身份证和银行卡,发给一个叫小郑的去帮忙开户,并且给了小郑的QQ号,小郑就帮我开了户,将账号和交易软件发给谭茜文,谭茜文就开始在“心有阳光”的指导下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进行沥青交易,从2016年6月8日入金到6月23日停止交易,谭茜文交易比较频繁,手续费被扣除了25000余元,最终入金为106800元,出金只有28000元,15天时间亏损了78800元。在交易的过程中都是“心有阳关”指导买进卖出,在亏损的时候谭茜文抱怨过,“心有阳关”就会安慰她,将只是意外,他也亏损了,不要着急,怎么亏的就怎么赚回来。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2016年7月28日,被害人谭茜文向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报案称自己于2016年6月8日被一网名被一网名“心有阳光”的人欺骗引诱在网上一名为“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的平台上开户,投入106800元,后在“心有阳光”的欺骗、诱导下由其反向指导操作,直至6月23日亏损78800元。2016年7月29日,湖南省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对谭茜文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6年9月30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将谭茜文被诈骗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
②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民警扣押被告人侯志豪的作案工具手机两部及笔记本9本及银行卡两张。
③案件照片证实:
被告人侯志豪在都时达公司公司工作期间记载的部分内容,其中包括聊天模式、发展客户的入金情况、定位虚假身份情况、逼单内容、业务员薪资构成等内容。
④被害人谭茜文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谭茜文在杭州叁点零平台交易,于2016年6月8日入金106800元,后于2016年6月29日出金28000元,亏损76018元的事实。
⑤侯志豪、郑姣与被害人谭茜文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侯志豪在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工作,担任该
公司市场二部的业务经理时,虚构“郑家豪”的身份,通过QQ聊天方式按照事先设计后的聊天模式,骗取谭茜文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侯志豪诱骗谭茜文于2016年6月8日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100000元做“现货沥青”交易;被害人谭茜文投资期间,被告人侯志豪与郑姣相互配合,通过QQ向谭茜文发送其在模拟交易平台上操作盈利的虚假截图,让被害人看到恰逢投资时机,投资能够赚钱的假象,采取反向指导之手段,导致谭茜文被骗人民币76018.2元。
⑥侯志豪组(市场二部)入金记录证实:
2016年6月8日,侯志豪成功入金106800元(谭茜文);2016年6月14日,二组员工关海涛客户成功入金51888元; 2016年6月23日二组员工黄兵乐客户成功入金51888元;2016年4月14日,二组员工陈长城客户成功入金100000元,侯志豪客户入金51800元;2016年4月15日,二组员工陈长城客户成功加金50000元,新客户入金51800元;2016年4月20日,二组员工黄鹏飞客户成功入金100000元;2016年4月20日,侯志豪成功入金100000元;2016年4月21日,二组员工陈长城客户成功加金50000元,4月26日加金50000元。
⑦郑州都时达公司二部工资表证实:
被告人侯志豪2015年发工资7000元(11、12月);2016年1月发工资、提成、年终奖8608元,2月发工资、提成、年终奖11179元;3月发工资、提成、年终奖11553元;4月发工资、提成、年终奖15285元;5月发工资2994元,总计获利分赃56619 元。
(5)勘验检查笔录证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侯志豪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侯志豪与被害人谭茜文部分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侯志豪化名“郑家豪”,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谭茜文信任后,采取违规指导的手段,骗取两名被害人现金70000余元的事实。
2、二部业务员黄鹏飞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黄鹏飞的供述10份证实:
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黄鹏飞在郑州都是时达公司市场一部工作期间,以“周国辉”的第三方虚假身份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账户,并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张瑞萍、杨红玉、金文,并与三名被害人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取得了三名被害人的信任,后黄鹏飞诱骗三名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和湖南中安大宗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原油进行投资,伙同被告人郑姣、侯志豪冒充指导老师,使用在模拟交易平台上的虚假截图,采取代客操作、反向指导等手段骗取三名被害人财物,致使张瑞萍被骗人民币33835.8元,杨红玉被骗人民币32573.82元,金文被骗人民币163616.34元。
(2)同案犯供述
①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黄鹏飞在郑州都时达公司工作期间,发展过张瑞萍和杨红玉两个客户,她给客户张瑞萍给过指导操作意见,这个客户我以操作部007张老师的身份给他们操作建议,具体就是指导给业务员给客户发送虚假模拟交易盘赚钱的截图,并最终让客户亏损。
②同案犯侯志豪的供述证实:
黄鹏飞是二部的业务员,其给黄鹏飞的客户指导过。
(3)被害人陈述
①被害人张瑞萍的陈述证实:
2015年11月份左右,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周国辉”,我们加了QQ好友后聊天,后黄鹏飞诱骗其在青岛九州投资做原油现货交易,其先后入金45000元,最终被骗亏损35000元的事实。
②被害人杨红玉的陈述证实:
2016年3月份,其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周国辉”,在聊天过程中他取得了我信任,周国辉说他在做原油期货交易,挺赚钱的,让我投入些钱也做原油期货交易,后杨红玉投资入金40000余元,最终亏损被骗32000余元的事实。
③被害人金文的陈述证实:
2016年 3月3日,其通过在世纪佳缘网上认识了“周国辉”,通过聊天,对方取得了我的信任,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周国辉告诉我跟他一起投资原油,可以赚钱,我就将我的身份证号和银行卡号发给了周国辉之后,2016年3月16日他让一个叫小郑的人给我开了户,后投资入金200000元做原油生意,最终亏损被骗163616.34元。
(4)书证
①金文报案材料证实:
被害人金文被被告人黄鹏飞以虚假身份“周国辉”QQ名为“再回首恍然如梦”、世纪佳缘名“覆水亦难收”通过聊天,建立恋爱关系进行诱骗投资原油,共计骗取163616.34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肃北县公安局、连云港市连云分局、淮安市淮安分局分别于2016年6月15日、2016年8月29日、2016年8月25日对金文、张瑞萍、杨红玉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9月14日、8月25日将张瑞萍、杨红玉被诈骗案移送肃北县公安局侦查。
③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黄鹏飞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部,笔记本1本,银行卡5张。
