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幼儿园分公司家属院,院内有平房三排共12间,该院落由被害人李某2一人居住。自2005年以来,李某2将捡回的废纸、玻璃、塑料、建筑废弃物等堆满院内及大门口,致使环境卫生极差,严重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赵某昊于2014年来西峰安装水电暖并在××巷内租住,距离李某2住处西南方向不足20米,来回行走必须经过李某2住处门口。周边居民对李某2堆放垃圾影响通行及卫生的行为十分反感,多次向北街派出所及社区办事处反映此事,北街派出所及社区办事处多次上门协调,要求李整改清理垃圾,李某2屡屡拒绝。2018年3月1日凌晨2时48分许,赵某昊酒后步行至幼儿园巷24号李某2住处门前市政垃圾箱旁,产生放火点燃垃圾的想法,之后持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垃圾堆上的报纸,又用烧着的报纸引燃李某2堆放在路边的废旧床垫后逃离现场。床垫着火后,火势蔓延,致李某2居住的院落房屋燃烧起火。
当日2时57分,附近居民发现起火,拨打“119”、“110”报警,北街派出所及西峰区消防大队接警后,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全力扑救,当日5时许大火被扑灭。经西峰区消防大队及西峰区公安分局刑事技术室对火灾现场进行勘验,证实当晚居住在平房内的李某2被烧焦,当场死亡。该火灾造成李某2居住的院内8间砖木结构房屋被烧毁,电信、联通、移动、广电、电力线路各约100米不同程度被烧毁。经庆阳市公安消防支队西峰区大队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认定起火时间为2018年3月1日凌晨2时许;起火部位位于24号院落南墙外、门楼西侧东西方向6-7米、巷道北侧堆放的废旧品范围内;起火原因不排除他人过失遗留火种或人为放火引燃巷道北侧堆放的废旧品致火势蔓延引发院落起火的可能性。
法律观点释明:被告人赵某昊因酒后对堆放在其住处附近的垃圾心生厌恶,以打火机点燃旧报纸引燃废弃床垫等垃圾的方式,引起大火,致一人死亡,造成附近房屋、电力、通信等设备烧毁,其行为构成放火罪,应根据其犯罪行为和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范围,不予支持;所提财产损失50000元,未提交证据,不予支持;餐费336元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所提丧葬费29774.5元、住宿费1620元、交通费1551元、伙食费1508.5元,共计32951.5元,符合相关规定。停尸费票据9张22103元已包括在丧葬费中,不再重复计算。判决一、被告人赵某昊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二、由被告人赵某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1各项经济损失4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