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尤某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继承人尤父名下1号房屋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原告占二分之一份额;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应由原告合法继承的遗产,被继承人尤父名下银行存款,原、被告二人各分得63283.42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尤父与孙母系夫妻关系,育有二女,分别为长女尤某体,次女尤某雨。2004年孙母去世,财产未作分割。2018年12月2日尤父去世,而被继承人生前未留遗嘱。故诉至法院要求分割遗产。
被告辩称
被告尤某体辩称,家庭成员情况属实,尤父于2018年12月2日去世,孙母于2004年5月19日去世。尤父的父母均先于尤父去世,孙母的父母也先于孙母去世。老人无遗嘱、遗赠。本案的东里的房子是我陪父亲购买的商品房。2008年7月2日登记。那时我母亲已经去世,房子上不存在抵押贷款。房屋现处于空置状态。
原告提及的存款属实,去年人口普查,派出所催我销户,我把钱取出来了。现同意继承1号房屋,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另外我要求分割老人的理财款项,是在生前转给尤某雨的,也是老人的遗产,同时要求尤某雨返还我个人两封私人信件。我要求留出到2065年墓地的管理费,估计7000元。老人死亡后我交纳了2019年的物业费、供暖费共计5711.66元,交纳至2019年3月1日前的水费65元,现要求原告负担二分之一。
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尤父与孙母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育有二女,即长女尤某体、次女尤某雨。2004年5月19日孙母死亡。2018年12月2日尤父死亡。1号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尤父。现尤某雨诉至法院,要求平均分割尤父的房产及存款。
审理中,双方均同意房屋由二人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份额。尤某体认可尤父的存款金额,表示已取出,暂时无法支付给尤某雨。尤某体提交物业费及供暖费发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要求尤某雨承担费用的二分之一。
裁判结果
一、1号房屋由尤某雨、尤某体继承,二人按份共有,各占50%份额。尤某雨、尤某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相互协助办理上述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尤某体支取的尤父的存款由其继承,尤某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尤某雨60395.09元。
律师点评
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尤父死亡后,其名下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尤某雨、尤某体共同继承。1号房屋登记在尤父名下,系尤父的遗产。现双方均同意共同继承上述房屋,各占二分之一份额,法院不持异议。尤某雨要求继承尤父存款63283.42元,尤某体认可金额并表示已经支取,故尤某体支取的尤父的存款由其继承,尤某体应给付尤某雨63283.42元。
尤某体在尤父去世后实际支付涉诉房产的水费、物业费及供暖费5776.66元,应由尤某雨、尤某体二人共同负担,尤某雨应支付给尤某体2888.33元,在尤某体给付尤某雨的存款金额中直接扣减。尤某体要求分割尤父生前转给尤某雨的钱款及返还个人私人信件,不属于法定继承案由下的审理范围,应另案解决。尤某体要求预留出墓地的管理费,因该笔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