④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金文于2016年3月22日入金200000元,2016年6月1日账户余额36492.03元,亏损163616.34元;被害人张瑞萍于2016年1月17日入金54940元,亏损33835.8元。
⑤被告人郑姣与被害人金文聊天记录、被告人侯志豪与黄鹏飞聊天记录、被告人黄鹏飞与金文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郑姣以QQ名为“开户中心”、被告人黄鹏飞以虚假身份“周国辉”QQ名为“再回首恍然如梦”、世纪佳缘名“覆水亦难收”对被害人金文进行诱骗入金投资期货交易,并反向指导的事实及被告人侯志豪与黄鹏飞聊天证实如何诱骗的事实。
⑥被告人黄鹏飞户籍证明证实:
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⑦业务二组工资情况、工作情况证实:
被告人黄鹏飞在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工作期间,领取提成和工资(分赃)总计15725元。
⑧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杨红玉2016年2月26日向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入金40688元,亏损32573.82元。
(5)搜查、辨认、检查笔录各1份,勘验检查笔录4份
证实:
2016年6月20日,搜查扣押被告人黄鹏飞作案工具手机1部、银行卡5张、学习笔记本1本,7月12日,被告人黄鹏飞辨认其与被害人金文聊天的编号A17号电脑;2016年6月20日,检查获取的被告人黄鹏飞纸质笔记本,证实其记载的培训内容与实施诈骗犯罪手段的关联性。2016年7月7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黄鹏飞作案工具电脑、手机及被害人金文手机,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黄鹏飞与被害人金文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3、二部业务员陈长城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陈长城供述10份证实:
被告人陈长城以“陈君成”的虚假身份信息用QQ聊天的方式确定恋爱关系,先后成功诱骗杨坤、刘莹,分别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投资原油交易。被告人陈长城伙同被告人郑姣、被告人侯志豪,通过QQ给上述二名被害人发送在模拟投资交易盘上赚钱的虚假截图,让被害人看到投资交易赚钱的假象,采取刷单、反向指导等手段,对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的交易平台投资交易的“原油商品”进行买涨、买跌指导操作,致使上述二名被害人遭受损失。其中杨坤被骗人民币148089.12元,刘莹被骗人民币33554.68元。
(2)同案犯的供述
①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陈长城在郑州都市达公司上班期间,伙同被告人郑姣对被害人杨坤给予错误指导,导致被害人投资亏损。被告人陈长城从中获利的情况。
②同案犯侯志豪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陈长城在郑州都市达公司上班期间,按照被告人侯志豪的指导,向客户提供错误的投资建议。
(3)被害人的陈述
①被害人刘莹的陈述证实:
被害人刘莹与被告人陈长城伪造的虚假身份“陈君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并在其指导下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开户、投资原油并亏损33554.68元人民币。
②被害人杨坤的陈述证实:
被害人杨坤与被告人陈长城伪造的虚假身份“陈君成”通过世纪佳缘网站相识,并在其指导下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开户、投资原油并亏损人民币148090元。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时间及友谊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日对刘英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将案件移交酒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杨坤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将案件移交酒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
②被害人刘莹、杨坤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出入金亏损情况证实:
被害人刘莹在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6日期间,投资九州燃油的交易时间、手数、金额,亏损33554.68元;被害人杨坤在2016年2月25日至2016年3月22日期间,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开户投资原油156800元,亏损148090元,出金8710元。
③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
证实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陈长城作案工具苹果6手机一部,钥匙五把。
④被告人陈长城身份信息证实:
陈长城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⑤被告人陈长城与被害人杨坤的QQ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陈长城以“陈君成”的虚假身份,通过QQ聊天的方式骗取被害人杨坤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伙同郑姣采取反向指导,给被害人发送模拟交易盘虚假交易截图的方式,诈骗被害杨坤入金、交易并亏损的情况。
⑥郑州都市达商贸公司业务二部人员工资情况证实:
被告人陈长城在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业务二部工作期间,2015年12月实发工资1451元;2016年1月实发工资4227元;2016年2月实发工资13692元;2016年3月实发工资11294元;2016年4月实发工资13376元;2016年5月实发工资2613元。合计46653元。
(5)勘验检查记录证实:
酒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实验室依法于2016年7月9日、2016年7月10日,对陈长城持有的手机、电脑做了勘验检查,并从中提取出陈长城与曹咏梅的聊天记录。
4、二部业务员关海涛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关海涛的供述10份证实:
2016年6月中旬,被告人关海涛在河南省郑州市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二部任业务员期间,以“洪东国”(昵称“洪窗听雨”;QQ号:403386350)的虚假身份,按照事先设计好的聊天模式,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党巧梅建立感情,骗取党巧梅的信任并确立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关海涛诱骗党巧梅于2016年6月14日,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投资51888元做10吨、100吨位、200吨位“现货沥青”交易。被害人党巧梅投资期间,被告人关海涛伙同郑姣、侯志豪通过QQ向党巧梅发送其在模拟交易平台上操作盈利的虚假截图,采取反向指导、重仓炒作等买卖之手段,让被害人党巧梅看到恰逢投资时机,投资能够赚钱的假象,致使党巧梅亏损被骗人民币30000余元的事实。
(2)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关海涛是郑州都时达市场二部的业务员,党巧梅是关海涛发展的一个客户,入金了51888元,后她曾经已张老师的身份给党巧梅指导过,同时证实党巧梅最终亏损的事实。
(3)被害人党巧梅的陈述证实:
