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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联建(300269联建光电) 投资者一审胜诉,诉讼时效紧张,案情进展如何
发布日期:2021-08-23    作者:宋联民律师

案情背景
2017年12月8日,ST联建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17号),证监会对联建光电开始展开调查。
2018年7月13日,ST联建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18]5号)。
2018年12月19日,ST联建收到证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


最新诉讼进展
2021年8月12日,ST联建收到深圳中院送达的多份《民事判决书》,法院就291名投资者原告与联建光电公司存在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作出判决。
公告显示,此次案件共计涉及291位投资者原告,其中290位投资者获得不同比例的胜诉判决,一位投资者败诉。上述诉讼判决均为一审判决,本次已收到的判决书所涉及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7,125.32万元,根据判决结果,公司应赔偿给原告的损失金额合计为2,031.04万元。律师根据收到的胜诉判决书进行分析,二审阶段投资者的获赔比例仍有调整空间。
在ST联建案中,法院判决就原被告争议焦点逐一释明:认定ST联建被行政处罚的行为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5年4月1日( 2014年度报告披露日),揭露日为2017年12月8日( ST联建披露收到《调查通知书》)。原告投资者损失与ST联建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关于损失金额,法院采用了“委托核定系统性风险+酌定多因一果关系和全案情况的影响”的方式,确定投资者损失金额。
正在推进ST联建索赔的律师表示,ST联建案是首个中证中小投服中心以判决为结果的“支持诉讼+示范判决”案例,未来判决生效后,将依法依规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后续案件产生积极影响。
虽然此次判决投资者胜诉绝对比例不太高,但具有重大意义,对后续投资者的索赔起到示范作用,同时非常值得注意的是,该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21年12月19日,即将届满,留给其他投资者最后三个月左右的索赔机会,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将无法获赔。

投资者需另外注意:一审判决书认定了三名被告、ST联建、何吉伦、刘虎军。
(1)ST联建在2014年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何吉伦、朱贤洲等分时传媒的股东定向增发用以购买分时传媒公司100%的股权,交易对方何吉伦等原分时传媒股东对上市公司作出了连续5年的盈利承诺。在完成收购后,实际上分时传媒只完成第一年的业绩承诺,随后四年都没有完成,并实施了为期四年的财务造假行为。何吉伦为原分时传媒实际控制人、业绩承诺补偿义务人。案涉期间,何吉伦实际承担分时传媒管理职责,并安排对有关涉案广告业务进行回款,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刘虎军系ST联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分时传媒董事,全面负责公司工作,在2014年年报至2017年半年报等6期定期报告上签字,系对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证券索赔领域,上市公司承担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并行不悖”,并且证监会的行政罚单正是投资者提起民事索赔诉讼的前奏和依据。目前,正式处罚决定已公布,根据法律规定,受损投资者即依法享有起诉ST联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索赔权。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ST联建公司股东户数为1.89万户,这意味着有1万多名投资者具备索赔资格。
广大投资者注意,股民索赔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如果投资者不起诉,ST联建 (300269)后期将不会主动赔付受损投资者。


索赔条件
在 2015.4.1至2017.12.7(含当日)期间买入ST联建 (300269)股票的投资者,且在 2017.12.8 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参与索赔登记。
索赔项目包括(高买低卖)投资差额损失,以及对应部分的 佣金 和 印花税、利息 与预缴的 诉讼费 等,具体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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