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出品方仅为电影投资的参与方,除非经片方授权,否则不具备进行电影众筹相关业务的资格。
因此,投资人在确定投资前一定要求联合出品方出示其与片方签订的底层协议,若对方拒绝或者表示只有投资后才能看到协议,那么十有八九是遇上了骗局。
案件回顾:(案例来源于网络)
汪女士(化名)说,去年初,有陌生人来加她微信,主动跟她聊天。汪女士告知,对方自称是某影业的业务员,起先是说一些家常,大概一个多月左右吧,就发一些影视资料利好的消息给汪女士,他说有某影业的*****的电影项目,叫汪女士投资,还约汪女士来某影业实地考察。”
汪女士自己经营一家小超市生意比较忙,就没去,这个业务员时不时的就发视频给汪女士看公司的办公环境,跟那些大佬见面的视频等等,汪女士就这么被洗脑了。而且对方称:“自称自己是某某影业的 ,投资电影赚了多少钱 ,然后引诱汪女士投资,发了两部电影的资料及收益预期表。”
汪女士看到其中一部电影一线明星众多,而且口碑都不错就选了这部。汪女士发给业务员说选这边,业务员说这部电影要20万起预订分红份额,汪女士当时也没想那么多,就说那就买50个份额。
后来双方签订了合同,还给汪女士寄了合作协议,上面的甲方是上海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真的很正规。而且这个人说是联合出品方,是合作关系,汪女士的疑虑就彻底打消了。大概过了一个多月,跟自己联系的业务员开始发消息回复很慢,汪女士就有些警惕,网上找了法务公司了解,才发现自己被骗。
遭遇此类骗局保存以下证据维权追回:
1.投资老师或介绍人,推荐电影众筹投资时的聊天截图;
2.电影套牌虚假公司的合同(认购书)图片;
3.向不法公司投资时的银行转账记录或者网银凭证;
4.受理资金2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