2016年6月,被害人党巧梅通过世纪佳缘网结识了“洪东国”,二人通过QQ聊天的方式熟悉后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在“洪东国”的诱骗下在杭州叁点零投资交易平台入金51888元,在洪东国的反向指导下操作交易,并最终亏损被骗36000余元。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时间及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于2016年7月28日对党巧梅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7月28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将该案移送酒泉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侦查。
②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苹果5手机、笔记本1本。
③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
2016年6月14日在银行卡取款51888入金的事实,同时证实党巧梅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进行沥青现货交易8次,亏损36163.07元。
④被告人关海涛、郑姣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关海涛以虚假的身份“洪东国”,用QQ “洪窗听雨”的昵称在世纪佳缘网站通过QQ聊天的方式与被害人党巧梅在网上确立恋爱关系,取得党的信任后,诱骗党巧梅投资“沥青期货”交易,并采取反向指导和发送模拟交易盘截图的手段指导党巧梅交易,致使党巧梅亏损36000余元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郑姣诱导被害人党巧梅开户、入金51888元,并指导党巧梅操作的事实。
⑤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二部员工资表证实:
被告人关海涛在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二部于2016年4月领取工资2127元、5月领取工资2500元,总计领取工资4627元。
⑥身份信息证实:
关海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5)勘验检查笔录2份证实:
2016年7月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关海涛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关海涛与被害人党巧梅(包头43)等聊天记录,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4、证明被告人张小娟及市场三部业务员侯龙龙、时阳建、任俊屹(后调往市场四部)诈骗犯罪证据
1、三部经理张小娟诈骗犯罪证据
(1)同案人郑姣供述3份证实:
被告人张小娟2016年2月中旬进入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市场三部经理并履行经理职责,对员工进行培训,帮助三部业务员完成诱骗客户的工作,对组员出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答和使用组员QQ号进行与客户聊天,从事指导诱骗客户入金,充当指导老师对入金客户进行指导交易的事实和经过。同时,还证实张小娟介绍在百信达从事工作期间发展的客户唐丽华入金青岛九州现货交易平台,并领取被害人唐丽华的操作提成5575.5元。
(2)被害人唐丽华陈述证实:被告人张小娟利用虚构的第三者身份,诱骗被害人唐丽华建立信任后,切入原油话题并发送赚钱模拟截图,促使其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入金117000元操做原油期货交易,由郑姣冒充指导老师进行操作指导,造成亏损102914.91元。
(3)被告人张小娟供述10份证实:
被告人张小娟2016年2月进入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后任市场三部经理。说明了市场三部业务员从事工作的流程、定位虚假第三方身份信息的方法及怎么进行诱骗客户投资的具体过程和张小娟作为经理对业务员进行培训、指导和管理;自己也协助业务员诱骗客户投资“原油、沥青现货”交易,解答业务员遇到的疑难问题,期间还直接利用业务员陶广松、任俊屹、时阳建和侯龙龙的QQ与客户聊天让其入金操作,并充当指导老师对入金后的客户进行指导反向交易,致使客户亏损的事实和经过。同时说明,张小娟2015年12月在百信达工作期间利用同样的方式诈骗被害人唐丽华交给郑姣开户入金操作,后自己领取唐丽华操作提成。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唐丽华于2016年9月15日向东安县公安局报案,9月18日东安县公安局立案,证实了案发的时间及简要过程。
②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该案于酒泉市公安局所办诈骗案件有牵连,系案件被害人,因此移送酒泉市公安局办理。
③身份信息证实:
被告人张小娟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④调取证据通知书证实:
调取的微信转账截图说明被害人唐丽华三次入金青岛九州交易平台数额分别为2015年12月9日50000元、12月10日50000元、12月20日17000元。
⑤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张小娟手机1部、蓝色文件夹1个(内有相关资料)、笔记本4个、蓝色手写便签1个、中安沥青交易规则、银、铜交易规则各1份。
⑥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证实:
被告人张小娟从2016年2月-5月共领取工资61990.2元,其中包括2015年12月在百信达上班期间诱骗的被害人唐丽华,获得的手数提成5575.5元。
⑦唐丽华的后台操作数据证实:
被害人唐丽华2015年12月9日-15日,购买九州燃油进行操作,入金117000元,出金14085.19元,亏损102914.91元。
(5)勘验检查记录证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小娟作案工具电脑后,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张小娟电脑中的相关信息。
2、三部业务员侯龙龙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侯龙龙供述12份证实:
2016年3月被告人侯龙龙调整到郑州都时达公司市场三部工作,在公司郑姣和张小娟的培训下,定位第三方虚假身份“张瑞森”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账户,并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卢俊、杨秀艳、吴树敏,并与被害人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侯龙龙诱骗被害人在青岛九州商品交易中心平台和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充当指导老师指导客户交易同时配合郑姣、张小娟冒充的指导老师对被害人进行诱骗,发送模拟交易平台上的虚假截图,并在被害人亏损时安慰对方,致使卢俊被骗人民币434425.35元,杨秀艳被骗人民币78261.3元,吴树敏被骗人民币35784.84元。
(2)同案犯供述
张小娟供述1份、郑姣供述2份证实:
被告人侯龙龙2015年12月进入郑州都时达公司工作,2016年3月调整到市场三部张小娟组工作期间总共发展过三个客户,分别是卢俊、吴树敏、杨秀艳三人。被告人郑姣和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对被害人卢俊、杨秀艳进行指导操作,期间侯龙龙予以配合她们操作;侯龙龙自己冒充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吴树敏操作,最后三个被害人均亏损。
(3)被害人陈述
①卢俊陈述1份证实:
被告人侯龙龙利用虚构的第三方身份张瑞森获取被害人卢俊的感情信任,发送模拟盘交易截图后让被害人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投资交易,由郑姣进行开户入金;被告人侯龙龙冒充指导老师进行指导操作,以及同案犯郑姣和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指导,后造成被害人卢俊亏损的犯罪事实。
②杨秀艳陈述1份证实:
被告人侯龙龙利用虚构的第三方身份张瑞森获取被害人杨秀艳的感情信任,发送模拟盘交易截图后让被害人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投资交易,后郑姣负责开户入金并冒充指导老师,对杨秀艳进行错误指导,造成被害人杨秀艳亏损,以及亏损后被告人侯龙龙对其进行安慰发送模拟截图的犯罪事实。
