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敏诉称: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原告于2002年初购买了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同年7月取得权利凭证。购房后,因原告需出国,被告即向原告提出将系争房屋让与其居住,原告基于亲情考虑即表示同意。2016年原告获悉被告将系争房屋用于出租,遂向被告提出返还房屋,但被告予以拒绝。后经家庭内部协商,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书面承诺于2019年8月1日前返还系争房屋。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约返还房屋,且在被告使用期间,擅自将系争房屋分隔成小间用于出租,被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故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排除对该房屋的妨害。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林辩称:首先,系争房屋由被告全额出资购买,当时将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只是为了规避风险;其次,原告同意房屋由被告代管,故2019年8月2日前的出租都经得原告同意;第三,被告认为房屋现已实际返还原告了,因为原告自认其曾居住系争房屋的卫生间。综上,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原、被告系兄妹关系。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建筑面积154.25平方米)产权于2002年7月13日核准登记在原告李某敏名下。之后,因原告需出国,故同意将系争房屋给被告居住使用。2016年,因原告发现被告将系争房屋用于出租,故要求被告返还房屋,遭被告拒绝,后经家庭协商,被告于2016年12月6日出具书面文书:“我妹妹房子现由我暂代看管,于2019年8月1日归还。”被告看管房屋期间,将系争房屋用于群租。
2019年5月13日,相关部门在系争房屋所在小区发布《告业主(居民)书》,并就系争房屋违规出租向业主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业主在限期整改。原告收到整改通知后,向被告提出交涉,但被告未予理睬。在原、被告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也未将系争房屋返还原告。原告遂于2019年8月16日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被告曾就系争房屋的权属争议向本院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后因未预缴案件受理费而被口头裁定按撤诉处理。
裁判结果
被告李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市黄浦区1号房屋返还原告李某敏,排除对原告李某敏使用房屋的妨害。
房产律师点评
原告是经合法登记的系争房屋权利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原告基于亲属关系,同意将系争房屋提供给被告居住使用。但被告在承诺的返还房屋期限届满后,未予返还,显属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系争房屋,排除对系争房屋妨害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
至于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实际由其出资购买,其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一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