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经营过程中,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现象比较常见。如果只是个人替公司代收款项,代收后将款项转交公司的,还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在法律上也没有太大问题。但是,如果个人收款后不交给公司,而是直接个人支配使用,这种情况就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了。本文对此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分析。
一、民事连带责任法律风险
法人人格及财产的独立性,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法律的核心规则。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而不返还,直接导致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从而破坏了法人财产独立的公司法基本制度。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风险更大,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还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在民事方面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在李碧与广州锋尚中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04民初20890号]以及宁俊与被告广州粮叁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陈淼、广州粮叁餐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0111民初21195号]中,法院均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判决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
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还有一个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公司应收款项没有入账,从而偷逃税款。依法纳税是公民和企业的法定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一经查实的,不仅要补交税款、滞纳金,还要承担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责任。
三、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首先,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方式偷税的,或拒不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涉嫌偷税罪和逃避追缴欠税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二百零三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应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责任。
其次,《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八十四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拒不交还公司,数额较大的,涉嫌职务侵占刑事犯罪。
再次,《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公司债务状况恶化,而相关人员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的方式来逃避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国家判决裁定罪,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
结语:
诚信经营是市场的基石,遵守法律制度是底线。作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款项代收行为必须合法合规,代收款项应及时入公司账,以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作为企业的债权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行为,损害其利益时,也应通过民事诉讼、行政投诉、公安报案等途径进行积极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