③吴树敏陈述1份证实:
被告人侯龙龙利用虚构的第三方身份张瑞森获取被害人吴树敏的感情信任,后让被害人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投资交易,通过QQ、发送模拟盘交易截图来指导被害人操作,造成被害人吴树敏亏损,并在被害人吴树敏亏损后发送模拟截图进行安慰。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天津市公安局宝低分局分别于2016年8月12日、2016年7月29日、2016年8月10日对卢俊、杨秀艳、吴树敏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8月29日、8月5日将卢俊、杨秀艳被诈骗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侦查。
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侯龙龙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笔记本1本。
③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杨秀艳2016年5月3日在杭州叁点零平台入金40000元、5月4日入金16888元、5月11日入金50000元,6月8日出金28626.7元,亏损78261.3元。
④卢俊提供证据材料证实:
被害人卢俊2016年3月2日向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入金500000元,3月29日出金65574.65元,亏损434425.35元的事实。
⑤身份证明证实:
侯龙龙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⑥接收证据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吴树敏向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入金50000元。
⑦侯龙龙与卢俊、杨秀艳、吴树敏的聊天记录、侯龙龙与郑姣、张小娟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侯龙龙伙同郑姣、张小娟诈骗被害人卢俊、杨秀艳和吴树敏的事实和经过,以及郑姣、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对被害人指导,造成被害人亏损的事实。
⑧郑姣与杨秀艳、卢俊、吴树敏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郑姣冒充指导老师对业务员侯龙龙诱骗的客户杨秀艳、吴树敏、卢俊进行指导的经过。
⑨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 1份证实:
被告人侯龙龙从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共领取44684元的工资。
(10)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后台数据(卢俊、吴树敏)证实:
被害人卢俊和吴树敏入金青岛九州交易平台操作,购买九州燃油,卢俊入金500000元,出金65574.65元,亏损434425.35元。吴树敏入金50000元,亏损35784.84元。
(11)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后台数据(杨秀艳)证实:
被害人杨秀艳2016年5月3日至6月8日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入金操作购买杭交沥青,入金106888元,出金28626.70元,亏损78261.30元。
(5)勘验检查记录2份证实:
2016年7月20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侯龙龙作案工具电脑、手机,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侯龙龙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以及对被害人进行诱骗入金投资现货交易,进行指导操作的事实,并将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保存。
3、三部业务员时阳建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时阳建供述8份证实:
被告人阳时建2015年12月进入郑州都时达公司上班,2016年3月在市场三部工作期间,通过定位的第三方虚假身份“李涛”在世纪佳缘网站上聊天认识了被害人蔡玲,并与被害人在网上确立了恋爱关系,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后被告人时阳建让被害人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沥青进行投资,由郑姣进行开户入金。入金后时阳建伙同被告人郑姣、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予以配合指导被害人操作,使用在模拟交易平台上的虚假截图指导和安慰骗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蔡玲被骗人民币189506.03 元。
(2)同案犯供述
①郑姣供述1份、张小娟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时阳建在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三部工作时,以虚构身份“李涛”发展成功一个客户叫蔡玲。郑姣、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对被害人蔡玲进行操作指导,时阳建予以配合,导致其最终亏损的事实。
(3)被害人蔡玲陈述证实:
2016年4月19日,被害人蔡玲通过征婚网站认识了一名叫“李涛”的男子,这名男子诱骗其建立感情,并引入投资现货的话题,发送模拟盘截图诱骗被害人由郑姣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给其开户入金。被告人时阳建通过QQ伙同同案犯郑姣与被害人联系,郑姣伙同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配合对被害人指导,导致蔡玲亏损的事实和经过。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于2016年8月3日对蔡玲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9月22日将蔡玲被诈骗案移送甘肃省酒泉市公安局侦查。
②报案材料证实:
蔡玲报称2016年5月19日,本人网上认识的“李涛”带我做现货沥青,先后入金350000元,出金110493.97,要求立案查处。
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时阳建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笔记本1本,U盘一个。
④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蔡玲2016年5月9日入金50000元、5月10日入金150000元、5月18日入金50000元(投资盈利)、5月23日入金100000元,5月30日出金110493.97元,亏损被骗239506.03元(含投资盈利50000元)。
⑤郑姣与蔡玲聊天记录证实:
郑姣对被害人进行诱骗入金投资交易,并进行指导,实施诈骗的事实。
⑥身份证明证实:
时阳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⑦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员工工资表 1份证实:
被告人人时阳建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在都时达上班期间共领取工资47446元。
⑧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后台数据(蔡玲)证实:
被害人蔡玲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购买杭交沥青,入金共350000元(含投资盈利50000元),出金110493.97元,亏损239506.03元。
(5)勘验检查笔录3份证实:
2016年7月18、19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时阳建作案工具电脑硬盘、手机、U盘,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时阳建的培训诈骗手段记录、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并将检验鉴定结果刻录光盘保存。
