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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配偶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吗
发布日期:2021-10-04    作者:靳双权律师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原告主张所有权归原告。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因家庭暴力等行为感情破裂,并已被朝阳法院于2017年9月11日判决准许离婚。现双方仍有若干财产未进行分割,现诉至法院,要求对于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关于房产分割:1、原告本人提供的“明确诉讼请求申请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和裁定书共同证明了一个事实:原告已经离开北京,现在牡丹江居住生活。原告在11月12日庭审笔录自述,她本人现在是北京、牡丹江两边来回上班,北京的单位给她解决一套两居室的房屋,可以给孩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被告一直在北京上班,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涉案房屋,该房屋是被告的唯一住房,也是一家人生存生活的必需。以上事实印证了被告“房产分割代理词”中所述“原告现在异地生活主张房屋所有权是卖房获利”。
    2、原告自结婚起就一直住在北京市朝阳区2室(之前所有的法律文书住处地址可以查证)。原告父母卖掉W小区的房屋目的有两个:①对抗“探望权”的执行,迫使被告无法找到孩子,视调解书为一纸空文;②“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第二页第二段写的很清楚,是为了筹备资金通过“竞价”方式抢夺被告唯一住房。3、被告是独生子,被告父母来京投靠儿子养老是天经地义,合情合理合法的事情,法庭应该考虑被告父母养老居住的问题。再说,被告父母是将自己一辈子的养老积蓄都用于涉案房屋的首付和装修,本来该房屋就是被告父母共同购买用于养老居住的,被告父母付首付款装修款,被告负责交房贷。后因被告的失误,同意原告房本加名并赠与房产份额才造成了如今的尴尬局面。鉴于以上事实,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是为了解决生存居住的问题,解决父母养老的问题,恳请合议庭各位法官支持被告的请求,将涉案房屋判给被告,给原告合法的房屋补偿款。

    本院查明
    2017年原告以离婚纠纷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l、原、被告离婚;2、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6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判决书载明,双方均认可原、被告自2016年7月下旬开始分居,被告同意离婚,称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是因为“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不让被告看孩子”,孩子于2014年7月12日出生。
    就涉案房屋,原、被告曾共同出具《声明书》,备案于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载明:“王某军、李某丽共同购买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产,经协商,王某军占房屋份额的50%,李某丽占房屋份额的50%,王某军持《房屋所有权证》,李某丽持《房屋共有权证》。特此声明。”就涉案房屋的购买情况,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系被告婚前购买,婚后赠与了原告50%的份额,房屋总价2118007元,首付703221元,贷款141万。
    就原、被告双方的工作和居住情况,原告称其现在带着孩子生活在牡丹江,孩子今年四岁,户口在北京。涉案房屋是原告在北京的唯一住房,原告和孩子的户口落在W小区的房屋,W小区的房屋登记在原告父母名下,但目前已经出售了,现在原告及其父母名下在北京均没有其他住房。原告的工作目前已经在做交接,原告准备回牡丹江工作了。现根据诉讼情况,决定原告工作情况的变化。原告在北京就住在公司提供的两室一厅的宿舍或者酒店,如果来北京孩子有时会跟着一起过来。如果北京没什么事,原告就在牡丹江。原告表示其在北京或者牡丹江,“都可以满足孩子的居住条件,但是肯定没有自己的房子住着舒服。”被告也称涉案房屋是被告在北京的唯一住房,被告的父母在北京也没有其他住房,三口人均生活在涉案房屋中。被告在北京工作,被告父母已经退休了,在北京和被告一起生活。
    就涉案房屋的分割,双方均主张所有权归己方所有。庭审中,原告同意竞价,被告不同意竞价。经询,原告同意按照房屋总价640万元向被告支付折价款。

    裁判结果
    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1号房屋归被告王某军所有,剩余贷款由被告王某军负责偿还,被告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某丽折价款二百万元。
    二、被告王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银行账户财产折价款八万三千一百九十三元三角三分。 
    三、驳回原告李某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王某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签署的《声明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共同遵守,按照约定涉案房屋应由原、被告各占50%的所有权份额。现原、被告离婚,涉案房屋也应按照该比例进行分割。原、被告离婚后孩子虽由原告抚养,但原告已明确表示其今后未计划继续在京工作生活,而相反地,被告及其父母确需继续在北京工作生活,在未有证据显示被告及其父母名下还有其他房产的前提下,涉案房屋以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虽不同意竞价,但从保护原告和孩子利益的角度,被告仍应按照原告主张的房屋价值计算折价款,支付给原告。
    至于涉案房屋剩余贷款,也应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故原告应承担的涉案房屋贷款债务为:贷款本金总额141万元+贷款利息总额1792446.5元-已还贷款本息总额,即(4737.94+2840.75)*25个月+(4610.49+2742.89)*12个月+(4133.2+2455.75)*35个月(暂计算至2018年12月)=508321.06元,等于2694125.44元。故涉案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还应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640万元-2694125.44元)*50%=1852937.28元。考虑到涉案房屋实际分割的过程和结果,从照顾女方和孩子的角度,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折价款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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