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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系列二:离婚后发现对方隐匿财产的诉讼时效问题及超过时效后的后果
发布日期:2017-02-27    作者:刘琬琳律师
 案情回放:

  江某和游某系一对夫妻,2006年7月二人离婚,并进行了财产分割。2007年5月14日,游某发现前夫在离婚前隐匿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某公司的股份。但是念及旧情,游某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2009年江某再婚,随后,游某和江某的关系进一步恶化,因此,2009年8月,游某将江某诉至法院,要求再次分割江某隐匿的股份。经法院审理认定,该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事由,故判决驳回游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游某享有的这项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从2007年5月15日起算。而游某在之后并没有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在2009年8月才起诉,而此时该权利已经过了两年的“保质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3“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即使游某在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之后起诉的,也应受理,在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后,判决驳回游某的诉讼请求。文章转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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