4、三部业务员任俊屹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任俊屹的供述8份证实:
2016年3月被告人任俊屹在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市场三部上班期间,以虚构“潘龙建”第三者身份与被害人金灿建立感情。后任俊屹让被害人与郑姣联系,由郑姣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上开户入金,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指导操作任俊屹予以配合,并发送模拟盘截图误导被害人,致被害人亏损的事实经过。同时证实了自己上班期间领取工资的情况。
(2)同案犯供述
郑姣供述1份、张小娟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任俊屹在都时达工作期间诈骗金灿,并在郑姣手下开户入金,后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张老师)对被害人金灿进行指导操作,造成亏损的犯罪事实。
(3)被害人金灿陈述1份证实:
被告人任俊屹虚构第三者身份潘龙建,骗取被害人金灿的信任后,向其推荐郑姣给金灿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100000元。后郑姣推荐张小娟冒充张老师和任俊屹配合指导其操作,造成被害人亏损的犯罪事实。
(4)书证
①身份证明证实:
被告人任俊屹其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于2016年7月29日决定对金灿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日,移送玉门市公安局的事实。
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任俊屹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笔记本2本,A4记录纸1张。
④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杭州叁点零平台交易对账单、QQ聊天记录、短信截图、网上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2016年5月5日金灿被任俊屹所骗,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100000元,5月19日出金22019.94元,亏损77980.06元。聊天记录证实:在操作过程中,郑姣向其推荐张小娟冒充指导老师张老师和任俊屹配合指导金灿操作,金灿最终亏损的事实。
⑤任俊屹与金灿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任俊屹虚构“潘龙建”骗取金灿信任后,让其做现货交易并指导其操作,造成亏损的事实经过。
任俊屹同郑姣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害人金灿操作手数和被告人任俊屹的提成。
张小娟伙同任俊屹骗取金灿的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张小娟冒充张老师与任俊屹相互配合,指导被害人操作,造成亏损的详细经过。
⑥工资统计情况证实:
被告人任俊屹工资情况(月薪、手数、提成、年终奖10%、考勤数、出勤数)2016年3月领取1277元,4月领取2127元,5月领取3810元,5月领取17056元,6月应发20000元(未发)。
⑦涉案图片3张证实:
被告人任俊屹实施诈骗时使用的虚假的“潘龙建”身份相关信息以及工作记录,任俊屹使用的QQ信息、金灿使用的QQ信息及都时达QQ群内的信息(金灿入金100000元)。
⑧客户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金灿和胡娴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买入卖出的时间、手数、品种、资金流转等详细情况。
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后台数据(金灿)证实:
被害人金灿下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购买杭交沥青,入金100000元,出金22019. 94元,亏损77980.06元。
(5)勘验检查记录2份证实:
2016年7月17日、7月19日,公安机关对依法扣押的被告人任俊屹作案工具手机、电脑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培训诈骗手段记录、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并将检验鉴定结果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五、证明被告人闫红欣及市场四部业务员肖子建诈骗犯
罪证据:
1、四部负责人闫红欣诈骗犯罪证据
(1)被害人雷声俊、李琦、桂正涛、廖金玉、杨德芬、黄琴、李英、魏如燕、周毅陈述证实:
2015年11月至2016年5月间,被害人雷声俊、李琦、桂正涛、廖金玉、杨德芬、黄琴、李英、魏如燕、周毅陈在被告人闫红欣虚构的第三方身份“宋志国”(QQ3230839854,昵称叫似水年华)的诱骗下,基于感情的信任,在郑姣指导下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后闫红欣以第三方身份指导操作,致使被害人亏损的犯罪事实。
(2)同案犯供述
①郑姣供述2份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2015年12月进入郑州都时达公司,一直使用虚拟的“宋志国”第三者身份和似水年华的QQ号,在市场二部侯志豪组里发展成功8个客户:李雪琼、雷声俊、李琦、桂正涛、李英、魏如燕、廖金玉、杨德芬;后因闫红欣业绩好被调配到四场四部任四部经理,将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分给其管理,期间闫红欣做成了2 个客户,分别是:周毅、黄琴。同时还证明了10个被害人入金时间、数额、亏损金额和入金操作的平台,以及领取的工资数额,且都时达工资发放都是职员本人签名领取现金工资,闫红欣在都时达上班期间的获利情况和郑姣与闫红欣充当指导老师指导操作的情况。
②张东林的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业务能力强、发展客户多于2016年5月份被郑州都时达公司任命为市场四部经理并指导组员肖子建完成工作,以及闫红欣认领工资的情况。
③肖子建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于2016年5月被郑州都时达公司任命为市场四部经理,肖子建为其组上成员,闫红欣对其客户指导操作的事实。
④张小娟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由于业务能力强做成客户多,于2016年5月被郑州都时达公司任命为市场四部经理,在四部时发展成功的客户是周毅和黄琴。
⑤侯志豪供述1份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2015年12月份进入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上班分到市场二部做业务员,期间虚构第三方身份“宋志国”使用QQ似水年华诈骗多个客户;后因业务能力强在2016年5月份由郑姣在公司大会上任命为市场四部经理。同时证实,闫红欣以第三者身份在指导客户操作期间发送模拟盘截图诱导客户的事实。
(3)被告人闫红欣供述10份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2015年12月中旬进入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虚构第三方身份宋志国寻找客户诱骗其入金青岛九州和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操作,并向被害人发送赚钱的模拟盘截图的事实。
(4)书证
①身份信息证实:
闫红欣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②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证实:
