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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占有父母房屋的,占有期间房屋经营所得收益归谁
发布日期:2021-10-30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李某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李某忠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后由李某辉继承;2.依法分割该房屋2012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产生租金收益400000元。
    事实和理由: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婚后育有李某兰、李某辉、李某忠、李某丽四子女,李父与李母于1983年、1996年先后去世。原告李某辉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指定张某山担任其监护人。李某忠于2010年10月去世,李某忠生前无配偶、子女,去世时留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一套,是其生前遗产。李某辉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有权按照相应份额继承该房屋,故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请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李某兰辩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的房本和租金在现在在我们手里。1984年9月9日李父去世,1985年李某辉一家从长春调回北京,居住在西城区。1987年朝阳区单位以分房形式分得涉案房屋1号和2号房屋,2号房屋作为李某辉居住,1号房屋作为李母、李某忠居住。1996年10月16日李母去世,2003年10月14日把涉案房屋公证由李某忠承租,2005年10月31日以李某忠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由李某兰单人出资49775.8元购买1号房屋。
    2011年3月1日李某忠病逝,2011年6、7月份,我征得李某辉同意,装修花了12万元,去年装修又花了1万元,李某辉当时明确表示不管这事。2012年3月份房子开始出租,2019年3月至6月份停租,每个月租金从2012年开始时是3200元,2019年6月份开始涨到每月6000元租金,房租共计收取376800元。供暖费是由我缴纳的,2019年5月18日缴纳了2006年至2018年12年暖气费23185.5元及2019年的暖气费1783.5元。
    李某丽辩称:按照民法典同意分割,继承自己应得的份额,现在正在服刑,没有收入希望得到一些照顾。

    本院查明
     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婚后育有李某兰、李某辉、李某忠、李某丽四子女,李父与李母先后去世。李某忠于2011年3月1日死亡,无妻子无子女,未留有遗嘱。
    我院于2019年8月8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宣告李某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9月20日,我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指定张某山为李某辉的监护人。
    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李某忠,建筑面积59.45平方米。2003年10月14日,李某忠、李某兰、李某辉、李某丽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公证处签订《协议书》,约定:“协议人系姐弟关系,我们的父亲李父,母亲李母均已去世。他(她)生前承租了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一套。现我们姐弟妹四人商议决定,由李某忠继续承租该房屋”。
    2005年10月31日,李某忠与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委员会签订《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总建筑面积59.45平方米,李某忠合计应付金额49775.84元,给予工龄折扣”。李某兰主张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的钱49775.84元是李某兰出的,李某忠不具有购买该房屋的经济条件。
    李某辉及李某丽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李某辉主张李某忠的退休金应该以具体账户余额为准,因为李某忠的钱一直在李某兰处保管,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的钱是用的李某忠的钱,李某兰认可李某忠的钱一直由其保管,但主张李某忠没有钱。李某辉申请证人张某出庭陈述以证明李某辉对李某忠的照顾更多一些。李某兰及李某丽对证人陈述的真实性认可,李某兰主张李某辉生病的钱都是其子王劲松出的,李某辉表示其看病的钱已经还给王劲松了。庭审中,李某兰、李某辉、李某丽均明确表示不要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李某辉要求按照份额三人平均分。

    裁判结果
    一、现登记在被继承人李某忠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由原告李某辉与被告李某兰、被告李某丽共同继承,继承后原告李某辉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被告李某兰、被告李某丽分别享有该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二、被告李某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李某辉、被告李某丽就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租金收益各117277元;
    三、驳回原告李某辉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李某兰主张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虽名为李某忠所有,但是实际购买该房屋时是由李某兰实际出资,李某兰据此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李某辉及李某丽亦不予认可,对李某兰的主张不予采信。李某忠未留遗嘱,其所有的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应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某兰、李某辉、李某丽三人平均继承,各占有三分之一份额。
    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租金,李某兰认可至目前为止共计收取租金376800元,都由其收取,法院予以确认。李某兰主张的装修费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信。李某辉、李某丽对李某兰于2006年至2019年已经缴纳的供暖费24969元的事实认可,应该做相应扣除。租金收益应由继承人在其继承范围内按照比例享有,故对李某辉关于要求李某兰支付租金的请求予以支持,具体金额法院依据继承的份额及应负担的相关费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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