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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等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21-09-30    作者:程智华律师

案例:被告人于某良与同居女友夏某2(被害人,殁年43岁)因于饮酒问题而多次争吵。2020年5月27日17时许,因于再次饮酒,夏在开原市内服药自杀,此举引发于的愤怒。于趁夏昏睡之机,用电热毯电源线勒夏颈部,致夏窒息和缺氧;后又用平底炒勺击打夏头面部数下,用蔬菜刮刀割夏的颈部数下,被害人夏某2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夏某2系头右额部、面部遭受反复钝器打击致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脑挫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良主动投案,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另查明,被害人夏某2的丧葬费为人民币37632元。 
    争议焦点:关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赔偿数额认定问题 
    法律观点明释:被上诉人于某良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致人死亡,应依法处罚。上诉人夏某1、董某所受损害与于某良的犯罪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于某良应赔偿其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丧葬费的经济损失,原审法院已判令予以赔偿。二审期间,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交证据证实因抢救夏某2实际发生了医疗费3753.9元,也应该由于某良承担,故对上诉人夏某1、董某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抢救费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上诉人夏某1、董某及诉讼代理人提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364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1万元、房屋贬值款50万元、精神抚慰金100万元的请求,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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