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匿财产可不可以在要求分割,离婚时一方有隐匿的财产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如果离婚已经完成又发现了隐匿财产,当事人应该怎么办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进行起诉,请求再次分割隐匿的财产。
对于离婚双方来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呢?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
1、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等;
2、通过生产、经营、投资获得的收益;
3、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当然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但是隐匿的共同财产是可以向法院起诉的,这点大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