雷声俊于2016年8月3日向大关县公安局报案,同日大关县公安局立案;李琦于2016年7月24日向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孔浦派出所报案,7月28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立案;桂正涛于2016年8月25日向宁南县公安局披砂派出所报案,8月29日宁南县公安局立案;廖金玉于2016年8月3日向章贡分局刑警大队八中队报案,同日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立案;杨德芬于2016年8月12日向河东分局唐家口派出所报案,8月14日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立案;黄琴于2016年7月27日向枝江市公安局马家店派出所报案,7月28日枝江市公安局立案。肃北县公安局于2016年7月26日受理被害人李英、魏如燕报案,并于7月30日决定立案侦查;于2016年7月28日受理被害人周毅报案,并于8月1日决定立案侦查。
③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雷声俊被诈骗案于2016年8月3日移送酒泉市公安局侦查;桂正涛被诈骗案与2016年8月31日移送酒泉市公安局侦查。
④情况说明证实:
雷声俊和桂正涛被被告人闫红欣虚构的第三方身份“宋志国”诈骗一事的具体时间、地点、受骗经过及其亏损金额的详细事实。
说明1份证实:
同案犯郑姣于2016年6月,因事杭州出差,期间授意同案犯张小娟管理公司,对闫红欣的客户周毅、黄琴开户、入金、指导操作。
⑤银行明细证实:
2015年12月24日雷声俊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后,先后入金90000元,出金56440元,亏损43560元;2016年2月19日李琦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后,先后入金61600元,出金42461.62元,亏损19138.38元;2016年2月19日桂正涛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后,先后入金73000元,出金8246.57元,亏损64753.43元;2016年4月7日廖金玉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后,先后入金78266元,出金13000.67元,亏损65265.33元;2016年5月11日杨德芬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后,入金50000元,出金14258.88元,亏损35741.12元;2016年5月26日黄琴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后,先后入金102000元;2016年3月1日李英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后,入金50035元,出金9020元,亏损410145元;2016年5月17日周毅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后,先后入金230393元,出金155655.06元,亏损74737.94元。
⑥被害人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害人桂正涛在被告人闫红欣虚构身份为“宋志国”(QQ3230839854,昵称:似水年华)诈骗下投资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后闫红欣用第三方身份对桂正涛进行指导,造成亏损的具体内容,以及伙同郑姣(QQ1486226686,昵称:青岛九州开户中心)诈骗进行开户、入金、操作的事实。被害人黄琴在被告人闫红欣虚构身份为宋志国(QQ3230839854,昵称:似水年华)伙同郑姣、张小娟诈骗其投资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进行开户、入金、操作,并冒充指导老师(张老师),对被害人指导,使其亏损的具体内容。被害人李英受被告人闫红欣诈骗后,交给郑姣为其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开户、入金的内容。
被害人魏如燕被被告人闫红欣虚构身份为“宋志国”(QQ3230839854,昵称:似水年华)诈骗投资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并对魏如燕指导,造成亏损的具体内容,以及伙同郑姣(QQ1486226686,昵称:青岛九州开户中心)诈骗进行开户、入金、操作的事实。被害人周毅被被告人闫红欣虚构身份为宋志国(QQ3230839854,昵称:似水年华)伙同郑姣、张小娟诈骗其投资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进行开户、入金、操作,并冒充指导老师(张老师),对被害人指导,使其亏损的具体过程。
郑姣和李琦、桂正涛、廖金玉、黄琴、李英、周毅的聊天记录证实:
郑姣使用昵称为“青岛九州开户中心”QQ1486226686诈骗让李琦、桂正涛、廖金玉、李英下载、安装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并开户、入金、指导操作的情况。郑姣冒充指导老师张老师对被害人黄琴、周毅进行指导,致其亏损的情况。
闫红欣与廖金玉、黄琴、李英、魏如燕、周毅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虚构“宋志国”诈骗廖金玉、黄琴、李英、魏如燕、周毅的犯罪事实经过。
侯志豪与廖金玉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伙同侯志豪,冒充指导老师指导被害人指导操作致其亏损的犯罪事实。
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被告人闫红欣的手机1部、笔记本1本、A4纸5张、书《老板凭啥提拔你》1本、银行卡2张。
⑧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四部员工资表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在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上班期间的工资情况(月薪、手数、提成、年终奖10%、考勤数、出勤数),2015年12月工资2714元,2016年1月工资7019元,2016年2月工资6471元,2016年3月工资6754元,2016年4月工资4823元,2016年5月工资22762元,2016年6月工资50000元(未发)。
⑨涉案照片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虚构的身份“宋志国”的具体情况,闫红欣手下业务员任俊屹、肖子建的定位情况和QQ号、密码;郑州都时达商贸公司QQ群内,郑姣发的闫红欣客户的入金、加金情况;郑姣笔记本记录中公司所有成员的客户入金、加金情况,其中证实闫红欣的客户雷声俊、李雪琼、李琦、桂正涛、李英、廖金玉入金和加金的情况。
⑩都时达QQ群中提取的客户入金信息证实:
被告人闫红欣的客户黄琴、魏如燕、周毅入金、加金的时间和数额。
杭州弧润公司交易明细证实:
被害人杨德芬、黄琴、周毅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上,所买现货种类、买入卖出的次数、交易时间以及账户资金亏损情况。
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后台数据证实:
被害人黄琴、杨德芬、周毅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购买杭交沥青,黄琴入金102000元,出金26655.77元,亏损75344.23元;杨德芬入金50000元,出金14258. 88元,亏损35741.12元;周毅入金151000元,出金79392. 79元,亏损71607.21元。
青岛九州交易平台后台数据证实:
被害人雷声俊、李琦、桂正涛、李英、魏如燕、廖金玉在青岛九州交易平台购买九州燃油,雷声俊入金90000元,出金56440元,亏损33560元;李琦入金61600元,出金42461.62元,亏损19138.38元;桂正涛入金36500元,出金16246.57元,亏损20253.43元;李英入金50035元,出金9020元,亏损41015元;魏如燕入金50000元,出金24105.62元,亏损25894.38元;廖金玉入金78266元,亏损65242.33元。
(5)勘验检查记录2份证实:
酒泉市公安局对被告人闫红欣依法扣押的作案电脑和手机进行数据分析提取,并制作光盘。
2、四部业务员肖子建诈骗罪的证据
(1)被告人肖子建供述9份证实:
