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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是否仍要承担保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1-11-02    作者:周泽高律师

保证人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时间可以不承担保证责任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3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在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涉及到一个重要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92条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间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间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有风险 保证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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