2016年3月19日进入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上班,通过市场三部经理张小娟培训定位第三方虚假身份“梁勇”在世纪佳缘网站注册账户。5月份调整到市场四部工作,通过网上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被害人潘晓萍、并与被害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取得了被害人的信任,后肖子建引诱被害人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所交易平台上投资交易沥青进行投资,由郑姣为其开户入金,由同案犯郑姣冒充指导老师指导操作,肖子建发送在模拟交易平台上的虚假截图,并在经理闫红欣的指导下对潘晓萍发送买卖指令,致使潘晓萍被骗人民币97366.45 元。
(2)同案犯郑姣供述证实:
被告人肖子建2016年3月进入郑州都时达公司上班分配到市场三部,定位第三方身份梁勇与客户聊天,后5月份调整到市场四部闫红欣组上,诱骗被害人潘晓萍,后让潘晓萍与郑姣取得联系,由郑姣为其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郑姣冒充指导老师指导潘晓萍操作,肖子建也以第三方身份指导被害人操作并发送模拟盘截图,最终致使被害人亏损的事实。同时证实被害人潘晓萍入金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第一次是2016年5月19日,潘晓萍入金了50000元;第二次是2016年5月 27日,潘晓萍加金20000元,第三次是2016年6月2日,潘晓萍再次加金3 0000元。
(3)被害人潘晓萍陈述证实:
被害人潘晓萍2016年5月通过上网与QQ1296860845“我心飞跃”的自称“梁勇”的男子认识并建立感情,基于信任在被告人肖子建的推荐下由郑姣(开户中心)为其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开户入金,后郑姣以操作部007冒充张老师指导潘晓萍操作,期间肖子建也发送模拟截图指导其操作,导致潘晓萍亏损的事实。
(4)书证
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于2016年8月18日对潘晓萍被诈骗案立案侦查;同时证实2016年8月20日将潘晓萍被诈骗案移送甘肃省玉门市公安局侦查。
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
2016年6月29日,肃北县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被告人肖子建作案工具华为手机一部,笔记本1本。
③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部分聊天记录证实:
被害人潘晓萍2016年5月19日入金50000元、5月27日入金20000元、6月2日入金30000元,7月6日出金1960元;以及被害人在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交易情况和被告人肖诈骗被害人的经过。
④郑姣与被害人潘晓萍聊天部分记录、肖子建与被害人潘晓萍聊天记录、郑姣与肖子建聊天部分记录证实:
被告人肖子建、郑姣、闫红欣对被害人进行诱骗入金投资交易,并指导操作,实施诈骗的事实。
肖子建与闫红欣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肖子建在市场四部诱骗潘晓萍,建立感情取得信任,闫红欣作为市场四部经理对肖子建聊天过程中遇到问题时的指导和冒充指导老师与肖子建诈骗潘晓萍的事实。
⑤肖子建工资统计情况证实:
肖子建工资情况(月薪、手数、提成、年终奖10%、考勤数、出勤数)2016年3月领取781元,4月领取3281元,5月领取5965元,6月应发9246元(未发)。
⑥图片8张证实:
肖子建实施诈骗虚构的身份及相关图片,及被害人潘晓萍入金交易记录。
⑦客户成交明细证实:
杭州叁点零交易平台中提取被害人潘晓萍入金交易的具体情况。
⑧身份信息证实:
被告人肖子建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后台数据 证实:
被害人潘晓萍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购买杭交沥青,入金100000元,出金1960元,亏损98040元。
(5)勘验检查记录2份证实:
2016年7月17-19日,公安机关对依法扣押被告人肖子建的作案工具电脑、手机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肖子建的培训诈骗手段记录、与被害人的聊天记录,并将检验鉴定结果刻录光盘保存的事实。
六、证明被告人张东林诈骗犯罪证据:
1、被告人张东林的供述9份证实:
被告人张东林以“张为民”虚假身份信息用QQ聊天的方式确立恋爱关系,后成功诱骗张红英在杭州叁点零平台入金100000元,按照公司郑姣的安排给张红英发送过虚拟盘的截图涨势图以及买涨买跌的反向指导建议、张红英亏损23000元的事情经过。同时证实其得到的酬劳总共是14000元。同时也辩解称: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的行为,郑州都市达公司有正规的红头文件,郑姣在培训的时候说这是正规的投资平台,主要工作就是通过网络聊聊天、谈谈感情、交男女朋友,让对方来投资现货、期货。本人就认为都市达公司是正规的投资公司。
2、同案犯郑姣的供述证实:
被告人张东林在郑州都时达上班期间,做成了一个叫张红英的客户,张红英两次投资入金100100元,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做现货沥青,并指使张东林对张红英进行买涨买跌操作,最终造成张红英亏损的事实。
3、被害人张红英陈述证实:
被害人张红英于2016年5月在甘纪佳缘网结识了一个自称张为民的男人,后二人在网上通过QQ聊天的方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后,被告人张东林以“张为民”虚假身份信息诱骗张红英在杭州叁点零平台入金100000元投资沥青期货交易,亏损23000元的事实。
4、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
案发的时间及上海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27日对张红英被诈骗财物案立案侦查的事实。
(2)银行交易明细证实:
2016年5月19日,张红英两次入金101000元,2016年6月2日出金77802.29元,亏损被骗23197.71元的事实。
(3)扣押清单证实:
肃北县公安局于2016年6月29日依法扣押被告人张东林手机1部,银行卡4张、笔记本3本等工作定位资料。
(4)张红英提供的聊天记录证实:
2016年5月份,张红英同过网络QQ聊天的方式认识了自称郑为民(网名相濡以沫)的男子,二人通过聊天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张为民诱骗张红英投资101000元在在杭州叁点零易货交易平台做现货沥青,最终亏损被骗23000余元的事实。
(5)从郑姣的台式电脑上提取的郑姣同被害人张红英的聊天记录、从张东林手机中提取的张东林同郑姣的聊天记录证实:
被告人郑姣诱骗张红英在青岛九州开户中心开户,并指使张东林对被害人张红英进行指导操作,伙同张东林诱骗张红英入金的事实。
(6)涉案图片证实:
被告人张东林事实诈骗虚构的“张为民”假身份信息、QQ号及被告人“都时达—年轻的战场” QQ群内提取的被害人张红英入金的相关信息。
(7)郑州都时达公司业务四部人员工资表证实:
张东林2016年2月发工资2000元;2016年3月发工资4000元;2016年4月发工资3515元,2016年5月发工资4331元,提成810元,年终奖90元,总计获利分赃14746元。
5、勘验检查等笔录证实: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张东林作案工具电脑和手机,并从中依法提取被告人张东林与被害人张文英部分聊天记录的事实。
综合本案证据及控辩双方意见,本院认为:
1、一至六证据足以证明各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2、部分被告人和辩护人辩解的犯罪数额中应当扣除税
金、手续费,理由是这些费用是合法的。本院综合案件事实及证据认为,本案中的被害人在被诱骗的前提下进行“现货交易”,是在不知情和蒙骗的基础上产生的,本身就是不合法的,被告人的诱骗行为与被害人的亏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包括税金和手续费。故,此辩解不予支持。
3、部分被告人和辩护人辩解的犯罪数额中不应该把被
害人自己操作造成的损失也计入被告人犯罪数额中,理由是被害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本院认为,本案本质是被告人张中阳等人预先设立骗局,被害人成为客户时便成为被侵害对象,不管本案被害人是自己交易还是受故意误导交易产生亏损,都是在被骗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且被害人产生亏损实际又被被告人占有,故被害人主动或被动行为不影响各被告人犯罪数额。
4、部分被告人和辩护人辩解的“被告人的行为是在公
司的要求下进行的,没有犯罪故意,工资是打工应得报酬,不应该是分赃”的辩解。结合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从各被告人使用的电脑、手机中提取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这些担任业务经理或业务员的被告人在主观上已经明知自己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客观上也在本案中发挥了主要或辅助作用,已构成共同犯罪。
5、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成立都时达公司的目的就是利用“居间商”赚取客户的交易亏损和交易手续费,应当视为公司是为犯罪而成立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公诉机关指控郑州都时达商贸有限公司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6、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开办公司专门为实施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诈骗犯罪活动,不能将其诈骗行为认定为一种经营行为,即使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客体,但同时也侵犯了诈骗罪所保护的客体。故,部分辩护人的“同时指控两罪有违刑法竞合犯理论”、“
对同一行为双重法律评价”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不能成立。
7、被告人张中阳、郑姣、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成立公司并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全案负责,诈骗数额均为2639651.91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小娟、张磊、侯志豪、闫红欣系部门经理,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主要分子,应当对各自部门内人员的犯罪负责。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分别达994230.94元、659754.47元、526632.71元,数额特别巨大。闫红欣骗取他人财物485836.08元,数额巨大。四被告人所取得的赃款均相对较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小娟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浪浪、尹催飞、黄兵乐、黄鹏飞、关海涛、陈长城、侯龙龙、陶广松、时阳建、任俊屹、肖子建、李治强、张东林明知其行为属于诈骗行为,仍在犯罪集团的组织、领导下发挥了辅助作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巨大或较大,属从犯,均可从轻、减轻处罚。十三名被告人所取得的赃款均相对较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侯龙龙诈骗数额为548471.49元,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尹催飞诈骗数额为290808.97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时阳建诈骗数额为189506.03元,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黄鹏飞诈骗数额为230025.96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浪浪诈骗数额为214032.76元,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陈长城诈骗数额为181643.68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陶广松诈骗数额为107529.33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肖子建诈骗数额为98040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任俊屹诈骗数额为77980.06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兵乐诈骗数额为63834.86元,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罚。关海涛诈骗数额为36163.07元,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后退赔分得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张东林诈骗数额为23197.71元,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治强诈骗数额为8907元,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中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31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宋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8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小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7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侯志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6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闫红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4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候龙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2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尹催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时阳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黄鹏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张浪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陈长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陶广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肖子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任俊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黄兵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张东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关海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李治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公安机关在办案当中冻结的人民币六十九万五千七百九十六元五角将予以扣划并发还本案被害人;
二十二、扣押的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电脑硬盘、手机(见附件)系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赵 永 军
审 判 员 娜仁格尔勒
审 判 员 刘 攀 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雪 花
书 记 员 才仁塔尔
书 记 员 陈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